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行政诉讼——拆迁程序的利器

“拆迁”在许多人看来,是一场民与官的较量,因此当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更多的拆迁赔偿时,许多人的反应是“民告官,能告得赢吗”。其实,行政诉讼的结果并不能简单地以胜负两分法看待,而拆迁程序中的行政诉讼更是如此。在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是被拆迁人手中的一把“利器”。所谓利器,即为工具,换言之,被拆迁人提起关于拆迁行政诉讼,若是能正确把握行政诉讼的作用,即使结果是败诉,仍有可能在拆迁补偿中得到好的结果;反之,若是未能正确把握其作用,即使胜诉,也未必能得到满意的拆迁补偿。拆迁领域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告诉您,行政诉讼这把“利器”,应该这样用:

行政诉讼——拆迁程序的利器

1.积极行使权利登记立案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所规定的“立案登记制”为广大被拆迁人起诉提供了方便之门:“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您在拆迁程序中,认为相关行政部门的拆迁补偿或是其它相关事项损害到您的合法权益时,只要符合该法第4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您便可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通常诉讼费为50元。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这样的诉讼成本并不会太高。而人民法院必须接收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或是对起诉状内容的欠缺、错误给予指导和释明,要求当事人补正。对于不接收诉状,或是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可见,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诉权给予很大的保护力度。因此律师建议您,对于拆迁过程中与行政部门的纠纷,请积极行使您的权利,到法院立案。

2.利用诉讼期间争取时间筹码

行政诉讼期间是被拆迁人重要的时间筹码,因为在此期间,任何相关部门都不得对起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3.充分利用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举证规则,并且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出严格的规定,而原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是对被拆迁人十分有利的。法律要求被告提出的证据应达到两个标准:一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二是审慎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行政部门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对于原告来说,最不利的不过是“驳回起诉”,不存在“反诉”的情况。因此在拆迁程序中,对于提起诉讼程序的被拆迁人而言风险极小,且在具有了不被强拆的“正当化理由”同时为己方争取了更多的时间。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建议您,在拆迁维权程序中,遇到纠纷请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并聘请专业律师帮助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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