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空姐遇害案”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100萬懸賞獎勵,你覺得合理嗎?

優米海淘


合理!既然是面向全社會徵集線索,那麼自然這個獎金是誰提供了線索就給誰,別管什麼義務不義務,人家義務打撈救援隊沒有因為打撈而收費,這就是人家的高尚無償勞動,這跟給你們滴滴提供了線索,確確實實找到了罪犯並不衝突,所以我支持救援隊得到這一百萬獎勵!



希望滴滴能夠做事敞亮一些,作為一個比較大的公司,出了這件事本身就影響了公司形象,如果再出來一個說了大話,真正到了該給錢的時候卻不認賬的負面新聞,那可真是要黑大發了!

既然敢掛出懸賞徵集的招牌,那麼就別賴賬,畢竟人家確實找到了兇手,希望滴滴公司別讓大家看到一副出爾反爾的嘴臉,那才是真的讓人心寒。


婦產科女司機颯姐


作為鄭州市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以下簡稱水上救援隊)委託的律師,本人覺得滴滴公司應當依法支付該懸賞金,具體數額大小根據該線索在偵破該案中的重要性而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2018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該水上救援隊發現併成功打撈一具屍體,經警方鑑定該死者為貴公司懸賞尋找對象。 二、2018年5月10日晚,滴滴公司公開向全社會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對此該水上救援隊認同該懸賞,並在懸賞的基礎上,組織人員和相關技術,進行探測、分析和打撈,最終成功。對此,滴滴公司應履行懸賞,踐行承諾。 三、滴滴公司懸賞為真,現水上救援隊又稱系提供線索及打撈人。滴滴公司應與律師聯繫確認水上救援隊是否為提供線索人及打撈人。若是,應及時和律師確認兌付懸賞事宜,以彰誠信! 不能不接電話,大家可以嘗試聯繫滴滴公司懸賞電話01083041110。四、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看來,滴滴的懸賞是要兌現的,但要符合懸賞公告中的條件。五、水上救援隊雖然是公益組織,公益組織與接受懸賞並不矛盾,公益組織也可以是《合同法》規定的相對人,不能因為是公益組織就剝奪了相關權利。而且滴滴公司是公開面向全社會徵集線索,因此只要符合條件,滴滴公司就應當依法支付。綜上,水上救援隊打撈屍體的事實清楚,而且相關的新聞報道都有信息,滴滴公司應當主動聯繫水上救援隊及其代理律師,承擔自己發出懸賞公告的責任。


付建律師


滴滴懸賞這事,這100萬是應該兌現的,但是卻不是應該給水上救援隊,而是給當地公安局,為何這麼說?

首先我們要看滴滴的懸賞百萬內容,5月10日,空姐李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事引發關注。當晚,滴滴發佈懸賞通告,懸賞100萬元尋找嫌疑人劉振華。滴滴稱,對於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我們從懸賞中可以瞭解到,第一是在尋找嫌疑人,第二是提供嫌疑人線索,以上兩點,我們不難發現,實際上完成懸賞內容的是當地警方,包括嫌疑人自殺的錄像,包括組織打撈嫌疑人,包括宣佈案件破獲,這都是警方在做,而不是打撈隊完成的。

我們也知道,打撈犯罪嫌疑人屍體,是打撈隊接受警方的委託乾的,換句話說,是警方讓打撈隊乾的,打撈隊本身撈出屍體,是有功勞的,但是這個功勞是他和警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和滴滴的,警方可以獎勵打撈隊,但這個滴滴的懸賞是沒有關係的。

我們應該理解懸賞破案是什麼意思,綜合本案,實際這是有兩層含義的,第一層,嫌疑人在哪,第二層,把嫌疑人撈上來,滴滴懸賞的是第一層,而打撈隊乾的是第二層,所以,滴滴的懸賞與打撈隊是沒有關係的。

