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家中進了賊,能起訴物業賠償損失嗎?

馬瑞涵


這個問題問得比較好,具有代表性,可以說所有小區的所有業主都有這種疑問。

但這個問題該怎樣去回答好呢?我們要去合理分析才行,並非一句簡單的賠與不賠就能找到答案的。若說物業公司沒負責,那肯定得讓很多人罵死的,因為好多業主認為花了錢請物業公司來管理和服務,業主家的東西被盜物業公司又不包賠,那要物業公司來做什麼?我們交的物業管理費都用到哪裡了?

其實,這樣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換作是我也有這種想法。但若是所有業主的車輛及家中物品丟失了,物業公司都要負責賠,那看來任一個物業公司也不敢進入那個小區進行管理的了,這確實有些矛盾,但又難以找到平衡點呢?

因為無論是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籤的服務合同,還是後期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所籤的服務合同,小區業主的車輛及業主家中的財產被盜,物業是否包不包賠都沒辦法寫進服務合同裡的,但若真出現了這樣的問題,還得根據當時物業公司是否有按合同去盡到職責而界定該負的責任。



那業主家中被盜,可以起訴物業公司賠償嗎?回答是肯定的,業主當然可以起訴物業公司,但至於賠償否及賠多少,那就得看你提供的證據及法院的判決了。但從好多這樣的案例可以看到結果對業主都是不太理想呢。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規定,那我們業主家中財物被盜後,若要起訴物業公司,那就要做如下的舉證工作了:

1、清點家中被盜財物的數量,價值,對自己提出的索賠項目、索賠金額承擔舉證義務。

2,在財物被盜後,業主應當及時報案,由公安機關勘察現場,業主要如實全面地陳述被盜財物損失情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包括被盜物品票據、照片、包裝盒、標牌或知情人的證詞等,後索要報警的回執。

3、查找物業公司是否已履行了合理範圍的安全保衛義務,對業主的財產損害有無過錯,還要看物業服務合同就安保是否有特殊約定等方面的證據。

其實,被盜財物的業主把情況報給業委會,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溝通協商,無論物業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著過錯,物業公司一般都會酌情處理,或多或少在物業費上給被盜財物業主打個折的。



社會共同體


這個問題是物業管理矛盾糾紛中的熱點話題之一。

早在2001年,深圳某高檔小區發生的類似案例,法院一審二審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曾引發物業管理行業極大的震動。

時至今日,即便相關法規經過了逐步的完善與健全,但住宅區發生刑事案件,物業公司應不應承擔責任?這仍然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話題。這裡說說個人的理解和認識:


一、業主方的意見“一邊倒”,物業擔責在所難免。

業主普遍認為,小區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我們每月繳那麼多物業費,物業公司應該全力盡到安全防範義務。因此發生盜竊案後物業應負監管失職之責。否則,要物業的意義何在?養那麼多保安有什麼用?


二、物業方的意見,只要盡到合同規定的相應職責,就不用賠償。

物業公司認為他們承擔的是對小區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維護責任,這種責任和義務更多的是協助性的。只要盡到了合同中約定的工作職責,例如:對訪客進行了身份登記,在關鍵位置安裝了攝像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每日多次的對小區進行例行巡查等等。就無需擔責。

但是,住宅區一旦發生盜竊等刑事案件,物業公司無疑處於極大的被動地位,在業主方看來,其所作的一切辯解和解釋都會顯得蒼白無力。至少會影響到業主的安全感,進而喪失業主的信任。


三、法律專家看法,物業與業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隨意擴大物業方的義務責任有悖於立法精神。

法律界人士認為相關法規應進一步對類似問題作出規定和約束。此外業主與物業雙方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合同來規範,明確權責問題。詳細地載明雙方應當履行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安全防範義務方面的細則。


四、人民法院:業主被盜的直接責任人是盜竊者,物業公司僅需在其失職範圍內承擔責任。

通過法院受理並業已審結的類似案例來看,物業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關鍵是看物業履職不力與業主家中被盜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如果物業公司確未盡到安保義務,且其失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人民法院會依據其過錯程度判令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上,回到題主問題,在起訴物業公司前必須慎重並要做好充分的相應準備。尤其是你提交的相關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你家中進賊,確實是物業公司疏於安全防範管理義務造成,就是說二者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該說,這個舉證責任是較為沉重的。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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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盜,可以起訴物業賠償嗎?

