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建設工程」中陽公司與龐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中陽公司與龐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中陽公司與龐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龐建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陽公司

1.【授權何某某】2009年8月24日,龐建公司向中陽公司出具《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授權何某某承接中陽公司廠房、宿含、辦公樓工程,有效期至2009年8月28日

2.【工程開工】2009年9月19日,中陽公司批覆龐建公司的《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同意中陽公司廠房1號次日開工。2009年11月2日、4日,中陽公司批覆龐建公司的兩份《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分別同意中陽公司廠房2號、辦公樓各項目次日開工。2009年11月14、16日,中陽公司批覆龐建公司的《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分別同意中陽公司宿含、保安室各項目次日開工。

3.【補籤施工合同】2009年11月10日,中陽公司作為發包人,龐建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補簽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1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廠房、員工宿含、辦公樓,工程容:土建、室內外排水、給水、電氣、防雷、消防、排汙,承包範圍:接第二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圖紙總包乾,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225天,從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5月5日,合同總價26,900,000元。中陽公司向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方式:現金支付,並轉賬到以下賬戶:戶名:劉鳳武,賬號:62220000x×xX,開戶行:三鄉交行。

3.2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57條約定:合同價除工程變更外,不受其任何因素影響,即工程結算價=工程變更價格+合同總價。

4.【簽訂補償協議】2009年11月10日,中陽公司作為甲方,龐建公司(何表某)共同作為乙方,還簽訂了《補完內容(事項)》。約定:

4.1【工程面積】本工程建築面積22,072.3平方米,平均承包單價1218.72元/平方米,總承包價26,900,000元,建築面積按房產測量圖面積為準辦理結算。包括工程報建費、散裝水泥基金、試樁費、稅金、材料送檢費、試壓費。

4.2承包內容本工程包括廠房、員工宿含、辦公樓、門衛室,含土建、消防、防雷、室內給排水、電氣安裝、室外排汙及化糞池工程。

第二條裝飾說明約定1.辦公室地面鋪800×800抱光磚。2.室外排水安裝9500水泥管。3.本工程含建築物範圍內的水電安裝工程,承包內容接第二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的業務號為SD2-09-113圖紙施工。

4.2所有裝怖材料由乙方提供樣板給甲方確認(外牆磚24.00元/㎡,宿含用地板磚20.00元/㎡,辦公室用地板磚50元/㎡,所有衛生用面磚17元/㎡)

4.3【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期:樁基礎驗收合格後三天內付總工程款的20%;第二期:完成所有二層砼板三天內付總工程款的10%;第三期:工程封頂(所有單體計)三天內付總工程教的20%;第四期:外排柵清拆三天內付總工程教的10%;第五期:竣工(驗收合格)三天內付總工程款的10%(知果甲方使用本合同建設物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第六期:辦理房產證當天(即收到國土收件回執為準)支付總工程款的10%;第七期:乙方遞交房產證給甲方當天支付總工程款的10%,第八期:餘下10%工程款為保脩金(竣工1年期滿支付7%,竣工2年期滿支付3%),若甲方沒有按上述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權煤每天按照甲方應付但未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

4.4【結算方式】工程完工由乙方編制工程結算書遞文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文的結算書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向乙方提出核實意見。甲方收到工程結算書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核實意見的,視為甲方對乙方遞交的工程結算書已核實無誤,同意結算書的所有內容及數量,並接照工程款申請書支付乙方工程款。

5.【項目官方核准】2009年11月11日,市發展與改革局作出中發改核准(2009)544號文件《關於中陽公司五金廠五金加工項目核准的批覆》,同意五金加工項目,項目單位為中陽公司五金廠,項目總投為29,500,000元。

6.【質量監督申請表填報開工日期】2010年1月4日,中陽公司出具4份《市建設工程辦理質量監督申請表》(中陽公司1#廠房、2#廠房、辦公樓、門衛室、宿舍樓),其中開工日期欄填寫的日期為2009年11月1日。

7.【施工違約罰款】2010年2月4日,中陽公司作出《關於中陽公司廠房辦公樓雨棚施工問題》稱,施工方未經甲方或甲方代表、設計、監理任何一方同意,私自拆除木板,造成質量安全隱患,決定在最近幾天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當中扣除100000元作為處罰。

