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環境部:關於對火鍋“異味”擾民問題的回覆

關於對火鍋“異味”擾民問題的回覆

2018-05-18

來信:

我是一名基層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最近我局接到群眾強烈投訴,反映其樓下火鍋氣味擾民,要求予以關閉。

經現場核實,該樓棟為商住綜合樓,火鍋店面位於一樓商業鋪面,與居住層相鄰無公共煙道。

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我們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有如下疑問,希望可以為基層執法提供指導性意見。

1. 火鍋烹飪過程中所產生的氣味,因個體差異感受差別較大,對火鍋氣味是否能界定為異味?怎樣確立判斷標準?

類似的一些餐飲烹飪工藝比如滷、燜、燉、涮等製作過程產生的氣味,如果發生居民投訴,是否也能確定為異味呢?

2. 關於該法條的理解,是否需要“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和“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該禁止條件才能成立呢?

回覆:

一、關於異味界定問題,依據《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規定,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根據《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淨化設施高於15米屬於有組織排放,應在淨化設施採樣位置監測臭氣濃度,達標判定參照臭氣濃度排放標準值執行;淨化設施高度低於15米或者逸散的無組織排放的特殊氣味,應在餐飲服務項目

法定邊界進行監測臭氣濃度,達標判定參照《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臭氣濃度廠界標準值執行。

二、按照《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根據這一規定,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需同時滿足“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和“產生油煙、異味、廢氣”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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