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對於農村違法建築如何處理?是強拆、罰款、收回、還是其它?

在農村存在有很多問題,比如村民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關係複雜,管理鬆散等。正是因為這些,在農村裡建有很多違法建築,要麼私自買賣的,要麼超佔違佔的等等。有朋友就問,既然是違法建築,這些房屋必須按法律規定強制拆除嗎?現實中對於違法建築到底是如何處理的?


對於農村違法建築如何處理?是強拆、罰款、收回、還是其它?

第一,如果是違法建築,就意味著宅基地從法律意義上不合法,國家不予以認可和保護。要麼是多佔的、要麼違法交易的、要麼是超佔的、要麼是違反整體規劃的等。這些情況,從法律層面均難以認定為合法佔有,村集體有權收回。但現實中,在處理宅基地房屋事件時,國家反覆強調必須尊重歷史、尊重農民意願的原則。這就意味著,在以後的宅基地房屋處理中,按照已經事實佔有的原則,是無法簡單按照“一刀切”的辦法將違法建築強拆收回的。即使要收回去,也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要事實佔有宅基地的農戶同意;二是要有合適的補償。缺了哪一個,收回去都面臨道德和鄉情民憤的壓力。比如是在整體規劃內屬於多佔的違法建築,可考慮轉讓給附合條件的村民等。

第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實施以下行政處罰: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附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對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處理並處罰款。

對於農村違法建築如何處理?是強拆、罰款、收回、還是其它?

第三,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如果不滿處罰的,可提出上訴,期滿不上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於農村違法建築如何處理?是強拆、罰款、收回、還是其它?


如果大家喜歡或想知道更多相關農村知識,請關注我的頭條號“閏土說農”,同時歡迎點評留言或私信!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