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法官裁判文书写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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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来讲,作为现代国家的治理手段之一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作为最终裁决的法院所担负的重担可想而知,在微观层面与社会公众发生密切联系的就是裁判文书,在文书的背后是一个一个鲜活的法官,虽然在现代官僚体系中法官并非“官”,但却代表着国家适用法律,判断是非,决定着对错。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 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追求公正,追求真相是每个当事人,和每一个法律人的追求,但现实总是无情的打击着理想,我们只能取法乎上,因为毕竟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莫大的差距,但是我们应该坚信”审判这个被人们所尊崇的仪式,供奉着一个崇高的理想:人们应该在实施惩罚之前暂停一下,让深思熟虑凌驾于直觉之上。”正因为如此,作为最终说理的载体法律文书才显得格外重要,法律不是停留在书面上的,是应该体现在人们的行动上的,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不仅要运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解释法律,是在更大的程度上在说理,说理显然是最重要的,因为面对的往往是“不讲理”的人。

明晰了文书的重要意义,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通过文书的说理来解释法律,推动法治的进步,这不仅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至关重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重要,这是裁判者的基本功,练好基本功是最重要的。所以由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编写,何帆翻译的《法官裁判文书写作指南》这本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写好一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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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无论是什么样的写作,从某种程度上讲都是个人的体验,即必然是有一定的个性的,尽管如此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仍然有共性可以探讨。本书中指出,一套完整的裁判文书,大体分文为五个层次:

1.写作风格的确定。即便是个人写作,语言风格,修辞手法各有风格,但对确定性、严谨性、中立性要求更高。

2.文书样式的选择。裁判者会根据所处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和审理模式加以确定,当繁则繁,当简则简。

3.司法伦理的要求。裁判文书可以有个人风格,但更应符合司法伦理,对社会热点的凭借、对其他裁判的点评、对当事人或律师观点的回应都不能率性而为。

4.说理的运用。应当体现明晰的写作思路、具备严谨的逻辑结构,擅长连点为线、聚线成面,形成有说服力的论证。

5.写作过程的协作。既包括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协作,也包括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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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文书不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问题,是所有以法律作为治理手段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波斯纳大法官那里总结了普通法系国家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我们姑且放一放,我们需要面对的是裁判文书的“中国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裁判文书说理不足,法理分析不透彻。

2.争议焦点归纳不具体、不全面、不准确。

3.二审裁判文书过多引用一审裁判文书,概括性不强、篇幅冗长,前后重复。

4.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过于简单。要么采信理由不足,要么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某些证据或双方争议的证据未置可否,或不加分析直接采信。

5.法律适用错误或者援引法律不规范。

6.判决主文有缺陷,存在判非所诉或者漏判现象。

7.必要信息交代不完整,概括不准确。

8.行文逻辑不够清晰,布局结构不合理,层次不分明。

9.裁判文书用语和数字标点符号运用不规范。

.........

其实无论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份裁判文书应当公允、明晰、准确地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则,通过分析说理,展示结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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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撰写好裁判文书是摆在裁判者面前的一座山峰,既不能回避也不能退缩,唯一的道路就是去攀登它,战胜它,因为它就在那里。

1.确定裁判文书的裁判范围,有三个因素会影响裁判文书的范围和形式:事实的复杂程度和法律议题的实质属性、潜在的读者群体,以及裁判文书是否刊印。

2.准写裁判文书的准备工作。在撰写法律文书之前,法官应该思考在裁判中说些什么以及如何去说。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条分缕析,将案件拆解成各种要素。需要做的是草拟提纲和使用法官助理。

正如鲁格罗·亚狄瑟所说:如果一个法官希望文书能够清晰、切中要害、文字以顺畅的逻辑出现在读者面前,首先就应该做到思路清晰明确、切中要害、文字以顺畅的逻辑出现在脑海里。这一过程,需要明晰把思想诉诸文本是检验解决方案的最佳方式,因为书写可以把思维推到极致。法官在动笔之前,会受到先例直接推论影响,而形成一个预设结论,但在写作的过程中,往往竟无法将预设的结论呈现纸上,他将绞尽脑汁,纠结反复,直接得出一个适于当下、有理有据的裁判。

3.裁判文书写作。裁判文书包括五个要素:

(1)关于基本案情、程序流程和裁判结果的介绍性陈述;

(2)关于判决解决的争点的陈述;

(3)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陈述;

(4)关于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解决案件争点的论证;

(5)案件处理结果和必要的指示。

4.裁判文书的校订。

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拖沓冗长;

(2)语焉不详、条理不清;

(3)结构松散;

(4)论证乏力;

(5)华丽浮夸和滥用幽默。

指引:

(1)剔除不必要的语句;

(2)简洁与直白;

(3)使用平实的语言;

(4)暂时搁置初稿,重新整理思路。

5.写作参考物。法官应当坚持阅读一些写作方面的书籍。包括《法律写作文法的要素》《红皮书:法律写作文法指南》等,不仅如此,避免写作乏味、晦涩的最好方式是阅读非法律作品。非法律作品读的越多,能够用之于阐述法律的流行词汇就越多,就能够远离拗口难懂的法律术语和老生常谈。阅读非法律作品,有时会受到各类短语、词汇或场景的启发。以非法律的情景作为类比,能够让行文生动活波,引用不落俗套的词汇和场景。其实正如词句:如若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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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此书是在基层法院工作期间,此书也是朋友所赠,中英文版,以我现在的能力仅能读中文版,英文版尚不能及,亟待解决;另外读此书的另一个契机因为两个小事,最近看了两个判决,一份是基层法院撰写涉农诈骗案件的判决书,一份是基层法院撰写的虚假诉讼的判决书,发现其中论证和说理的一些问题,刚好有此书可以解惑。其实不仅是裁判文书需要如此考虑,其他文书如辩护词,答辩状还有法律意见书等文书也应有所借鉴,总之要把一个事情在证据的论证清楚需要下更多功夫的,不管怎么样,至少有两个人可以借鉴一个是白居易,一个是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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