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老人爬樹摘楊梅墜亡,家屬稱樹太好爬向景區索賠60萬,你怎麼看?

媽媽的味道和平路店


這起案件法院已經做出判決,景區管理單位對老人的死承擔5%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5096.17元。

雖然這個判決結果讓很多人大失所望,但也符合情理,因為景區管理單位也並非毫無過錯。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近60歲的吳某在花都區某山村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時,由於樹枝枯爛斷裂,吳某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釋法明理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完全的辨認、控制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明知道自己已經年老力衰,貿然爬樹去採摘楊梅可能會發生危險,但他依然不顧後果去爬樹摘果,最後果然不幸墜地身亡。因此,這起悲劇完全屬於吳某自擔風險的結果,損害後果也應當由他自行承擔。

花都區法院日前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景區管理單位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前來遊玩的遊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之前已經有很多遊客私自爬樹摘取楊梅,而景區管理單位也明知道這個情況。但景區管理單位並沒有因此做好相應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語,這顯然屬於他們的管理疏漏。

另外,作為景區應當根據規定建立緊急救援機制,制定突發事件處理預案,但該景區管理單位並沒有完善這些,導致吳某墜地以後不能得到及時救治,最終送醫以後不治身亡。因此,該景區管理單位對損害的擴大具有一定過錯,承擔部分責任也在情理之中。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景區管理單位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096.17元,而死者吳某自行承擔95%的責任。


冰焰


剛一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認為是無恥的敲詐或者碰瓷,不過後來想到一些問題,我改變了我的看法,我父親也是死於意外的。

他退休之後回去幫親戚修廠房,快完工的時候,他上石棉瓦頂檢查,結果從三樓摔下去,這兩種場景性質完全不同,但作為家屬的心理是相同的。

我可以理解他們的悲痛,和遭遇突變的那種應激反應,這個時候人都會產生一種心裡,希望找到一個為此負責的人,因為我們不願意相信,一個大活人就這樣走了。

說這些話不是代表我支持他們的行為,只是理解他們的心理。在這件事情上,我認為家屬的做法有點過分,公共場合的果樹不可以採摘,這應該是一個常識,或者是一個共識。

私自攀爬採摘,首先就有違公德。自己有錯在先,就不能無限推延責任,更不能把長者的死亡當做自己牟利的手段。

不過他們沒有去鬧事,而是採用法律手段,這一點還是值得提倡的。畢竟比那些抬著棺材去鬧的人,這種做法要文明得多,如果他們能夠尊重最後的判決,我想這件事也無可厚非。

是非曲直自有公斷,但在這個公斷出來之前,每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去捍衛自己的利益。

如果所有的中國人都能採用同樣的方法來解決糾紛,我想這就是社會法治的進步,也是文明的進步。

不是當事人,是沒有權利去做過多批判的。因為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我們不是非常瞭解。法庭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會據理力爭,也會拿出各自的證據。

在這裡,我只是希望不要再出現什麼人道主義賠償。有責任就是有責任,沒有責任就是沒有責任,不要和稀泥,這不公平,這是在縱容那些惡意敲詐者。


大糖必下


這件事很荒唐,可是,它卻是一件實事,它真實地發生了,像一個神話。

神話是怎樣煉成的?這要拜我們的社會所賜。

小偷被發現偷盜,公安人員追趕,小偷跳進河裡逃生,被淹死了。小偷家屬要求公安人員賠償。

小偷爬窗偷盜,被發現,一害怕,從樓上墜落。家屬要求被偷盜者賠償。

學生在學校,意外發病,經醫院搶救不幸離世。家長要求學校賠償。

逛野生動物園,違反規定下車,被老虎撕咬,一死一傷。家屬認為是動物園的責任,要求賠償。

這些都不是傳說,也不是神話,都是實事,都曾經發生過。

無論是不是佔理,有棗沒棗打三杆子,萬一能打下棗呢!結果,還真有棗——

許多部門,常常息事寧人,為了減少麻煩,做出許多無原則的讓步,做出不合理的賠償。只要敢於舉起杆子打,就會有棗,久而久之,壞習慣養成了,可笑的事情就接二連三了。

不過,應該看到,醫鬧越來越少了,這和醫院原則性的增強有極大關係,和醫療事件處理機構以及法院依法辦事有極大關係。

這是一個好勢頭,希望越來越好。

在這起事件中,家屬要求賠償也無可厚非,關鍵在於一切依法辦事:景區有責任,就要做出賠;沒有責任,決不能做無原則的賠償。

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家屬沒有在景區鬧事,妨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旅遊秩序,就不要緊。





