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這組老照片以“晚清夫妻合影”為主題蒐集整理,直觀展現了“夫為妻綱”的禮教時代的夫妻關係。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1910年,郵傳部尚書唐紹儀與夫人合影。

這是郵傳部尚書唐紹儀,與其朝鮮籍夫人鄭氏合影。1889年-1898年,唐紹儀在朝鮮擔任外交工作10年,在此期間迎娶鄭氏。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湖南(也可能是廣西)教會學校裡的老師及其妻子。

表面上看起來,丈夫與妻子平起平坐,事實上,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的嚴重的不平等,丈夫對妻子擁有一邊倒的權利,而妻子只能盡種種義務。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廣州一對官員夫妻,妻子身著盛裝。

若是嫁入富貴之家或者士大夫之家,妻子的境遇還好一些。若是在中低收入的家庭,妻子不僅要做家務,伺候公婆、丈夫,養育孩子,另外還要做些紡織之類的活計,保證一家人的穿衣,或者拿到街上換點零花錢。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湖南永州的一對夫妻與他們的孩子。

在“夫為妻綱”的禮教下,一般都認為丈夫家暴妻子不算什麼,是治家與維護綱紀所不可避免的。若妻子毆打丈夫,則是嚴重罪過,猶如子孫毆打父祖,是不可容忍的罪行了。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福建平民夫妻與他們的孩子。

歷史學者們根據《大清律例》的相關規定,梳理出丈夫對妻子的直接權利:丈夫絕對擁有家裡的財產權,包括妻子的嫁妝;妻子不孝、生不出兒子等情況下,丈夫可以休妻;丈夫毆打妻子,不受處罰或受很輕的處罰,妻子毆打丈夫,無論輕重都受重罰;妻子通姦、打罵丈夫公婆等情況下,丈夫可以將妻子賣掉甚至殺死。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英國攝影師約翰·湯姆遜在東南沿海一帶拍攝的夫妻。

丈夫對妻子擁有的間接權利,也即妻子對丈夫的義務:從一而終的貞操義務、從夫而居的同居義務、為夫隱匿的容隱義務、侍奉舅姑的贍養義務、夫喪期不再婚的義務。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晚清一對夫妻的合影。

丈夫對妻子幾乎沒有直接的義務,只有一些間接的義務:丈夫犯奸盜等罪行時,妻子有離婚權;丈夫毆打妻子達到傷殘以上的程度,將受法律懲罰;丈夫典僱妻女,也會受懲罰等等。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曾廣璇與李經馥婚禮合影。

這張大婚典禮上的合影,是曾國藩的孫女曾廣璇(曾紀澤之女)與李鴻章侄子李經馥(李鶴章的第四個兒子),時間是1875年前後,男女雙方都不滿20歲。可惜的是,兩人都不長壽,曾廣璇29歲去世,李經馥41歲去世。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1902年,雲南一對夫妻。

清朝的已婚婦女還面臨一個比較多見的現象:公婆的刁難凌虐。在妻子與公婆的矛盾中,丈夫基本是站在父母一邊壓制妻子,他之所以這樣做,一個重要原因是擔心背上不孝的罪名。

晚清“夫為妻綱”時代的夫妻合影

北京一對夫妻。

如果妻子在婆家遭暴力對待或其他形式的傷害,她幾乎找不到援助的渠道,官府不可能幫她,孃家也很難進行有效的干預,這也導致那時候婦女的自殺現象比較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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