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老賴離婚後,配偶、子女名下財產是否可以執行?

債轉轉


六度信用談:老賴離婚後,配偶、子女名下財產是否可以執行?

六度粉的困惑

今晨,六度君發現六度信用後臺有一六度粉留言,留言寫了很多,能看出六度粉很激動也很疑惑。六度君認真看了他的留言,基本明白他的意思了:

有一個人欠了我200萬,拖了一年多都沒有還錢。

後來我到法院起訴,發現他名下無任何財產。我想把他老婆列位共同被告,發現他已經和他老婆離婚了(一定是假離婚,變相的轉移財產),而且他兩個兒子都歸她老婆撫養。

後來我幾經週轉多方託人打聽,才發現他老婆名下沒有財產,兩個兒子一個成年,一個未成年,名下都有鉅額財產。

我想知道,夫妻假離婚後,可不可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子女名下有鉅額財產是否可以執行?老賴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是否可以以拒執罪論處?

六度信用解疑

首先,我們來看下假離婚的問題。

六度君所理解的假離婚,是夫妻雙方為了某種灰色利益領取離婚證,但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從法律上說,無論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只要拿到領取離婚證那就是真離婚了。其實真離婚、假離婚於債務償還來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債權人仍可以起訴或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如果這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沒有離婚,老賴配偶也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我們來看下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六度君在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認定標準看到: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由以上可知,若六度粉的這筆債務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那麼無論後來老賴和配偶是否離婚,他都可以追加其配偶為失信被執行人。

其次,我們來看下老賴子女名下鉅額財產是否可以執行?

六度粉有提到,老賴有兩子,一個成年,一個未成年,名下均有鉅額財產。

六度君瀏覽最高院相關資訊瞭解到,最高院認定:

對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存款,如果無證據證明該存款的來源,那麼即使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也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在執行審查程序對存款是否實際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

(1)案外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存款來源應承擔舉證責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財產的使用情況應與其年齡、智力相符。

據此,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執行標的財產不屬於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而是屬於被執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財產。

由此可知,老賴未成年兒子的鉅額財產是可供執行的。對於已成年的兒子,可以看是否是在老賴借貸關係發生後,以轉移財產為目的的饋贈。但如果是其子憑個人勞動所得,與老賴債務沒有關係,則不可被執行。

最後,我們來看下什麼情況下才能構成拒執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六度君所知,老賴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行為主要有:隱藏、轉移、低價轉賣財產;妨礙執行、拒絕或虛假報告;暴力、威脅等抗拒執法;拒不交付相關法律文件;採用虛假訴訟、仲裁等妨礙執行等。

上述六度粉如果不能證明老賴有隱藏轉移或轉賣財產的行為,老賴本身也沒有抗拒執法妨礙執行,那麼老賴是不構成拒執罪的。


債轉轉


該人向題主借的200萬元,如果200萬元借款用於其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承認該筆借款,該筆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時贈與子女財產對債權人題主造成損害,題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贈與之日起,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夫妻贈與子女財產行為。

如果200萬元借款未用於其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女方不承認該筆借款,該筆借款屬於男方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時,男方將個人所有財產贈與子女對題主造成損害,題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贈與之日起,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男方贈與子女財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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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方寸世界


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是故意通過離婚而轉移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任律師工作室


對於題主的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下假離婚的問題。

我們所理解的假離婚,是夫妻雙方為了某種灰色利益領取離婚證,但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從法律上說,無論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只要拿到領取離婚證那就是真離婚了。其實真離婚、假離婚於債務償還來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債權人仍可以起訴或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如果這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沒有離婚,老賴配偶也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認定標準看到: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由以上可知,若這筆債務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那麼無論後來老賴和配偶是否離婚,他都可以追加其配偶為失信被執行人。


那麼老賴子女名下鉅額財產是否可以執行?

最高院認定:

對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存款,如果無證據證明該存款的來源,那麼即使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也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在執行審查程序對存款是否實際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

(1)案外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存款來源應承擔舉證責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財產的使用情況應與其年齡、智力相符。

據此,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執行標的財產不屬於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而是屬於被執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財產。

由此可知,老賴未成年兒子的鉅額財產是可供執行的。對於已成年的兒子,可以看是否是在老賴借貸關係發生後,以轉移財產為目的的饋贈。但如果是其子憑個人勞動所得,與老賴債務沒有關係,則不可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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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有確鑿證據證明離婚後其前妻及子的現有財產,為不當分割所得,則可以索還。只是這樣一個對無任何手段和行無法律效力的受害當事人來講,此條件不免太苛刻了,它無異於風吹似的把許許多多的‘’受害人‘’,照片一樣的貼到了牆上。試想,一個為攫取別人財產為己有,誓把謊、賴進行到底的人,包括其家人,還有什麼,為達到目的幹不出來的事?婚姻證書,在他們的眼裡就是一張蓋有公章的手紙,廢了它正好可以為不義之財的佔有,現實的獲得一塊可以阻隔正當權益人索財的法律盾牌。此時,法鏡高懸卻不明,是非清楚法不佑,這是當下老賴所以氾濫,且有持無恐的根源之一。所以,對待這類疑似離婚轉移資產,逃避法律追責的案子,舉證倒置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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