11.22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2019年11月15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11月20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確保政法工作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旗縣(市、區)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

第三條 全區政法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履行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主要職責,推進平安內蒙古、法治內蒙古建設,推動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過硬隊伍建設,深化智能化建設,切實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的政治環境、穩定的社會環境、公正的法治環境、優質的服務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章 黨委對政法工作

的領導

第四條 各級黨委必須堅決擁護黨中央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聽從黨中央指揮,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對本地區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自治區黨委研究解決全區政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政法工作中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的重要事項;統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研究部署建設平安內蒙古、法治內蒙古的重大規劃和重要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黨中央關於政法改革方案,推動優化政法機構職能職責、完善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完善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單位的監督機制,構建各盡其職、配合有力、制約有效的執法司法監督體系;加強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建設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政法隊伍;改善執法司法條件,加強政法幹警履職保護、職業保障等制度建設。

第六條 盟市黨委應當加強對事關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重要工作的統籌;統籌市域社會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研究處置重大敏感案(事)件和突發事件;支持政法單位依法開展工作;受自治區黨委委託,做好本地區政法單位有關領導幹部管理工作;落實保障政法幹警依法履職的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旗縣(市、區)黨委應當定期分析研判轄區內政治安全、社會穩定、社會治安等形勢,做好各類風險隱患防範化解工作;堅持和加強抓黨建保平安、促穩定工作,選優配強政法委員,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員隊伍建設;支持政法單位及其派出機構開展工作,發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檢察室職能作用。

第八條 黨委建立黨委政法委員會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機制。

第九條 建立政法單位幹部定期輪崗制度,對政法單位重要副職以及在同一執法司法關鍵崗位或者管理人財物的重點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幹部,實行有計劃地輪崗。

第十條 加大黨委政法委員會機關與政法單位之間以及政法各單位之間的幹部交流使用力度,建立從基層政法單位遴選優秀幹部充實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機關和政法單位、從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機關選派優秀幹部到下級政法單位任職的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盟市和旗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人財物由自治區統一管理後,同級黨委對其的領導關係以及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對其的指導、支持、督促關係不變。

第三章 黨委政法委員會

的領導

第十二條 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市、區)黨委設置政法委員會。黨委政法委員會由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組成。黨委政法委員會委員由同級政法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黨組織配備政法委員。政法委員為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黨組織班子成員,享受政法委員會機關工作津貼。

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政法委員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的工作進行統籌和政策指導。

第十三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在黨委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接受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第十四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指導、支持、督促政法單位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健全完善防範嚴密、打擊有力的政治安全工作體系,聯動融合、集約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權責統一、規範有序的執法司法權運行體系,普惠精準、便捷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體系,全面提升新時代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 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協助自治區黨委決策和統籌推進全區政法工作:

(一)瞭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全區政法工作情況動態,研究全區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和關係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項,向自治區黨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統籌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社會穩定、社會治理、反邪教、反暴恐和公共安全工作,創新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推進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建設,督促落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責任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組織實施平安內蒙古建設;

(三)建立健全政治安全、邊疆安定和社會穩定風險研判機制,每半年分析研判趨勢形勢,組織相關單位研究擬定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疑難複雜問題,預防化解重大社會矛盾風險,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四)統籌推進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協調推動解決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五)完善執法司法權運行監督和制約機制,加強司法協調,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六)按照自治區黨委部署,組織實施對全區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治理、反邪教、反暴恐等政法專項工作的督導督查;

(七)統籌推進政法系統智能化、信息化建設,指導和協調推進“雪亮工程”建設,推進各級政法單位跨部門大數據智能化辦案平臺建設;

(八)統籌指導政法單位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協助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政法隊伍教育培訓和政治輪訓等工作;

(九)組織協調政法輿情監控分析,推動政法新媒體和傳統媒體建設,指導協調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政法領域重大案(事)件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第十六條 盟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社會穩定情況調查研究,每季度至少分析研判1次社會穩定形勢,加強對重大風險隱患的防範化解和應急處置,嚴防發生群體性事件;推進市域社會治理,制定基層平安創建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雪亮工程”建設,加快推進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開展執法司法規範化檢查,督促政法單位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指導和推動本地區政法單位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第十七條 旗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影響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因素的摸排調研,每月至少分析研判1次本轄區社會穩定形勢,及時研判上報重點問題隱患;按照上級黨組織部署組織開展平安創建,推進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實體化建設,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推進信息化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建立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相結合的工作制度,組織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平安建設辦公室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常態化開展風險隱患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推動一般問題在轄區內解決;指導和推動政法單位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同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及時移送涉及政法幹警的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舉報線索,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

第四章 政法單位黨組

(黨委)的領導

第十九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貫徹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領導、指導、監督本單位或者本系統相關業務工作,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上級黨組(黨委)和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條 自治區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遵守和實施憲法法律,帶頭依法履職,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研究影響國家政治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處理的原則、政策和措施;研究推動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執法司法政策,健全完善執法司法權責清單,提高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

