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監管科技與金融科技相輔相成:讀《監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監管科技與金融科技相輔相成:讀《監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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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監管科技與金融科技相輔相成:讀《監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相辅相成:读《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作者 蔣莉薇

互聯網的熱潮一浪賽過一浪,“互聯網+”的概念使得各行各業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革。離互聯網黑洞近的媒體出版、廣告營銷、通訊行業已經大規模在線化,而諸如物流、網絡零售、餐飲、旅遊、教育、交通行業還在不斷更新換代,加強自己的線上化與競爭。傳統意義上認為距離互聯網較遠的製造業、金融、房地產企業都在擁抱互聯網,他們利用互聯網的方式與前述行業略有不同,對互聯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柔性的生產線、更大規模的分工網絡與協同、更開放的雲網端共享、更嚴苛的數據加密、更精準的大數據運用、更智能的物聯網應用……這一切都要求在“互聯網+”的概念下,需要進行新一代技術更新。

事實上,技術革命的深入推進一直在不斷改變著我們的生活。從早期技術革命驅動,到商業創新驅動,再到社會生活變革,人們逐漸發現最高深的技術往往是那些令人無法察覺的技術,它們不停地把自己編織進日常生活,直到無從發現為止。互聯網與金融的跨界融合創新,使得金融業態發生重大改變:人們去銀行網點頻次越來越少、銀行信息化水平越來越高,現金使用越來越少和無處不在的移動支付;整個業態從2003年起的網絡支付、網絡貸款、國際清算、網絡理財開始,到2013年正式被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網元年,網絡眾籌、網絡保險、網絡銀行、網絡徵信風風火火發展起來,再到網絡貨幣的熱潮,金融似乎正在全面網絡化。

一般認為互聯網和金融的融合有三種形式,一是傳統經濟的互聯網化帶來的金融服務互聯網化,這包括因貿易線上化而伴生的服務提供商支付寶和阿里小貸;二是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化,如直銷銀行陸金所完成了對自身的互聯網改造;三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金融服務,比如餘額寶、P2P、眾籌等。而實際上還有一種形式,那就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髮展,促進了技術的進一步革新與運用,比如因網絡數字貨幣而逐步出現在大眾視野的底層技術區塊鏈,逐步運用到其他領域,進一步革命各個產業運轉模式與經營網絡。這就是金融與互聯網融合後,推動技術進步再應用到各種領域的奇妙之處。

這是因為金融它不是一個與其他行業並行的產業賽道,而是溝通各個產業需求與實現資源有效合理配置的過程,因此金融與互聯網的結合不是被互聯網改變,而是與互聯網相互影響、相互改變的過程。所以其他行業都可以沿用“互聯網+產業”的模式來深入探究,但“互聯網+金融(ITfin)”卻能逐步延伸出“金融科技(Fintech)”的概念來的原因。

理清這一點,就為政府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那就是對待不論是互聯網金融還是金融科技,都需要用一個更加統籌和長遠的觀念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科技與金融的交叉融合要求它們不斷去了解對方、瞭解用戶,才能實現金融科技的跨越式發展;而這種跨越式發展又為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難題,比如擁有大量信息流、資金流和產品流等數據的科技巨頭公司,會否藉助技術優勢形成新的金融寡頭?對科技巨頭呈現出的向全能型金融機構模式轉變的趨勢,應該如何監管?這就要求監管機構更要緊緊抓住科技、市場和商業模式的變化,因此“監管科技(RegTech)”的模式就顯得非常有必要,那就是通過科技的手段、服務監管需求,從而提高監管的效率。

監管和金融科技企業是互相促進的,監管關注的是防控風險,而企業關注的是實現突破。在監管和企業的博弈之中,企業、市場、政府三方都會逐漸找到邊界。即使這樣做所要投入的成本、精力和時間會非常大,但市場開拓者仍然會非常積極得與監管溝通、從而鑄造監管護城河,使得市場追隨者難以獲得如開拓者那樣的規模和市場份額。尋找願意創新的監管者、獲得地方法規的支持、促使監管機構接受一種新的商業模式、爭取到最有利的監管規模並使自身規模接近於監管規模邊界從而獲得業務合規單位最低成本、密切保持與監管的嫻熟互動,是任何一個企業在考慮自身監管策略時應該具有的思路框架。

