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再訪井岡山看脫貧

2018年3月以來,大數據“殺熟”高頻進入消費者視野。多個知名電商平臺被指存在“同樣的商品或服務,老客戶看到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貴出許多”的現象。諸多熱心網友積極參與“比價”群體實驗,對該現象進行了證實。

近日,作為網約車市場佔有份額最大的滴滴出行,則被用戶爆料“殺熟”升級版,同一時間同一行程,不同手機系統的價格存在差異,iPhone用戶比小米手機用戶貴10%。對此,滴滴總裁柳青在微博中詳細予以回應稱,滴滴沒有“殺熟”,用戶看到的是預估車費,是參考價。兩個手機去同一個目的地之所以會出現預估價格差異,是因為實時路況是動態變化的,前一秒和後一秒都可能發生很大變化;同時兩個用戶的預估路線規劃可能不同,對經常打某一路線的用戶會用他平時常用的路徑缺省值,沒走過這個路線的用戶系統會推薦最優方案。最後,柳青表示,預估價的本意是想給用戶更多方便,但反而好心辦壞事,給大家添加了煩惱。此次危機公關,雖誠懇耐心,但事實上並未解答“系統差異為何導致價格不同”,也並未消除用戶“被殺熟”疑慮。

大數據“殺熟”涉嫌違法

儘管坊間也有聲音稱,因人而異的差別化定價符合經濟學價格理論。但同一時間,相同的商品或服務,無論是對新老客戶標價出現差異,還是在不同手機系統出現標價差異,皆無疑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同時,禁止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該規定要求經營者不得使用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的價格手段,不得實行價格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該規定明確了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一條指出,“《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該規定明確了不當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構成價格欺詐,且無論交易是否促成。

利用大數據進行“殺熟”的行為顯然已經嚴重觸犯了上述法律規定,毋庸置疑係違法行為,消費者一旦發現被侵權,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依據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進行增加賠償。

證據收集系維權關鍵

然而,從大數據“殺熟”現象被發現的偶然性及諸多商家和柳青的回應能夠看出,大數據“殺熟”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由於不同企業對用戶數據使用的運算法則不同,加之,智能計算定義運行的複雜性,單一用戶很難辨識是否“被殺熟”,即使發現,證據收集也極為困難。這對政府監管治理體系的信息化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對企業大數據治理進行評估、監測從而督促企業合理、合法地利用其掌握的大數據迫在眉睫。

當然,作為個人用戶也可以採取一定的手段,儘可能收集被“殺熟”的證據:對處於比價階段尚未進行交易的情形,可採取手機截屏的簡易方式,鎖定同一時間同一商品或服務在不同賬號或不同系統的價格標識;對於已經交易成功的情形,應保留電子賬單,並儘量開具發票,與在線客服的對話記錄也應妥善保存。

與此同時,還需提醒個人客戶應該有意識地提升大數據素養和新媒體素養,如不隨意開通各種授權,關閉各APP訪問短信、通信錄、地理位置等訪問權限;理性面對商家的優惠福利誘惑,避免自覺透露隱私、主動讓渡隱私,以免遭遇被“殺熟”等不當網絡商業行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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