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菏澤:乘客開門致人受傷賠償3萬餘元

11月25日,記者從定陶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審理了一起乘客開門下車時致人受傷的案件。法院審理判決改乘客承擔70%的賠償責任,司機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6月,唐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定陶區定張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張灣鎮秦莊路段停車,乘客宋某打開左後車門下車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蔡某無證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蔡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宋某乘坐機動車開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蔡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交警部門認定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某、蔡某均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對於蔡某的損失,乘客宋某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司機唐某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蔡某的損失確定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施救費、鑑定費共計46223元,由宋某賠償32356.1元,唐某賠償6933.45元。 (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豔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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