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只為瑣事鬧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離

結婚二十幾年的餘女士與陳先生因為生活中的一些瑣事,兩人鬧上了法庭。3月28日,固鎮縣法院公開宣判,駁回了餘女士的離婚訴求。

餘女士訴稱,雙方相識於1996年,1997年10月舉行婚禮,2006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女兒於2005年4月出生。結婚初期兩人感情尚可,後來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口角,導致二人矛盾加劇。現其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陳先生辨稱,雙方婚姻基礎牢固,而且相互非常恩愛。妻子要求離婚主要是婆媳之間有些小矛盾,夫妻感情並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系自由戀愛結婚,共同生活二十餘年並生育一女,理應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有些小矛盾亦屬正常,不應輕言放棄,而應用理智和真愛去化解。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餘女士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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