我是最早說出犯罪嫌疑人已經自殺死亡的自媒體,因為我看到嫌疑人棄車,就推理出這個結論,後警方找到監控錄像,後打撈屍體,宣告案件破獲,本案,實際找滴滴要錢的不止打撈隊一家,只不過他是比較正式而已,這不奇怪。有個人撿個錢包,也有十幾個人來認領,這100萬的懸賞,眼睛紅了,心思不正的人來認領,太正常了,所以,到底誰在破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看警方認定,我覺得,警方領這筆懸賞是沒問題的。


韓東言


大致情況就是,事發初期空姐失蹤並且確認遇害後,警方開始進行大範圍調查,受此次事件的影響滴滴公司自然也是難辭其咎,為了挽回顏面也是為了在此事事件中儘可能的出一份力,於是滴滴公司就開出了100萬的鉅額懸賞,用於獎勵查詢和抓捕兇手中提供有價值線索的人和部門。

後來的情況大家還都還記得,警方根據監控等資料查到線索,兇手行兇後跳入河中,於是便組織打撈隊進行打撈。經過多日打牢後,打撈隊終於撈到兇手的遺體確認其自殺身亡,由於打撈隊是直接找到兇手的部門,因此,近日該部門提出申請要求滴滴公司承兌100萬的獎金。

打撈隊的要求是否合理,個人看法是打撈隊的要求非常合理,但打撈隊不應該作為唯一的領取獎金的群體,首先先說滴滴公司在這起慘案中,滴滴公司的責任難辭其咎,所以為了挽回形象追捕兇手,滴滴公司提出100萬懸賞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最後兇手雖然自殺身亡,但畢竟也是經過多方追查而確認的結果,滴滴公司有責任將100萬懸賞全部兌現,雖然兇手沒有被個別人發現或者抓捕,但100萬獎金也應該支付給此次抓捕事件付出貢獻的官方和民間群體,而且此次搜尋工作中,這支打撈隊付出的貢獻也相當之大,如果不是及時搜尋到屍體,兇手的屍體很有可能會被衝到更遠的地方再也找不到,從而形成無頭懸案。

但是個人觀點,如果滴滴公司選擇獎勵,個人認為首先該獎勵的應該是警察部門,因為是警方首先確認兇手跳入河中,在這一刻兇手實際上已經被鎖定,後期的精確打撈只是輔助工作而且也是在警方的指揮之下,打撈隊在此是搜尋過程中雖然是主力,但當地警方同樣是破案主力,在此次破案中他們也有十足的功勞,打撈隊如果想單方面領取獎金,這個要求恐怕未必會合理,當地警方與打撈隊應該平分這筆獎金。




遼寧資深球迷


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本著負責的態度懸賞百萬緝拿兇手,其本意原為幫助警方儘快破案,提供兇手劉振華線索及信息的人員的一種獎勵。而打撈屍體的打撈隊也只是在警方鎖定嫌疑人下落的情況下打撈出屍體,這與滴滴公司的百萬懸賞的初衷是不同的。


此次打撈隊向滴滴公司索要百萬元懸賞承諾其實是不妥的,而且是在滴滴公司內憂外患的節骨眼上,如果滴滴公司不給,勢必給滴滴公司雪上加霜,被競爭對手利用影響公司形象,而給了的話,這與冤大頭無異,打撈隊的算計也會得逞。

我想最終的結果應該不是全給,但也不定比平時的市場價格高處許多,而最終到底給到什麼程度也就不一定了,從打撈隊僱傭律師前去索要百萬懸賞,我們也不難看出,打撈隊其實心裡也沒底,不然也不會委託律師。


不管怎麼說,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是負有責任,市場準入門檻過度、把關不嚴,但也不能因此而沒有自己的原則,滴滴公司不論給多少這都是公司成長的代價吧。


迷途遠望


輿論颶風中,“滴滴”孤掌難鳴。無論是三個月前的“空姐遇害案”,還是近來的“順風車姦殺案”,都以累積的情緒撲面而來。媒體的花樣辯論,公眾的憤怒謾罵,已經達到空前之勢。所謂“牆倒眾人推”,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於是,新舊賬目,人們一起清算。雖然,有些事情在邏輯上沒有直接關係,但因“勢頭大,好辦事”的民間打法,“空姐遇害案”的救援隊也順勢捲入,並起訴滴滴,要求兌現100萬獎勵。從案情發展上講,平臺懸賞、救援隊尋人、發放賞金,這應該是一氣呵成的鏈條關係。

