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設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審理!
2020年1月15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副巡視員霍建設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公訴機關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霍建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40人送予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霍建設退休後,利用其親屬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60萬元,數額巨大,應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霍建設違反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等法律法規,徇私舞弊,授意政府相關部門違規置換土地、違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共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約1.5億元,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霍建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霍建設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個人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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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設,男,漢族,1953年11月出生,內蒙古涼城縣人,大學學歷,1971年5月參加工作,197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巡視員。
1971年05月至1982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103地質隊工作;
1982年06月至1984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縣經委副主任;
1984年01月至1985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黨校大專班學習;
1985年12月至1994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交通局副局長、局長;
1994年01月至1998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8年06月至2001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興和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年02月至2002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集寧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2年11月至2004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豐鎮市委書記;
2004年04月至2009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主席、豐鎮市委書記;
2009年01月至2013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主席;
2013年01月至2013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副巡視員;
2013年11月,退休。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金明決定逮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劉金明(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並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劉金明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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