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委託、受託加工物資賬務處理(詳細分錄及實例)

委託加工物資賬務處理

 1、發出委託加工物資與支付加工費用

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委託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支付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等,借記“委託加工物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物資,由受託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委託加工物資”科目(收回後用於直接銷售的)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後用於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1】公司2007年3月20日委託北海公司加工包裝木箱一批,發出木材的實際成本為150000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150000

貸:原材料——材料 150000

【例2】承上例公司2007年5月10日支付給大地公司的加工費12000元,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2040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

貸:銀行存款 14040

  2、收回委託加工物資

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餘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委託加工物資”科目。

【例】公司2007年5月16日將委託大地公司加工的包裝木箱收回,按實際成本160000元驗收入庫。受託加工單位退回一部分木材的實際成本2600元,已驗收入庫。

退回的木材:

借:原材料 26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2600

加工完成的包裝物驗收入庫:

借:週轉材料——包裝物 160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160000

一、受託加工的賬務處理

1.收到受託加工材料物資時:

可不作會計處理,但對收到的受託加工物資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記錄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減。

2.將受託的材料發到生產車間加工後,將人工、輔助材料等記:

借:生產成本

貸:製造費用等

3.加工完成入庫時,結轉本批加工成本

借:庫存商品—受託加工產品

貸:生產成本

4.將加工完成的產品交付,並開出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如果涉及消費稅的,要代扣代繳消費稅)

5. 在備查簿上登記受託加工材料物資收付情況,並結轉庫存商品:

借:營業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受託加工產品

二、委託加工的賬務處理

1.轉材料到加工單位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2. 計算支付加工費

借:委託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如果加工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

貸:應付賬款

3.收回加工完成產品

借:庫存商品

貸:委託加工物資(包括材料及加工費)

注:

①凡屬於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②凡屬於加工物資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的,其所付的消費稅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費品銷售後所負擔的消費稅。

一、來料加工企業的會計處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據財政部1998年頒佈的收入確認原則,來料加工企業在報關出口後就應確認收入。因為此時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外方,加工企業對商品已不擁有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不再對已出口的商品實施控制,同時與交易相關的加工費收入已轉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夠可靠地計量。

  其次,對內外加工業務收入應分別核算。目前,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採取多種經營方式,可能既做進出口貿易,又做生產、加工業務。這就要求企業要分清業務的主次,主營業務在“營業收入”中核算,而兼營業務則在“其他業務收入”中核算。來料加工企業也有類似問題,比如來料加工企業為了充分利用現有設備,既從事對外加工業務,又搞國內加工,這時就應分別核算對內、對外加工業務。外加工費收入免徵增值稅,而內加工費收入則要徵稅,如果劃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稅待遇。另外,企業出售廢料的收入,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因為它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


  第三,境外委託方代支的費用應如實計入收入。目前,國內來料加工企業加工費收入定得普遍較低,境外委託方往往與國內來料加工企業簽訂某些協議,代支部分費用(如廠租、報關費等大額支出),例如某製衣廠,1997、1998年兩年虧損總額高達899萬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費收入為72萬元,費用成本總額為445萬元,收入僅佔費用的16%,而僅工資一項開支就達312萬元。該廠付出312萬元的工資卻只取得72萬元的收入,且該廠成立10年來,一直處於這種狀況,卻能經營下去。究其原因,原來境外委託方經常付給該廠現金(是人民幣而非外匯)以供日常開支,這部分現金則掛在“其他應付款”賬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這就變相轉移了企業加工費收入,從而轉移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由於加工費收入過低,也減少了國家外匯收入。對於外商代支的此類費用可理解為價外補貼收入,應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費用的核算

  首先,費用核算應細化。一般地,大的來料加工企業可將費用分為“製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用於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製造費用”,用於辦公管理方面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而對於小的來料加工企業來講,也可將所有費用都計入“管理費用”。對於出口方面的費用,如監管費、商檢費、衛檢費、打單費、場檢費、招待費、補助費等,大部分企業都把它們放入“報關費”。其實,這樣做不利於企業進行財務分析,最好的辦法是分項單列。比如說,有的來料加工企業每月報關費有幾十萬元,但具體是什麼開支卻不清楚,而分開列記就不存在上述問題。同時,衛檢費、場檢費等是按車次收取的,監管費、商檢費是按材料價值來計算的,如果實際支出金額偏差較大,就可檢查是否有不正常開支,從而促進企業做好財務分析。


  其次,購進原材料和輔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成本費用。來料加工企業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輔料是通過海關進口的,也有小部分輔料是從國內採購的。在國內採購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計入成本費用。這是因為,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一律實行“出口免稅”管理辦法,即進項稅額(包括進口料件和國產料件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最後生產加工環節不徵稅,出口也不退稅。這與進料加工貿易不同,進料加工企業使用的國產料件可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從事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為生產或加工復出口的免稅貨物而購進的已稅原材料、輔料等,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和辦理退稅,而應單獨核算並轉入來料加工經營成本中。若不能單獨核算應稅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的,按銷售比例分攤其耗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

  二、來料加工企業的稅收優惠

  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籤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對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從以上規定我們知道,承接來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料件進口後,可憑海關核籤的來料加工進口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而無須等來料加工手冊核銷後再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來料加工企業辦理免稅證明須報送的資料有:加工貿易業務合同批准證、對外加工裝配合同、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出口成品申請備案清單、出口製成品及對應進口料消耗備案清單、合同基本情況(含封面)、稅務登記副本複印件、申請免稅報告、上一批貨物的合同銷案申請表。


委託加工物資企業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託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委託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二)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物資,由受託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後用於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科目(收回後用於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餘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 或“庫存商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也可以採用上期材料成本差異率或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期應分攤的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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