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下水道主管爆裂,樓上汙水給樓下造成損失,應該誰賠償?

用戶20180621


第一部分,事件經過

我們樓沒有集中供暖,是各家自己用小陽臺壁掛爐燒暖氣,所以在小陽臺角落、壁掛爐下方有地漏,連接地漏的橫向排水管從樓下天花板伸出,再由三通連接到縱向的塑料下水道主管(從頂樓到一樓公用),正常情況下,這個地漏只可為暖氣放水用,每年使用次數有限,不能做其他用途,因為橫向排水管下面不僅沒有防水層,而且直接懸掛在樓下的天花板,假如經常使用,很容易對樓下造成安全隱患。

4月1日上午,下水道主管經過我們家小陽臺的那一段突然爆裂,裂口臨近天花板下方的三通位置,汙水噴的到處都是,80歲老人被潑了一身一臉的汙水,淋成落湯雞一樣,老人穿的衣服是他已故長姐手中線,無故被糟蹋,兇猛的水勢導致老人夜夜噩夢,我們家的廚具食品全被汙染了,尤其是已故南方朋友生前寄來的土特產,委託轉送東北朋友,本來老人月底出差要帶去的,突然被糟蹋得一塌糊塗,老人無法向朋友交代,物業說汙水管本身就不結實,所以物業沒責任,這是樓上有人把洗衣機安裝到小陽臺了,要等樓上洗完衣服、物業吃完午飯,下午再給修。

我們自己挨家挨戶找樓上,我們家是6樓,當時正在用洗衣機的是8樓,這家住戶長期將生活汙水排進壁掛爐、空調專用下水道,8樓老太太(貌似50-60歲)也說要等她洗衣機運行完畢再停用下水道,也就是說汙水還要繼續向下排放,我們家還要繼續忍受汙水噴灑,我們急於去其他樓層,暫時沒理會8樓,其他樓層住戶或者沒在小陽臺安裝洗衣機,或者沒人在家,下午物業在我們的催促之下免費給修了。

4月8日,我們找物業、居委會,想要個說法(聽物業說8樓業主是個30多歲的年輕女士,所以我們家也由我一個女人來出面),物業前臺和居委會主任先後給8樓業主打電話試圖溝通,8樓業主拒不露面且態度蠻橫,對物業說“就要在小陽臺用洗衣機,樓下活該”,然後摔了電話,居委會主任被8樓業主呵斥之後,調解員轉而威脅我,語言粗暴無理(“8樓12個大小夥子,你要敢去找,人家先給你倆大耳光;管子在你們家,壞了要怪你們自己,8樓沒錯,憑什麼道歉;如果漏下去的水再從你們家滲到5樓,你們家必需賠5樓,但是8樓不用賠你們;8樓同意停用下水道已經夠不錯了,這是你們求著人家的事,人家要是就不停,你們能怎麼辦,你們應該去向人家道謝”,等等),我堅持要求居委會主持公道,居委會主任找了民警來處理。

當天晚上,民警提出到8樓入戶走訪,在樓下遇到8樓的老太太,經她同意,兩位民警、兩位物業師傅和我,一起在8樓單元門口談這事,還沒說兩句,從電梯出來一對年輕夫妻,膀大腰圓、身高不下190、體重不下300的年輕男人自稱是老太太的兒子、業主的弟弟,不僅對我威脅恐嚇大吼大叫,而且對我和民警強行錄像,並向兩位民警索要警號,理由一是怪我帶警察去他們家了,事實上我從來沒報過警,是居委會找的民警,理由二是怪我們站在他們家門口了,事實上我們都是站在對門住戶門口的,然後又從電梯裡出來一個老頭,貌似是老太太的老伴,父子兩人一起衝我歇斯底里,一味推卸逃避責任,上下14層樓所有住戶都噤若寒蟬,如果不是警察攔著,我生死難料。

4月9日,民警讓物業經理來調解,物業經理說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禁止在小陽臺安裝洗衣機,而且我們小區更換過物業公司,是以前的物業同意8樓安裝的,現在的物業也沒辦法,物業經理個人可以幫助購買一部分被毀的物品。