生活亮亮眼


看了這個題目讓我想起了一個詞語"碰瓷”。


一、老人不比孩童不懂事。

都是老人了,難道還不知道攀高危險嗎?都說尊老愛幼,可自己都為老不尊,缺失穩重,為了幾粒楊梅,丟掉性命又能怨誰?

二、景區果樹僅供觀賞,嚴禁釆摘。

作為一名老人難道不知道愛護公物嗎?在景區的一些果木,花草等是僅僅供遊人欣賞的,而不是讓你據為己有的。這些都不明白,算是白活了一把年紀。(農家樂採摘園兩碼事)



三、楊梅樹好爬是你上樹採揚梅的理由嗎?

既然是景區的果樹,相對來說種植的都較有觀賞性,所以不會很難爬,試問如果樹上沒有果子他還會爬嗎?答案是否定的。結論是為了摘楊梅而不顧生命危險導至丟掉性命,景區何錯之有?

綜上得出老人違反景區規定,明知危險而擅自攀爬,為了貪圖一點便宜而丟掉性命。作為一名老人而不能為人典範,這叫自作孽,不可活。雖說白白送掉自己老命,但對景區造成不良影響,應向其家屬索培經濟上的損失。

(一家之言,歡迎評論區暢所欲言)


鈺哥時間


景區主要是觀景,可以放鬆神經、鍛鍊身體、舒緩大腦、開闊胸懷、開闊視野、吸收新鮮空氣、改善不快心情、增進體內血液循環、欣賞大自然之美。

作為一位老人居然還有爬高爬樹摘取楊梅,可以看出年輕的心態,不服老的表現。促成他“望梅止渴”登高一試,不料衰落身亡。這能說明什麼呢?難道還能去乖園區管理不善嗎?只能因為是自己好動,心態旺盛,直觀好奇,心有餘而力不足,望梅爬樹體不支而墜落身亡。

說是故意碰瓷倒也不像,他也不想為了點楊梅而葬送性命;說是為老不尊可以理解,心態不錯,可是就不想一下自己已經一大把年紀了,還敢玩命?不服老可以,找一個平地翻跟頭不至於送命。

老老實實觀景多好,這一下提前告別了景區,提前離開了家人,提前行走西天報到去了。索賠要有依據,不能亂要。看來家人也是著急糊塗了。


992舒暢


別人的東西不能拿,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到景區裡去摘人家的楊梅,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偷盜,因此墜樹身亡,分明就是咎由自取。

老人死後,家屬上訴,這一點並不讓人意外。畢竟,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出了小偷的人家,不會是什麼好人家。

但讓人意外的,是法院的判決,判決景區承擔百分之五的責任,賠償大約四萬五千元給老人家屬。而判決理由是: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

如果這一判決成立的話,那麼日後大家都可以去搶銀行啦。

為啥?

銀行的門口又沒掛“禁止搶劫、後果自負”的警示!

若是景區負責人不服判決,一氣之下到法官家門口上吊自殺,法官是不是也得對人家的死亡負上百分之五的責任?因為,法官的家門口也沒有掛上“禁止自殺”的牌子。

偷摘楊梅不慎摔死,這是小偷的宿命,結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擔。至於景區,什麼責任都沒有。


孫曙巒


景區的楊梅是用來觀賞的,當前街上大楊梅一斤8元,摘幾個楊梅最多貪圖2元錢,誰叫老頭貪圖便宜去爬樹?誰叫他把自己看得比2元錢還低賤?既然能飛身上樹,可見頭腦清醒,對潛在危險有清楚預見性而故意去爬!活該!