住宅小區的物業與業主之間是合同關係,針對服務內容中的安保服務,屬於一般性的安全防護服務,達不到看管業主家庭財產的程度,實際上也無法做到。

對於小區業戶內財物被盜的刑事案件,物業方是否承擔責任,從司法角度來看,需要根據物業方對物業服務合同履責程度及盜竊事實(過程、結果)綜合判斷。

如果物業方能夠舉證,他們完全按照了物業服務合同的要求:門衛盤查登記,定時巡邏,保證監控系統的完好運作等,那麼在物業方在服務履責這點上,是無責的。

如果作為刑事案未被偵破,被竊戶業主想要起訴物業公司是很可能被拒絕的,為什麼呢?

業主被竊財物,主要責任方都可認定為是小偷。從法院角度來看,本次被竊的財物僅有業主的聲明是不夠的,無論業主方拿出多少發票、人證物證都不能印證最終損失額,這是其一。

其二,盜竊的主要責任人小偷未被抓獲,其盜竊的過程不詳,物業管理方在本次案件發生過程中承擔過失的責任也不詳,形成不了因果關係。

基於以上兩點,對於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無法形成一條清晰的證據鏈,即(損失額待確定)→(責任人待確定)→(責任無法定)。


法院判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以上所描述的情況,基本上案件情況都不清楚、再高明的法官也無法判決,所以法院根本不受理此類無頭糊塗訟訴案件。

當然,在諮詢法官時,法官也會告知起訴人,待公安機關偵破了案件、抓獲盜竊人,案件事實清楚後,業主帶齊證據可再來。


老包有時不在線


1.可以告。《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勝訴的機率為70% 以為要看警察調查的結果,如果你有較大責任,那麼可能敗訴。

3.勝訴後頂多賠30%

下面給你看一些判例:

物管是否對業務被盜損失承擔責任業主被小偷破門而入,財物大量被盜,遂起訴物業公司賠償損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具有重大意義的終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因看管不嚴,賠償業主20%的損失。

小偷入室盜走近6萬元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一住宅小區的張某,一回到家門口便發現情況不妙:只見自家鋼製防盜門和木門的鎖頭被人撬壞,整個門都損毀變形。入房一看,箱櫃、衣物一片狼藉,張某遂報案。

據統計,張某家中被盜現金8300元、電腦1臺、數碼攝像機1臺、金飾1批、紀念幣2套,共計損失價值59560元,該案至今未偵破。

業主向物業公司索賠

在張某看來,每月繳交物業管理費,把自家財產交給物業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門而入,物業公司竟毫無知覺,不管怎麼說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應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事發後,張某找到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該公司不予理會。張某遂把物業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59560元。物業公司仍不願承擔業主分文損失。

據物業公司辯稱,它的管理服務已達到國家ISO9001管理質量認證,認真落實了保安員職責制度、交接班制度,對車輛的進出做好登記制度,無奈小偷厲害,是小偷偷走業主的東西,業主應通過公安機關向小偷索賠。

物管:保安已恪盡職守

物業公司表示,業主所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不可能完全消除因犯罪行為可能引發的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風險,該公司已盡到相應注意和防範的義務,對原告被盜案件的發生並無過錯,故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在失竊期間,其保安人員在小區門崗、小區內巡邏、執勤的記錄等資料。

據查,2000年5月21日,張某入住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某住宅後,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住宅小區管理公約》,約定:物業公司按照有償服務原則管理小區,張某按住房建築面積0.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交納綜合管理服務費。協議簽訂後,張某依約按時繳交管理費。

一審:物業公司無需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制定了對出入小區的車輛及人員以登記等方式進行適當管理的制度,對小區內住戶的財產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

張某並未就住宅內的物品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的保管合同,物業公司無從知曉張某私人物品的種類及價值,對此也就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且目前張某住宅被盜案件尚未被偵破,其財物損失的數額無法確認。

一審法院駁回張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請求。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物業公司承諾對小區內財產和人身實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護,作為業主,屋內財產在上班、上學後全部置於物業公司保護之下,在這種情況下失竊是物業公司嚴重違約和失職所致。