可是,依照媒體的報道,在“空姐遇害案”尋兇懸賞公告發出後,兩天時間,平臺方(滴滴)接到三千多條線索,並且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這種情況下,平臺方(滴滴)便將獎金髮放事宜移交相關機構辦理,但有效線索提供確認的工作,卻需要公安機關處理。

總之,就“空姐遇害案”的救援隊起訴前,“懸賞獎金”沒有得到具體的解決發放。於是,“空姐遇害案”的救援隊以獨自發現併成功打撈嫌犯上岸,在案件偵破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為由,向平臺方(滴滴)提出訴訟。

就事論事,如果“懸賞事宜”順利,似乎也算喜聞樂見的民間互動。只可惜,當“懸賞”變成“索賞”時,事情就變得較為尷尬。這其中不僅反映出平臺方(滴滴)的理事懈怠,同時也讓“救援隊”顯得吃相難堪。

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場“懸賞事宜”已經失去基本的互動場景,就效果而言,幾乎是失控的。因為,我們很清楚,在“懸賞事宜”中,要想達到公共性質的良性互動,懸賞方當然是要主動推進“懸賞事宜”的,而非讓“尋兄者”出面“索賞”。這顯然早已打破“懸賞”的基本格局,自然就顯得吃相不尊。

所以,有必要就“懸賞”和“索賞”的道德困境入手,對“空姐遇害案”救援隊起訴滴滴,進行相關的剖析。以此明晰,在突發事件中,關乎“懸賞”的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以及“懸賞”中的“道德優勢”和“道德困境”各是什麼。

其一:“懸賞”的本質是利益激發,但卻披著“道德輕紗”。

自古以來,“懸賞”就流行於江湖,古人憑義氣彼此約定,今人有律例彼此約束,總之“懸賞”不陌生。只是,就“懸賞”的本質而言,因與錢財物品掛鉤,就自然難掩利益激發的邏輯。不過,就眾多懸賞來看,即便“有利可圖”,但同時也透著幾分道義。

尤其,在“追兇事件”中,“懸賞”顯然已經超越“利益本身”,起碼在公眾的評價上,“懸賞”有更多鼓勵和宣揚的意味。就社會意義而言,“道德輕紗”會顯得很高大,比獎金多寡和具體的“被賞者”是誰更為重要。

所以,通常在“懸賞”結束後,社會更願意宣揚行為本身,而非具體的人和具體的事。坦白講,“利益激發”只屬於個體,但“道德輕紗”卻屬於更多人。於此,在“懸賞”的發放上,幾乎都會動作很大,以此尋找道德層面上的“正向共鳴”。

其二:“索賞”的本質是利益回報,但卻難掩“吃相不尊”。

就事論事,“索賞”這種事情真的不常見,因為絕大多數人“抹不開面子”。畢竟,從形式上講,“懸賞”中的“賞”就將交易的意味淡化。只是,當人們遇到“大金額”的“懸賞”時,或許面子就不再那麼重要了。

就普通人而言,100萬顯然屬於大數目。所以,出現“索賞”也屬於預料之內的事情。只可惜,雖然在“懸賞”中明碼標價,可但凡真刀真劍的發放鉅額獎金,似乎氣氛和關係就顯得緊張起來。無論是平臺方(滴滴),還是“空姐遇害案”救援隊,都好像有很多難言之隱。

慣常,在“尋兇”或“尋物”成功後,委託方答應回報對方,基本上是主動地,或以感激之情一併奉上。所以,也就能理解“索賞”為何顯得尷尬?說到底,很多事情要是戳破道德範疇的裹挾,就會顯得很不堪。而“懸賞”和“索賞”,從形式和基質裡,本就帶著某種拖沓和模糊,著實讓人會陷入糾纏不清。