品質低下的老頭果然培養出一家不要臉的子女,子女藉口楊梅樹太好爬才導致老頭兒爬樹!又藉口景區沒有立牌提示不能攀爬不能摘果。但是正常的人都知道,為啥只有你一家人不知道?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長江大河、小河溪流都要安裝蓋蓋,否則跳河了,老天大自然都有責任!誰叫這河長得那麼容易跳得下去?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每個女孩、女人身上都要掛個牌子,明確寫上不準猥褻侵犯!否則犯罪就合理?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每個兒童、婦女身上都要掛牌,不準販賣!否則賣了都應該?

……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一切偷盜甚至犯罪都是對方有錯!

偷秋水仙當做韭菜的老太婆和這偷楊梅摔死的老頭兒,是不是親戚?

法律該懲治這種違法違規反而索賠的不要臉的勒索者,以正世風!


邊河靜靜流1


看了這個題目我也想試著回答一下。

中國有句古話:逝者為大!勿用多言,這句話同樣適合這位逝去的老人。願老人家天堂走好!安息!

這些天這條新聞屢上頭條,許多網友發文評論,紛紛指責老人家的諸多不是。我想站在不同的角度說一下個人的看法:這位老人就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城市老者,過著普通人的普通生活。中國很多老人都經歷過三年自然災害的洗禮,飽嘗過艱辛的生活磨難。也正因為那段艱苦的歲月造就了他過勤儉日子的習慣。所以即使今天的生活比較富足了,但日常生活中,能省則省,能不花錢則不花的習慣也養成了。看到公園有楊梅可免費採摘,自然不會錯過天賜良機。誰承想一時的大意,換來的卻是殞命公園。如果知道是如此的結果,擱誰都不會摘這免費的楊梅。可惜世上沒有後悔藥,時光也不會倒流,一切都發生了,而且是一個悲劇。家屬失去親人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也值得同情。但冷靜下來理智的解決問題,安排好老人的後事才是最最重要的。逝者安息不只是說說而已,也沒有那麼簡單。不知家屬考慮到沒有,你張口就要60萬,你是怎麼算出來的?憑哪規哪條園方應賠償60萬?法治社會,理智協商才是最終解決問題的辦法。真不行還有法院呢。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專業方面的知識雙方應該請律師解決。站在公眾的角度我感覺,公園還真是有一定的責任。只不過過錯大小的問題,拋開責任大小一說,從社會道義和同情的角度來說,公園管理方也應該付出一定的金錢補償,至於錢的多少,肯定不是死者家屬要多少就給多少,可以協商,最好是協商,萬不得已才是走法律!

願事件早日平息,早日得到圓滿解決。個人觀點,歡迎探討!謝謝!


傷感R


責任在於死者自己,法院判景區5%的責任都是人道的關懷。

景區屬於公共場合,樹上的果實並不是每棵都會做什麼保護,不能隨便採摘都是社會公德。自己爬樹摘實造成意外還責怪景區管理不到位,沒有任何公理。就像景區欄杆一樣,警示人們注意安全,但不是所有欄杆都是封閉的,如果翻越欄杆發生意外還要找景區不成?爬樹摘楊梅發生意外,景區無任何責任,景區沒有追究死者的破壞性損失已經很不錯了。如果是一棵名貴保護樹木,爬樹折枝採葉摘果,損失豈不是更大。


心意給力


景區的樹木果實都是用來為遊人觀賞的,這不是採摘園 ! 說半大孩子上竄下跳地沒老實時兒,你一個老頭子跑樹上浪啥去啊? 而且偷盜景區果木樹上的果實,沾那十塊八塊的便宜自己把命搭上了值嗎? 年輕時也不是老實"且兒"。你說死就死了唄,家屬就"蔫巴燈兒"地把人送火葬場得了吧,還舔個波衣臉讓景區賠償60萬,是不想錢想瘋了? 首先爬樹偷果就是違法,還好意思要賠償 !上老閻頭兒那要去吧,他老人家負責這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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