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依法懲治“堵塞消防通道” 刻不容緩

12月2日晚,遼寧瀋陽渾南新區SR新城A座102號商住樓外牆保溫材料發生大火,25層樓體燒焦。據悉,全部明火連夜被撲滅,298戶居民被緊急疏散,未發現人員傷亡。渾南區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稱:原本只是五樓的一戶窗口外牆保溫材料起火,由於離樓體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車輛堵塞,未能在初期階段控制火情,6分鐘火就躥到了樓頂。

現場拍攝的視頻和圖片顯示,這場大火從低層向高層迅速蔓延,火光猛烈、濃煙滾滾,令人感到恐怖。幸運的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這得益於有關部門緊急有效的應對——消防部門架設高層消防水槍向火場噴水,並進入樓內進行滅火和搜救,當地政府第一時間對火場樓內298戶居民及時轉移疏散。但是,這場大火仍造成了不小的財產損失,值得反思的地方有不少。

例如,大樓外牆保溫材料為何會發生大火——是材料不合格還是有其他原因,這個問題必須查清。之前,外牆保溫材料曾引發多起火災事故,應引起高度重視。再比如,消防通道被堵塞造成滅火不及時,更是值得反思的問題。過去,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類似情況,“生命通道”被堵之後,給火災救援造成了極大阻力,直接影響到救援效果和火災損失。

以上述事故為例,如果消防通道暢通,消防部門會很快控制火情,不至於火勢迅速蔓延造成更大損失。從這個角度講,堵塞消防通道如果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假如堵塞消防通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網友對上述事故點評稱“堵塞消防通道是謀殺”,表述未必很準確,但就嚴重性而言可謂是一語中的。

消防通道是否暢通關係到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堵塞消防通道就等於阻止生命救援,其危害性比高樓拋物可能還要嚴重。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了高樓拋物“入刑”——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故意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救援造成重大損失,也應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然而消防法處罰較輕,即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堵塞消防通道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按此規定,堵塞消防通道造成重大損失的,最多隻能對違法個人罰500元,與損失相比差距太大。

從近年來的公開報道來看,“消防通道被堵”已成為一個高頻詞。這種現象與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區停車位規劃不足、居民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不高等有關,也與法律懲處力和震懾力不足有關。因此,必須從多地類似火災事故中記取教訓,及時完善消防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一方面,對堵塞消防通道加大處罰力度;另一方面,要認真研究是否有必要像治理高樓拋物一樣,把堵塞消防通道這一高危高發行為納入刑法懲治範圍。

即使目前法律還不是很完善,但上述事故受害者也可以考慮以消防通道被堵影響救援造成財產損失為由,追究物業公司和相關車主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前,已經有消防通道被堵延誤救火,法院判物業公司擔責的先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這一問題,通過完善立法,大力遏制堵塞消防通道行為,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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