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是我們共同生活的家園,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然而,丹東一男子卻為一己私利擅自排放未經任何處理的廢水,廢水中總鉻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三倍以上,近日法院宣判男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間,被告人趙某某租用劉某在鳳城市的養殖場部分廠房,在未辦理任何環評手續的情況下,自購處理設備、化學藥品等進行電泳加工元件和陽極氧化處理元件,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通過管道排放到車間外滲坑糞池內。經監測,外排滲坑土壤中含鉛、鋅、銅、總鉻等重金屬,廢水中總鉻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三倍以上。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趙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加工元件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做處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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