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桃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先安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充分调动群众支持拆迁、配合拆迁的积极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区,是指《桃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中心城区远景规划图确定的城镇增长边界线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指村民或社区居民,是指其在县城规划区内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民或居民。

第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凡因征收集体土地、村民房屋需安置住房的,适应本办法。

所涉及的项目超出县城规划区的地域,以同一自然村分界线为准。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

基础设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成立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统筹、协调、督察、指导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体实施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中心、财政、审计、城管执法、司法、城投、民政、征拆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征拆机构、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桃花江镇、浮邱山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六条 安置对象认定。

(一)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因集体土地被征收需要拆迁房屋且无法再获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和应依法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区居民,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核确认后可确定为安置对象。

(二)已列入县人民政府近期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村民(居民),房屋尚未征收,但有正当理由需要搬迁的,经本人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核确认后可确定为安置对象。

第七条 安置人口数量认定。

(一)根据安置对象家庭关系,安置人口分实有安置人口和拓展性安置人口两类。实有安置人口限于配偶和同居生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拓展性安置人口是指因政策规定或安置对象可预见的近期需要增加的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有安置人口进行安置:

1.原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士官、在外结婚定居人口)、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

3.当事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没有承包经营土地、也未享受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增加一个拓展性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1.独生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女的;

2.男性年龄在60周岁,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终身无子女的独身者,丧偶者、离异者(离异一年以上的);

3.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长期居住且取得常住户口,没有其他房产或未享受“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不予安置:

1.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时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征地时寄居、寄养、寄读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的;

4. 在集体土地上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只拆迁一处住房的;

(五)其他情形报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向所在村(社区)申报登记。

(二)初审。由安置对象所在地主管单位(含桃花江镇人民政府、浮邱山乡人民政府、桃江经济开发区)严格按相关条件进行初审。

(三)公示。主管单位初审后,由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为安置对象。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 安置方式选择。县城规划区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推行货币化安置、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同组同策、同项同策、整体推进”原则实施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原则上可由安置对象自主选择。

第十条 货币化安置。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享受拆迁补偿及奖励后,根据应安置人口数,按每人十五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政府不再对其进行实物安置。

第十一条 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安置对象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在享受拆迁补偿及奖励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集中选址、集中设计、集中审批、集中建设、集中监管。

(一)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必须由安置对象写出申请,经村(社区)签字,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建设。

(二)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合法房屋正屋的占地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安置(拆除楼房按间数安置地基,拆除平房按面积安置地基)。

(三)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地块的平整、道路建设、水电基础设施配套(到边界)由政府负责。

(四)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必须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集中连片建设。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安置对象按政策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由政府对安置对象实行产权调换并集中统一安置。安置方案由项目征拆实施机构另行制定,报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征拆安置原则上实行先安后拆。县城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前,应先对其安置方案进行审批,安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后,方可启动相应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先拆迁后安置的,须经县规划例会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且复迁安置不得超过24个月。对先拆后安的对象,一律按规定支付拆迁户过渡费,直到安置房建设放样后6个月为止(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后合理延期)。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与配售管理

第十四条 公寓式安置地的选址、规划与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方提出初步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牵头,按有关程序批准。

安置地建设必须按照节约用地、规划科学、经济适用、管理统一的原则,建成配套齐全、户型合理、环境优美的安居小区,安置房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管理。在安置房建设中,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项目业主和有关乡镇、村(社区)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征拆安置协议、安置分户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将安置用地配置划分到拆迁安置户、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依据土地报批批文、用地规划批复、征拆安置协议、安置分户图、建筑施工图出具《工程质量监管报告》。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桃花江镇、县征拆办联合对在建安置房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县三级联动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建性质进行认定,根据县城管执法局函告的情形,在三个工作日内复函认定结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安置房建设中的违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安置对象按规划建房。

第十九条 安置房的报建、权证办理按照村民建房许可办理,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相关手续从简从快办理,相关费用按照10元/㎡包干收取缴入非税账户,再由财政分配到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安置房均不予以权证办理。

第二十条 桃江经济开发区、县城投集团、县征拆办组织拆迁户完善相关资料入政务窗口办证。依据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性能鉴定报告、房地测绘报告、权籍调查结果、申请表、身份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从简从快办理安置房产权证。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产权证标注“安置房”字样。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安置房屋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必须补交土地价款和税费。安置房办理产权证书时,须对已拆迁房屋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注销手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已拆除图片、身份证明。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城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县城规划区已完成房屋拆迁但尚未完成安置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向县国征办及征拆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国征办及征拆实施机构批准后,可以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执行,但国有土地征收不实行价格补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发展边界的村(社区)名单

桃花路社区、富民社区、桃花江社区、资江路社区、团山社区、桃谷山社区、金凤社区、凤凰山社区、近桃社区、半稼洲社区、牛潭河村、打石湾村、杨家坳村、枳木山村、人形山村、新桥村、回龙湾村、罗家潭村、创业村

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名单

金花桥村、株木潭村、石高桥村、崆峒村、花园洞村、大华村、拱头山村、栗树咀村、梨树桥村、鹅公桥村、道关山村、青山村、川门湾村、人和桥村、花果山村、横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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