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重複起訴與重新起訴?

小魚刺-改


  一、重複起訴

  一般是指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我國法律規定,同一案件不能向二個以上的法院起訴。

  二、同一法律關係重複起訴

  一般是指同一法律關係,法院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或裁定,又重新起訴的。

  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判機構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糾紛,當事人不能在提請裁判機構重新裁判,裁判機構亦不能再行受理當事人的申請而重新裁判。其核心內容就是禁止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複起訴。民訴法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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