以螞蟻金服的發展歷程為例,就不難理解監管與金融科技企業互動過程了。在線支付的誕生源於電子商務領域的支付痛點,那就是線上交易的信任問題。最初網絡購物實現付款的方式多為貨到付款,這對快遞員、顧客在家時間都有極高要求,整個過程完成的效率也非常低下。而在包容性監管背景和銀行電子部門的支持下,擔保支付成功打開了在線交易的大門,實現了非金融體系的制度創新,讓整個在線支付過程變得流暢順滑,極大提高了支付效率,甚至還促進了在線購物在全部零售領域的份額提升。但隨著支付寶市場規模的變大,不斷推陳出新諸如條碼支付、虛擬信用卡(花唄)、貨幣基金(餘額寶)等產品,加上微信支付的出現,從打車大戰、外賣補貼到全面佈局線下商戶,其與支付寶之間的強烈競爭和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依託科技企業和金融資本的野蠻式增長,行業內逐漸出現了許許多多的問題:用戶信息是否存在洩漏?資金是否會被盜取?資金盜刷風險由誰承擔?藉由在線支付而延伸的電信詐騙應該怎麼辦等等。就第三方支付行業出現的信息洩露風險、資金安全風險、部分企業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支付風險防範不到位等種種問題,銀監在2014年發佈《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從客戶身份認證、交易限額、賠付責任等方面規範了第三方支付與銀行合作。行業整頓後,第三方支付行業交易規模環比增長率從2014年的515.9%驟降到2015年的104.2% ,在與監管的不斷溝通磨合中,終於2016年12月由銀聯發佈條碼支付標準,2017年12月由央行出臺條碼支付標準《關於印發的通知》(銀髮〔2017〕296號)後,將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定位立足於小額便民,非銀支付機構必須擁有支付許可、跨行交易必須通過合法的跨行清算系統等,條碼支付重新開閘後,市場重新高速發展起來,交易規模年增長率恢復到200%左右。而後監管部門就風險整治、支付結算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管理、銀行卡業務管理、其他支付工具管理、信息科技管理、消費者保護、風險信息共享等類別紛紛出臺監管細則。至此監管部門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定位、安全、體驗、標準都有了進一步的規範管理。監管落地後,第三方支付目前擁有支付牌照企業243家,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46家,互聯網支付110家,銀行卡收單61家,移動電話支付48家,固定電話支付8家,數字電視支付6家。支付機構業務年筆數1855億元,金額120萬億元,支付機構全年營收783億元,但不同機構之間實力差異較大 ,也完全符合監管框架和市場發展的趨勢。

以上就是發生在我國支付行業監管部門與金融科技企業(特別是市場開拓者)之間博弈互動的過程。監管與市場就是這樣在創新和風險中不斷尋求平衡,逐步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逐步完善支付行業及相關配套立法,逐步加強監管制度的前瞻性規劃和制度安排的。回顧我國諸如螞蟻這類金融科技企業的發展,以支付為介入點,朝著全面擴張支付金融化服務(如2018年來介入的保險領域),更加豐富相關業務形態(如跨境支付、清算等領域),運用新型技術(如指紋識別、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助力產業鏈效率提升、衍生增值服務升級,再推動重塑整個行業生態與社會生活(如新零售新產業的形成)的又一輪發展,本輪金融科技企業的發展將推動監管的進一步變革,如果能有效使用監管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執行力,監管無疑能更好有效實現既鼓勵創新又防範風險的目標。

再者,當整個行業與市場企業競爭序列初步形成後,監管扮演的就不再是助推產業發展和引導企業合規的角色,它將把整個經濟社會大環境和全監管層面的要求都進一步納入該行業的趨嚴管理中來。企業層面,金融監管所強調的宏觀審慎、金融安全、去槓桿、降風險、金融反腐等等對金融科技企業形成監管壓力;市場層面,考慮金融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重要性,金融科技企業具有典型的跨行業擴張特徵更加要求監管的通盤考慮;監管協調層面,監管科技還面臨著國際協調、區域協調、部門協調的問題,都會對金融科技企業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但不論是哪個層面,最終都要落實到金融科技企業身上。

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相辅相成:读《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監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英] 斯特凡·勒施(Stefan Loesch)著林華 等 譯中信出版集團

本書從金融科技企業的角度出發,為其描畫了一幅“監管森林”的地圖,幫助其找到方向。任何一個想要在不受監管機構阻礙的情況下實現規模擴張的企業,都需要提前規劃應對監管的策略。知彼之前先知己,要了解面對的監管政策,先對自己的業務進行評估(業務模式是否引起監管注意?有無適用法規?有無適用傳統對手而不適用於自身的法規?如是,該法規對於對手和自身的意義?),並判定監管對自身的影響(監管對產品設計的影響?對技術的影響?何時做決策最好?應收集什麼數據?)。這裡有必要強調一點,那就是任何金融科技企業本質上都是金融服務企業,因此考慮監管時應充分理解金融監管的核心目標:風險防控。所以金融科技公司無論適用什麼樣的特殊監管政策,但他們都普遍適用於對整個金融業態的監管政策(如避免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金融犯罪,維護客戶數據安全和隱私,確保足夠的客戶保護水平,確保在業務違約時有足夠的連續性,確保新興企業不會危及關鍵金融基礎設施的運作等)。

閱讀本書,有利於我們瞭解歐美國家金融科技監管的經驗。目前中國的監管科技正處於發展探索階段,梳理國外經驗成果,系統分析國外發展經驗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無論是對於我國的金融科技企業想要海外擴張到歐美國家所須瞭解其將面臨的監管政策與環境來說,還是對於我國自身的監管科技要獲得進一步的長足發展來說,亦或是對於我國金融科技領域監管的需要加強進一步國際協調來說,都能在林華教授團隊翻譯的這本《監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中獲得一定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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