第二部分,以法律為依據的討論

一,8樓和物業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漏水是上午,當時汙水像噴泉一樣,呈拋物線形,地上積水深達十幾釐米以上,小陽臺地面不做防水要求,我們家80歲老人怕水滲到樓下,冒著頭頂不斷噴灑的汙水清掃小陽臺,物業卻說要讓樓上先洗完衣服下午再給我們修,8樓也是一樣說法。

下水道主管是公用的,既然已經嚴重漏水,所有住戶都應該馬上停用,8樓有什麼權利損人利己?無論事故的責任在睡,出現險情物業難道不應該馬上斷水、搶修嗎?難道不應該由物業出面通知樓上暫停使用下水道嗎?司法工作者認為:如果確實存在漏水的事實,不論漏水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事實上的妨礙,就應該採取措施停止侵害的繼續發生,尤其是主管道漏水,更是應該由物業公司在第一時間告知相鄰住戶,採取關停閥門等必要措施,及時止損!

事後物業說,8樓的高科技洗衣機暫停容易損壞!那麼難道我們家老人就活該被汙水淋成落湯雞一樣?我們家的物品就活該由汙水汙染浸泡?所有調解人都對我們說“不要和8樓計較,寬宏大量”,居委會、物業不讓我們再找8樓協商,怕嚇著8樓的老太太,可是我們家老人受到的嚴重侵害就無所謂嗎?我們家老人比8樓的年長20-30歲!

因為漏到我們家的是下水道里的汙水,事後我們不得不消毒門窗牆壁地面,手被84消毒液燒的全是小窟窿、出血點、水泡,當時水勢很恐怖,80歲老人被劈頭蓋臉的汙水淋成落湯雞,從此每天夜裡噩夢不斷,導致嚴重神經衰弱!老人當時穿的毛背心是他已故大姐生前織的,長姐如母,老人20年來非常珍惜,被糟蹋之後,老人十分痛心疾首!

我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8樓洗衣機的價格賠償精神損失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同時參考《物權法》第七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等。)(《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同時參考《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二,物業是否失職?

既然小陽臺的地漏、下水道不應該為洗衣機使用,而裝修又必需向物業備案,那8樓安裝洗衣機時,物業難道不應該阻止嗎?雖然更過物業公司,但兩家物業之間有交接,現在的物業是否應該代替原來的物業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何況下水道主管屬於公共物品,不是任何一傢俬有的,理當由物業負責維護,之前本小區已經多次發生這種事故,而物業不僅從來沒有檢修過,也沒有提醒住戶防範!我們是否可以要求物業督促8樓將洗衣機安裝到正確的地方?衛生間旁邊留有洗衣機專用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九條:“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參考《物權法》第三十五條、《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

三,物權法對所保護的公民財產是否有價格下限?

8樓的汙水把我們家的廚具食品等、尤其故人委託轉送朋友的土特產全都汙染得一塌糊塗,我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市場價賠償?難道價格便宜的東西就不受物權法保護嗎?司法工作者認為:對一些價值明顯不大、但確有損壞的物品,進行價值評估的訴訟成本可能遠大於物品損失本身,簡單地以當事人未提供損失的依據而不予支持,有失公允。

(參考《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四,公民的人格和肖像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民警瞭解情況時,8樓兩個大男人對我一個女人狂轟亂炸,還強行錄像,侵犯了我的肖像權,當時我以為民警肯定會處理這段視頻,所以沒有及時抵制8樓,沒想到事後民警說,他們在工作時有義務接受群眾監督,可我又不是警察,我一個女人的面部影像怎麼能隨便留在蠻不講理的陌生男人的手機裡?假如8樓利用我的影像做違法犯罪的事(例如用照片刷臉買單等)怎麼辦?我是否有權要求8樓刪除視頻,或者也讓我錄下他們家人,同時要求他們賠禮道歉?


用戶20180621


物業失職,所有業主損失由物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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