8.【施工許可證登記開工日期】2010年3月9日,市建設局發出中陽公司1廠房、2#廠房、辦公樓、門衛室、宿舍樓《建設工程許可證》,其中的開工日期為2009年11月1日。

9.【竣工驗收申請登記的完工日期】2010年6月23日、27日、28日,中陽公司分別簽署龐建公司的《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申請表上分別載明,辦公樓、宿舍、廠房1排、廠房2#的完工日期分別為當日。

10.【竣工驗收報告記載竣工日期】2010年9月9日,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蓋章。

11.【中陽公司對施工方結算資料回覆不同意的函】2010年11月24日,中陽公司出具收條,收到何某某交來中陽公司廠房一、廠房二、宿含樓、辦公樓、保安室工程結算資料,並簽署意見:“不同意此價錢,只認合同承包總價26,90000元。”同年11月27日,中陽公司出具(回應書》,只認同合同總承包價26,900,000元,不認同增加工程款。

12.【收到工程的房產證】2011年1月28日,市國土房管局頒發房地產權屬人為中陽公司的房地產權屬證書4份,四份房地產權證書建築面枳共計22,002.3平方米。2011年1月29目,中陽公司出具《收條》,收到龐建公司交來中陽公司廠房一、廠房二、辦公樓、宿含樓、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原件。

13.【何某某的行為】施工過程中,何某某代表龐建公司同意中陽公司在應付工程款中扣款100,000元作為罰款,龐建公司在之後出具的工程款收據中也認可了中陽公司扣款100000元的事實。對增加工程電房的增加工程款140000元,中陽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何某某,並由何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據。

14.【何某某債權轉讓給龐建公司12012年4月16日,何某某向中陽公司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其中有以下內容:何某某與中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易中,中陽公司所欠何某某的全部款,由中陽公司直接向龐建公司清償所有工程款及其產生的孽息、利息、違約金。

15.【中陽公司回覆】2012年4月23日,中陽公司覆函龐建公司反映,“工程總價2%的保脩金的剩餘部分,即138000元,我方(中陽公司)此前已多次通知貴公司(龐建公司)到我方領取,但貴公司總以各種理由推脫,一直未到我方領取。因此,該款項現未支付的責任不在我方。現我方再次通知責公司前來我方處領取該款項”。

16.【中陽公司支付款項情況】原審審理過程中,中陽公司於2012年11月13日付清餘下的保修全138,000元。

17.【龐建公司起訴】2012年5月15日,龐建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中陽公司向龐建公司支付工程故5,192,648.3元;二、中陽公司向龐建公司支付滯納金1,324,000元(應接合同每天1%。計算到付清之日止,暫計算到起訴時滯納金為1,1,324,000元);三、中舊公司在工程款5,192,648.3元的範圍內就中陽公司廠房、員工宿含、辦公樓工程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中陽公司承擔。

「建設工程」中陽公司與龐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二、辦案全程指引

我們作為發包方中陽公司委託的代理律師,接手上述案件後,主要從以下面做了訴前和訴論中的準備工作手案件後的初步準備工作:

1.深入瞭解案情。通過仔細閱讀原件的基本事實、爭議焦點,針對案件事實,與當事人深入溝通,確保準確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全部事實。

2、針對案點焦點問題,收集相關證據。主要準備證據如下:

1)雙方於2009年11月10日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補充內容(事項)》是否有效?是否屬於掛靠合同?何某某是否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

(2)截止起訴日,中陽公司已分多少期累計向龐建公司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支付到什麼賬號上?其中,對龐建公司的違約罰款有多少?他人代收工程款有多少?工程款是否已超付?如超付,是否需要提起反訴,要求龐建公司返還超付工程款。

(3)中陽公司是否按時支付了工程款?如不按時,具體是第幾期出現逾期支付的問題?是否要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是多少?

(4)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是什麼時間?龐建公司是否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是否逾期工?如逾期,是否需要提起反訴,要求龐建公司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5)工程有無質量問題?如有,是否需要提起反訴,要求龐建公司承擔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

(6)本案是否屬於固定總價合同?龐建公司提出的對全部工程進行造價鑑定的主張,能否被法院支持?理由是什麼?

