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斯特的AK
面對死者家屬的鉅額索賠,建議題主還是準備走法律途徑吧,提議對方對法院起訴自己,至於法院判多少就給多少了。
首先題主和包工頭之間就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合同和建築施工合同不同,因為農村建房的包工頭多半沒有工程承包資質,屬於“游擊隊”。所以題主和包工頭之間的關係就不是正規的建築施工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關係,而是承攬合同中勞務關係。
其次既然簽訂了合同,就應該按合同執行。如題目所述,雙方簽訂了合同,對人身意外傷害進行了約定。那麼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自行負責。並且在事故發生後,題主一方已經及時傷者送往醫院,並墊付了醫藥費。不存在任何延誤和過錯。所以只應該承擔合同義務。
可以想象,如今的社會態勢下,死者家屬必定不依不饒。建議題主還是堅持己方合同義務,不需要隨便讓步。如果對方有堵門等過激行為,就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