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有鋼結構工廠,承接帶鋼結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工程怎麼按11%銷項?

楊立田


建築企業自產建材又提供建築服務涉稅事項梳理

稅收裡的那些事之建築企業自產貨物涉稅梳理。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面臨了最大的變化就是增值稅和增值稅發票。尤其是建築業進項稅發票難以取得造成稅負升高的問題。所謂稅務籌劃,也只是和只能利用現有的稅收政策合理安排,不能跳出政策的限制。問題在於有些情況根本沒有籌劃的空間。



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僅提供建築勞務,還有自己的鋼結構工廠提供建材。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計稅方法時,可以根據具體業務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法。下面我們來詳細梳理一下相關的內容。

1.單純的銷售自產建材

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建築企業只銷售自產建材,不提供建築勞務。企業只能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購進的各種原材料可以作為進項抵減增值稅。

2.單純的提供建築勞務

建築企業不提供各項建築材料,只是為甲方幹活,提供建築勞務。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按一般計稅方法11%的稅率計稅;也可以選擇以清包工的方式簡易徵收計稅,徵收率為3%。一般只要不傻都會選擇簡易計稅。當然了除非發包方強制要求提供11%的專用發票,這要和發包方協商。

如果以提供建築勞務為主,順帶提供建築輔材,建築主材由發包方也就是甲方提供,也可以按甲供材選擇簡易徵收計稅。



3.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勞務

這就是問題裡的情況。建築企業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勞務,不屬於增值稅混合銷售,應當分別核算計稅。自產的建材按照貨物銷售核算,適用17%的稅率;提供建築勞務按照建築服務核算,適用11%的的稅率。但是,重點來了,建築勞務部分是單獨核算,符合甲供材的條件,只要不傻就可以選擇3%的簡易計稅。問題裡說分開核算計稅,相比只依照建築服務核算稅負會上升,你們選擇簡易計稅,稅率可不一定上升。

4.本單位自己外購的建材用於提供建築勞務

這種情況是大部分建築企業的模式。建築企業自己外購建築材料,用於工程項目。這裡只能選擇依據建築服務11%計稅,購進的建材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這種情況最普通,問題在於是否可以取得進項稅發票。

說的再好,不如舉個例子。建築企業承包一個工程,不含稅造價100萬元。採取的方式是銷售自產的建材提供建築勞務,建材價格50萬元,勞務價格50萬元,均不含稅。

①不考慮進項情況,計算增值稅銷項如下:貨物銷售50萬*17%=8.5萬,建築勞務50*11%=5.5萬。合計增值稅銷項14萬元。這是問題裡的建築企業核算的方式,沒有考慮到勞務部分可以依據甲供材選擇簡易徵收。

②不考慮進項情況,建築勞務可以選擇甲供材簡易徵收計稅,徵收率3%。貨物銷售50*17=8.5萬,建築勞務簡易計稅50*3%=1.5萬元。合計增值稅銷項10萬元。很明顯,銷項少了4萬元。

③如果建築企業外購建材,用於本單位承包的工程,不含稅造價100萬元。其中,建材50萬元,勞務50萬元。這種情況僅屬於建築服務,按照11%稅率計稅。只考慮銷項稅的情況下,100*11=11萬元。

根據上面的計算方法,銷售貨物和建築服務分開核算,同時建築服務選擇甲供材簡易徵收,銷項稅額是最低的。最重要的問題來了,作為發包方的甲方是否同意我們我計稅方法。雙方一定要協商好,滿足各自訴求的同時,爭取雙贏。


最後,稅收的各種安排和籌劃,只能依據各種稅收政策文件統籌安排,在法規允許的框架下進行搞明白稅收政策,利用好稅收政策。有的情況下,也存在無法進行籌劃的困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文:稅裡稅外~帶你瞭解稅收裡的那些事


稅裡稅外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資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和徵收率,也就是題主所說的按50%比例拆分後,稅率高3%的情況。

嚴格意義上說,除了前文“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稅法上明確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之外的,所有的建築也都存在混合銷售的情形,具體籌劃思路:總包方可以要求專業分包單位與其簽訂兼營合同,即將分包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外購材料視為分包方銷售材料進行處理,要求分包方為其開具材料銷售發票,從而獲得更多進項稅資源。

舉個例子:某建築企業承攬一大型房建項目,採用一般計稅方式,並將其中的500萬元土建施工分包給某專業分包商,但要求該分包商採用兼營模式將其中的300萬元鋼材分劈出與該集團簽訂銷售合同,為其開具17%的銷售發票。與此同時,專業分包商符合清包工的條件,採用簡易計稅方式,建築企業與分包商協商,分包將剩餘的200萬元的工程採用簡易計稅方式並在價格上進行商討,將該部分工程款從200萬元降低至185.6萬元{200/(1+11%)*1.03=185.6},該分包商表示同意。假設各類附加稅費的綜合利率12%,不考慮所得稅因素。

1、材料部分:

節約增值稅=300/(1+17%)*17%-300/(1+11%)*11%=13.86萬元。

共計節約稅費=13.86*(1+12)=15.52萬元。

2、工程部分節約資金=200-185.6=14.4萬元。

3、建築企業集團節約資金=15.52+14.4=29.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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