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小孩在出生時被產鉗夾傷,並且顱內有出血,算不算醫療事故?

米粒兒aa


為什麼使用產鉗?因為孕婦宮縮乏力,或其它原因孕婦自身原因不能繼續靠自身能力順產。分娩能否順利完成,取決於產力(包括宮縮、腹壓、肛提肌收縮力,其中,宮縮最為重要)、產道、胎兒這三個基本要素。如果其中一個因素髮生異常,將導致分娩不順,胎頭未入盆者,考慮剖宮產,胎頭已入盆著,為防止新生兒卡於產道,需適時機採用產鉗幫助生產,而使用產鉗,則是外力將孩子往外拉,新生兒顱內出血,是使用產鉗過程中的一個併發症。



什麼情況下使用產鉗?

產鉗的適應症有下面幾點:

(一)宮縮乏力,第二產程延長; (二)患有心臟病、肺結核、妊高徵或有前次剖宮產史等,不宜產時過分用力者; (三)前置胎盤、胎盤早剝、臍帶脫垂及胎兒宮內窒息等; (四)持續性枕後位,分娩進展過於緩慢者;(五)剖宮產胎頭娩出有困難時,可用產鉗協助。

在順產過程中,遇到上述情況,還需要評估孕婦使用產鉗的條件,在這裡,我不在詳細的解釋,話說回來,我們探討新生兒顱內出血。


使用產鉗的併發症,顱內出血是如何產生的。

1.新生兒嚴重的頭皮水腫。 2.新生兒頭部血腫。

3.新生兒顱內出血

(如胎頭位置高、胎方位不正,牽引產鉗或胎頭吸引器使用時間較長,或吸引器反覆滑脫均可引起顱內出血。體重較大的新生兒因操作困難,早產兒因組織脆弱,更容易發生顱內出血。)

4.新生兒其他損傷5.母體併發症!



那麼何為手術併發症?責任該有誰來擔責呢?

手術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由患一種疾病合併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 併發症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預見的,,

併發症的歸責與免責是指患者發生併發症後責任的歸屬原則。目前,我國法律對醫療損害的歸責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只有在對醫療損害的發生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如未能盡到此義務,則可以認定其違反了法定的告知義務而構成醫療過錯。

說完了產鉗,我們來談談什麼是醫療事故。顱內出血能否構成醫療事故呢


在順產過程中,使用產鉗時,醫師會將產鉗使用過程中的風險及併發症向家屬交代,而,顱內出血,則應該是術前就向患者家屬交代了,構不成醫療事故。


立志急診


小孩出生時被產鉗夾傷,而且有顱內出血,在什麼情況下能算醫療事故?

1.實施手術的醫生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是不具備此項操作資質的助產士進行這項操作。

2.醫生和護士沒有徵得產婦或者家屬的同意,擅自進行產鉗術。

如果存在以上情況,可以積極追責,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作為一個產科醫生,我還有話想說。

其實作為一項卓越的助產技術,產鉗常常被誤解太多,很多孕媽聽到產鉗,第一反應都是拒絕。

在宮口開全後,出現產程停滯,胎兒不能及時娩出,如果沒有胎吸或者產鉗技術,可能就只能急診剖宮產取出胎兒,一來母體損傷大,二來手術準備時間相對長,可能會延誤胎兒搶救時機。


產鉗的合理應用,避免了很多剖宮產術,大大減少了對女性的損害,同時也及時保障了新生兒的安全。

產鉗夾出來的寶寶,面頰上有印子是很常見的現象,但是寶寶癒合能力非常好,恢復很快,一般也不會留下瘢痕。

而新生兒顱內出血,雖然也是產鉗罕見的併發症,但是也可能與新生兒存在的其他病況有關係,例如早產、新生兒凝血障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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