第二十一條 盟市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制定關於依法處理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案件的原則、政策和措施;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 旗縣(市、區)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堅持黨組(黨委)發揮領導作用與領導班子依法履職相統一,建立健全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制度,支持黨組(黨委)成員依法履職,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第五章 請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對政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黨委政法委員會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報告工作,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向同級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報告工作。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一般應當抄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工作總體情況、黨委政法委員會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黨委政法委員會統一向黨委報告,政法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每年向上級黨組織報告1次全面工作,執行黨中央政法工作大政方針情況和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接受雙重領導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有關中央黨內法規對請示報告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以下事項: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決策部署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重大突發事件、複雜敏感案(事)件的處理處置等;

(三)政法改革方案、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表彰獎勵等;

(四)跨系統工作中需要黨委統籌的重大事項;

(五)按照有關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文件等;

(六)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以下事項: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政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黨中央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策部署的重要情況;

(二)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

(三)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

(四)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五)政法領域重要改革、重大專項工作的落實推進情況;

(六)重大突發事件、複雜敏感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七)黨委政法委員會在政治督察、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以下事項: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請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特殊敏感案(事)件的處置情況以及相關政策措施的調整建議;

(三)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對複雜敏感案(事)件的定性和法律適用無法形成統一意見等需要黨委政法委員會協調的重大事項;

(四)擬出臺的政法領域改革方案和措施;

(五)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和需要同級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統籌研究把握原則、政策的重大事項;

(六)按照有關規定需要請示的會議、活動、文件等;

(七)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政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中央政法委員會和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本地區或者本單位政法總體工作和專項工作的部署及推進情況,年度、階段性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的落實情況;

(五)本地區或者本單位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案(事)件的處置情況及重大輿情;

(六)本地區或者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範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七)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政法幹部違法違紀處理情況;

(八)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其調整情況;

(九)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重大事項,必須提前1周以上時間請示,給上級黨組織以充足的研判和決策時間。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並及時進行後續請示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緊急事件,事發地政法單位應當立即核實,並在事發後1小時內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上級政法單位報告。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逐級報送到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的時間距事件發生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一般性突發事件必須在事發後6小時內報告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並及時報告事件進展情況。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報告處置結果。

第三十一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迴避。

第六章 決策和執行

第三十二條 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討論決定政法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決策時,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徵求意見、風險評估、合法合規性審查等程序。

遇有緊急情況不能召開會議決策的,可以臨機處置,進行現場決策。對局部區域發生的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事發地黨委書記、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公安局局長應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指揮,事後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第三十三條 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每年至少聽取1次黨委政法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報告,每年至少聽取1次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的專題工作報告,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政法隊伍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四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範圍內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黨委政法委員會全體會議由書記或者受其委託的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三十五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一般每月召開1次黨組(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和政法隊伍建設重大事項,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第三十六條 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建立有效的重大決策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七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級黨委常委會履職情況的考評考核,其結果作為對有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三十八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派領導班子成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確定後,在報同級黨委審核的同時應當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民主生活會上,黨委政法委員會列席人員可以提出指導意見、建議;民主生活會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將會議情況和整改情況報告同級黨委、紀委、黨委組織部,同時報送黨委政法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每年以全體會議形式,開展1次委員述職述廉評議工作,由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對委員述職述廉情況進行點評,並提出工作要求。

述職述廉評議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底前完成。

第四十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對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政治督察制度。政治督察可以與黨委巡視巡察一併開展,也可以專門組織開展。政治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情況;

(二)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和上級黨組織決定和工作部署情況;

(三)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

(四)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

(五)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

(六)黨委巡視巡察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對同級和下級政法單位的執法監督。執法監督一般採取執法檢查、案件督辦、案件及有關政策法律問題協調、案件評查、重大執法司法活動和事項報告備案等方式。黨委政法委員會可以自行組織監督工作,也可以組織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監督工作。執法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檢查政法單位貫徹實施憲法法律以及依法執法、公正司法等情況;

(二)總結推廣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經驗,糾正政法單位執法司法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制度;

(三)指導政法單位建立健全地區之間的辦案協調會商工作機制,政法單位之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和辦案協商工作機制,政法單位與有關部門之間的案件溝通工作機制;

(四)督導政法單位依法及時辦理疑難複雜、有重大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

(五)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或者地區之間有重大分歧,上級交辦、同級政法等有關單位或者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提請協調的對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六)支持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幫助政法單位排除執法辦案中的困難和阻力;

(七)辦理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十二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對同級政法單位和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紀律作風督查巡查制度。督查巡查事項主要包括:

(一)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自治區實施辦法;

(二)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政法隊伍紀律作風建設情況;

(三)政法幹部紀律作風整頓情況;

(四)司法懲戒、公安督察執行情況;

(五)懲治執法司法腐敗情況;

(六)其他專項工作情況。

第四十三條 政治督察、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等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在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報告,經黨委政法委員會研究審定後,向同級黨委報告,並向被監督檢查單位反饋意見,重大問題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在收到反饋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向黨委政法委員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十四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同黨委巡視巡察機構的協作機制,黨委政法委員會派員參與對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巡視巡察工作,及時瞭解巡視巡察反饋意見,督促整改落實。

第四十五條 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提出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建議,由各級黨委依紀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此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發佈的黨內有關政法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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