(7)本案工程有變更嗎?對變更工程雙方已結算了嗎?結算價款已支付了嗎?支付給了誰?該收款人是否有權收取變更工程款?

(8)龐建公司可以就中陽公司廠房、宿舍樓、辦公樓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嗎?其主張優先權是否已過期?

以上證據,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修改合同文件、洽談記錄、會議紀要、補充紀要以及業務聯繫單、工程決算審定書等。必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或者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需要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的,也應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3.就以上焦點問題準備初步的答辯意見。

4.確定是否向龐建公司提出反訴。經與中陽公司溝通並查閱相關證據,國土房管部門頒發的案涉房屋建築面積為22,002.3平方米,按承包單價1218.72元/平方米計算,實際應付工程價款為26,814,643.6元,中陽公司實際已付26.900,000元,已超出應付工程款,超付金額為85,356.7元。案涉工程無質量問題。案涉工程存在逾期竣工問題,但中陽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時,已按合同約定預先扣留了誤工賠償款269.000元,雙方對此有簽證,龐建公司對此沒有意見。因此,本案對質量和工期沒有可以反訴的事實,對超付工程款問題可以考慮反訴。

上面講的針對的是發包方。當然,對施工方來說,也有個訴訟時機選擇的問題,即什麼時候提起訴訟最好。施工方選擇起訴的最佳時機是:涉案工程已驗收並交付使用;雙方已經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並已簽字蓋章。

5.向當事人進行訴訟交底提示訴訟風險。預先提示訴訟風險有利於避免事後與當事人發生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本案中,我們向中陽公司提示以下訴訟風險:因中陽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時,部分工程款存在逾期支付的問題,因此,中陽公司可能要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中陽公司表示,對於應當承擔的責任,他們願意承擔。

6.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

(二)確定訴訟主體

針對不同情況,分析案件的訴訟主體:

1.建築企業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或者下屬機構(工程處、項目部、建築隊等)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有些雖然加蓋了職能部門或者下屬機構的公章,但因這些職能部門或者下屬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這類案件應當由建築企業作為當事人並承擔民事責任。

2.建築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後,一般可將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築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建築隊或個人合夥建築隊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後,一般應以該個人或者個人合夥作為訴訟主體。

4.籌建處、指揮部等臨時性機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該單位已經合法批准成立,應由其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單位僅是臨時性機構、尚無批准手續的,或該臨時機構被撤銷的,列該工程的投資單位或者受益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5.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一般應以被掛靠人作為訴訟主體。被掛靠人不願起訴的,掛靠人也可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直接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可能會追加被掛靠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施工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均應作為訴訟主體,並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6.承包人轉包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發包人提起訴訟,可列承包人和轉包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發生糾紛,以承包人和轉包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為當事人,法院也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連續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可將其他各連續轉包人列為第三人。

7.實際施工人可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8.聯合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聯合承包人之間約定共享利益的,聯合承包人均為訴訟主體,並對施工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9.實行總承包、分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發包人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總承包單位自行施工的工程發生糾紛的,由總承包單位作為訴訟主體;如分包單位分包施工的工程發生糾紛的,由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共同作為訴訟主體。

本案中,龐建公司向中陽公司出具《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授權何某某承接中陽公司廠房、宿舍、辦公樓工程,後由中陽公司作為發包人,龐建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補簽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何某某介入了工程的承接和施工工作,何某某之後又將工程全部債權轉讓給了龐建公司,但目前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該工程為何某某掛靠施工或者龐建公司轉包給何某某施工(見【基本案情】之1、3、4、13、14)。因此,本案的訴訟主體仍應定為龐建公司。

(三)確定合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市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無效的合同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另外,本書的其他章還分析了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本案中,龐建公司具備了承接本工程規定的資質。因此,其與中陽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四)確定訴訟請求與管轄法院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請求基本圍繞著工程款、工期、質量這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本案中,案涉工程無質量問題,逾期竣工問題又已由當事人先期解決。因此,不存在反訴質量問題或者逾期竣工的可能。對超付工程款問題,中陽公司表示,因本案實際是圖紙大包乾,既然龐建公司已按質量標準完成施工,中陽公司就不再主張超付工程款的返還了。因此,根據中陽公司意見,本案未向龐建公司提起反訴。