二審:物業公司應賠20%

中山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在公約、小區管理規程等文件中均承諾對小區物業及居民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從本案證據可知,失竊案件發生時,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壞張某住宅兩重大門(其中一重是鋼製防盜門),進入室內翻箱倒櫃竊取財物後離去。

由此可見,物業公司對小區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邏顯然存在疏漏,對罪案未能及時發現、制止,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案件發生在室內,發現入室盜竊有一定難度,而業主對其室內財產負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責任,故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又因上訴人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出示了可信證據,而物業公司在兩審訴訟中均未提交證據進行反駁,故本院認定張某的損失為59560元,即物業公司應承擔損失賠償額為11912元。

法官:物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法官告訴記者,該案的終審判決應當引起物業公司的重視,在日常管理中要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組織者承擔的對他人的人身、財產負有的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護義務。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而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於物業公司的工作疏漏,沒有及時發現業主財產被盜,存在過錯。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補充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公安機關抓獲盜竊者以後進行追償。

業主家被盜告物業敗訴

本報訊 (記者 朱燕) 家中被盜後,董先生將物業起訴至法庭,認為是物業阻止其安裝防盜門窗才導致損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董先生敗訴。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後發現其住所,位於海淀區新新家園的房屋被盜。董先生說,他的住所位於1層,入住時曾要求安裝防盜門窗,但物業稱保安措施完備,不讓安裝。

案發時,小區每樓1名保安的配置變為4棟樓1名,樓內報警電話也早已過時未及時更新,甚至警方進小區調查時,發現室內紅外防盜系統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區公共安全監控裝置形同虛設,沒有案發時記錄。

因此董先生認為物業沒有保障業主財產安全,應賠償被盜的1500美元、8000元人民幣及價值30000元的首飾。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房屋裝修管理規定》中嚴禁以任何形式封閉陽臺、露臺,嚴禁在房間、窗戶外側安裝任何物件的內容沒有異議,該規定應屬有效。同時,物業服務中所包括的安全保衛服務內容為小區範圍內公共區域的安全保障,不包括業主住房內的財物保管,不能苛求物業的保安服務能夠防止一切盜竊案的發生。業主也應增強防範意識,在不能安裝外部防盜窗的前提下,亦可採取安裝內置防護裝置等措施。財產被盜的後果不應由物業承擔。


南國今報新房蕭宇


物業看是收多少物業費吧?有的收的少就好像不管。應該報警吧?我家幾年前也丟過錢,物業是老頭老太太,監控還是壞的!最後報警也沒有啥結果。警察也不是萬能的,還分負責不負責的呢。如果物業法有規定必須承擔,那樣更好。有的時候法是法,國情是國情了,但願自己還是多注意安全吧,也可以安裝監控!


賀蘭飛翔


家中被盜,可以起訴物業。但法院一般不受理。因為法院要遵循2008年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物業對小區內的人員和財產安全沒有法定義務。而且物業公司跟業主在合同上面也沒有註明有財產保管責任。況且財產損失取證也難以操作,說白了就是你家裡被盜多少錢,多少金銀細軟?誰來確定?


方人也77101667


如果你跟物業簽署了特殊服務合同,並且支付了特殊服務費,特殊服務指的是,與物業單獨少數家庭財產安全外包協議。這樣你可以起訴物業。如果只是單純的服務合同,那麼物業不負責你室內的財產,這個歸公安局負責,或者刑偵大隊,畢竟你也是納稅人。


二零零伍


看情況而定,物業管理只是管理公共區域的維修,保養,公共區域的衛生,外來人員有沒有登記和盤問,如果有的話那就跟物業沒有什麼關係,如果沒有的話賠的幾率很小的,你要搞清楚你交的是管理費,不是保證金,保證你家不被偷,


默默的回憶67054689


首先民事訴訟是公民的權利,家中失竊可以訴訟物業公司或其他責任人。

法院是否受理或您能否勝訴,賠償金額,完全取決您提供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對您家中失竊的直接責任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與您家中失竊直接關係證據,就別費神了。

有一點肯定,物業服務合同中不會約定物業承擔失竊賠償責任。

假如家中失竊,物業能承擔賠償,那麼很多部門就可以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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