對承包人龐建公司來說,其只要確定工程總價款以及中陽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額,二者之間的差額加上增加工程量的款項,就是其起訴的欠付工程款金額。再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賠償金,就可以確定訴論請求了。

2.承包人可以從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3.關於管轄法院的問題。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但實際操作中,當事人仍可通過增加訴訟標的額以提高級別管轄,或者立案時降低訴訟標的額,立案後再追加訴訟請求的方法,將案件在當事人期望級別的法院立案。

(五)庭審中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處理

有庭審經驗的律師都知道,要想在庭審中佔得先機,必須在庭審前對案件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熟悉案件的每個細節、要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並且在庭審中能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及時地陳述自己的訴訟主張,有理有據的反駁對方觀點。結合本案,訴訟過程中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

1.工程竣工時間。龐建公司認為,2010年6月23日、27日、28日,中陽公司分別簽署龐建公司的《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申請表上分別載明,辦公樓、宿含、廠房1#、廠房2#的完工日期分別為當日,因此竣工日期也應為當日(見【基本案情】之9),並據此要求自這一日期開始計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我方認為,《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010年9月9日,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蓋章。故本案的竣工時間、竣工驗收時間均為2010年9月9日(見【基本案情之10】)。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張。

2.是否存在增加工程及增加工程數量。龐建公司主張,因不具備相應資質,其另行墊資委託案外第三人完成涉案廠房工程的防雷、水電、消防、給排水及簡單裝修工程,該部分工程並未包含於《施工合同》約定的承包範圍,屬增加工程,中陽公司應支付上述增加的工程款。我方對此不予認可,並主張涉案廠房工程的增加工程僅有1號廠房電房土建,該部分增加工程款140,000元已直接支付給何某某(見【基本案情】之13)。根據【基本案情】之3.1、4.1、4.2,龐建公司與中陽公司約定的總承包價26,900,000元中已包含防雷、水電、消防、給排水及簡單裝修工程。另根據第二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圖紙,設計圖紙已包括了上述工程,而本工程雙方約定是圖紙總包乾,設計圖紙經當庭質證,原告已確認設計圖紙包含上述內容。因此本案沒有其他増加工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張。

3.中陽公司是否需要向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龐建公司主張對全部工程進行造價鑑定,理由是本案並非是固定價合同,並向法院提出了造價鑑定申請。我方堅決反對進行造價鑑定。因為(《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龐建公司、中陽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工程價款,符合上述解釋的規定(見【基本案情】之3.1、4.1)。發改局批覆的中陽公司投資29.500,000元,不能作為衡量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公平的依據,對龐建公司以此為由要求鑑定的申請亦不應准許(見【基本案情】之5)。現國土房管部門頒發的上述房屋建築面積為22.002.3平方米,按承包單價1218.72元/平方米計算,其工程價款為26,814,643.6元,中陽公司支付26,90000元已超出應付工程款,故對龐建公司要求中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應支持(見【基本案情】之12)。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張。

4.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龐建公司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我方不同意。理由是,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現龐建公司主張優先權的時間已超過規定的六個月,因此龐建公司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見【基本案情】之10、17)。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張。

5.何某某已收取的140000元款項性質認定。龐建公司主張中陽公司並未向其支付該140,000元增加工程款,龐建公司對何某某的代理權已於2000年8月28日終止(見【基本案情】之1)。我方認為,龐建公司向中陽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授權何某某承接中陽公司廠房工程。另結合於2009年11月10日簽訂的《補充內容(事項)》中記載的乙方為龐建公司(何某某)以及何某某於2012年4月16日向中陽公司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何某某代表龐建公司同意中陽公司在應付工程款中扣款100000元作為罰款,而龐建公司在之後出具的工程款收據中也認可了中陽公司扣款100,000元的事實(見【基本案情】之13、14),可認定何某某於代理權終止後仍繼續參與涉案廠房工程施工,中陽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何某某仍具有代理權。故何某某收取增加工程款140,000元的行為屬表見代理,該行為後果直接歸屬於龐建公司,即應視為龐建公司已收取中陽公司支付的增加工程款140.000元。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見。

6.遲延支付工程款以及違約金、滯納金的計算。法院認定,中陽公司對138.000元退延支付431天(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13日)、對207,000元遲延支付65天(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13日),已構成遲延支付,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至於中陽公司主張,其已多次通知龐建公司到其處領取工程總價2%保脩金的剩餘部分即138,000元,但龐建公司總以各種理由推脫。雖從中陽公司提交的於2012年4月23日發出的函件對該情況有所反映,但因雙方已於《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14.2條約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並轉賬到:戶名:林金權,賬號:622580750363XXxx,開戶行:三鄉交行”,即使龐建公司存在多次通知均不領取538,000元工程款的情況,中陽公司仍可通過向合同明確約定的銀行賬號轉賬的形式支付該筆工程款,故本院對中陽公司關於龐建公司不予理會其多次通知不予收取保脩金、中陽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主張不予支持。故中陽公司應向龐建公司支付滯納金73,023元(90000元×1%。x7天+138,000元x1%ox431天+207,000元x1%×65天)(見【基本案情】之4.3、15、16)。

7.滯納金過高問題。法院認定,中陽公司雖主張滯納金過高要求法院進行調整,但因滯納金條款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中陽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合同約定的滯納金高於龐建公司的實際損失,故對中陽公司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於支持(見【基本案情】之4.3、16)。

8.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天數能否衝抵遲延支付工程款天數的問題。法院認定,中陽公司關於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天數衝抵遲延支付工程款天數的主張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對該主張不於支持(見【基本案情】之4.3、16)。

9.對結算書逾期不答覆視為認可的問題。龐建公司主張,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中陽公司收到龐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核實意見的,視為中陽公司對龐建公司遞交的工程結算書已核實無誤,同意按結算書的價款向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見【基本案情1之4.4)。我方主張,我方在收到龐建公司的結算書後,已明確簽署意見:“不同意此價錢,只認合同承包總額26,90000元。”(見【基本案情】之11)因此,不存在我方已認同龐建公司提出的結算金額的情況。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見。

(六)訴訟中的調解

調解意味著當事人在利益上的妥協、讓步。當事人能夠達成調整協議並自動履行,既避免了訴訟風險,也確保了當事人能夠取得一定的訴訟利益。因此,代理律師應當重視調解。對能夠調解解決的,儘量促成當事人調解。特別是對有一定訴訟風險的案件,更應當積極地進行調解。調解應當以當場給付為原則,也就是在簽訂調解書的現場,當事人履行完畢給付行為,以確保案結事了。當事人最擔心的是,達成調解協議後,對方卻不履行調解協議,導致當事人為達到調解協議而放棄的利益無法恢復。為防止出現這樣的不利局面,調解協議中應當約定:如果被告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或者有任何一期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視為被告已違約,原告可按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主張的金額(多少元)或者按一審判決結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還有一種情況,被告在較長時間內無財產可供履行或者執行,如原告願意放棄一定的利益,被告就願意與原告和解。此時,為防止原告因和解而放棄的利益不能恢復,和解協議中可作這樣的約定:被告欠原告本金多少元,利息多少元。其中本金多少元由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如被告完全履行本和解協議,原告自願放棄利息多少元。如被告沒有完全履行本和解協議,原告不放棄向被告追討利息的權利。

針對本案,在庭審結束後,法院依據規定主持了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未能成功。最終,一審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一審判決:一、中陽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滯納金73,023元;二、駁回龐建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龐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

在這個案件中,龐建公司起訴要求中陽公司支付工程款5.192,648.3元,支付滯納金1,324,000元,共計6,516,648.3元。最終,法院判決中陽公司僅支付工程款滯納金73,023元,法院幾乎完全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對需要支付滯納金的問題,我們在接手案件時就已向中陽公司進行了風險提示。本案中,我們通過對案件的精心梳理,對問題逐個進行細緻研究,使本案結果完全在我們的預計和控制範圍之內。對辦理案件的結果,當事人也很滿意。


「建設工程」中陽公司與龐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