其三:“懸賞”和“索賞”的共謀應該屬於“潛規則”。

講真,在“空姐遇害案”的救援隊完成預定目標後,“懸賞和索賞”本應該暗自運行,平臺方(滴滴)獎金髮放,救援隊欣然接受,媒體跟蹤報道,公眾全面叫好。可是,這樣的局面並沒有完全打開,而且被扭曲成“索賞”的尷尬,著實是一次“懸賞事故”。

就個人層面而言,“索賞”無可厚非,畢竟“救援隊”付出行動,無論如何也應該給予相應的鼓勵。可作為社會層面的考量,如若“索賞”成為一種常態,勢必會讓公益性質的行動有所受阻,並打破人們對於公共事件的基本認同感。

所以,最好的結果,應該是將“懸賞”和“索賞”的共謀暗自運行,而非拿到檯面上來,鬧得狗血沸騰。很多事情,要是打破原本的模樣,就不如徹底不要去做。如若打不通“懸賞”的路徑,就不如扯掉“道德輕紗”,將事情徹底商業化,形成交易的明確鏈條:“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其四:眾人推滴滴,“索賞”看起來有希望,但終將一地雞毛。

就救援隊起訴滴滴“索賞事件”,不管怎樣釐清事實,借勢的名頭或許終將難以拭去。就通常的邏輯來看,牆倒眾人推或許會起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如若將“索賞”訴諸法律,似乎也會導致某種意義上的“道德潰敗”。

無論怎樣,“索賞”終將看起來不體面。表面上在情緒混戰中可以贏得先聲,可並不代表就一定有結果。作為平臺方(滴滴)最重要的是把眼前事兒處理妥當,以安撫公眾的憤怒和理順商業的秩序。而對於遺留的問題,即便再怎麼紛繁,估計也顧不上。

而作為“空姐遇害案”的救援隊,但凡使出“索賞”的手段,就代表他(她)們的初衷並不純,而這也很難逃脫公眾的道德審判。甚至,會成為最核心的一個問題被持續拷問。於此,無論是平臺方(滴滴),還是“空姐遇害案”的救援隊,都必將捲入輿論漩渦,糾纏不清,或一地雞毛。


姬鵬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事情緣由:

 

5月10日,空姐李某在新鄭機場乘坐網約車趕回市區,途中遭司機劉振華殘忍殺害,一時牽動眾人人的心,作為網約車平臺的滴滴打車也發佈了懸賞通告,滴滴方面稱:對於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事後經過警方偵查,嫌疑人跳入南水北調河中,下落不明。而在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的打撈下,最終嫌疑人的屍體被找到,並打撈上岸,至此案件得以告破。

 

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律師向滴滴申請懸賞支付,合理嗎?

個人認為市合理的。因為在案件發生後,滴滴公司的懸賞公告明確寫到:對於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雖然案件的偵破主要是警方的支持,但是這是鎖定嫌疑人在河中,並未真正見到疑犯,而打撈隊的通過努力,下水作業,最終打撈出疑犯屍體,也間接的相當於提供了嫌疑犯的信息,所以打撈隊是有申請懸賞金的權利的。

 

當然,滴滴公司也明確寫到:提供最高100萬的將獎勵金。是最高100萬,滴滴公司也有權限根據提供的線索對於案件的偵破的幫助大小,權衡給出適當的獎勵金額。

 

個人認為,滴滴作為一個知名的品牌公司,對於懸賞金額促進案件的偵破本身是一件正能量的行為,若是事後不能按時兌現獎金,卻有失公司的威信和公信力,可以在公安機關的協助見證下對協助偵破案件的相關個人或團體,在協商對話中進行獎勵金的發放,既履行了自己的承諾,又樹立了品牌的公信力!



東方今報


救援隊雖然是公益打撈行為,目的也是支持警方破案,但不能因為其身份而排除其獲取賞金的權利,救援隊找到犯罪嫌疑人遺體,使得公安機關迅速破案,滴滴公司應當依照約定向救援隊支付相應的懸賞金。

據報道,滴滴公司懸賞100萬元,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犯罪嫌疑人劉某的線索,並承諾對提供線索的人,視線索重要程序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經過日夜奮戰,救援隊最終將犯罪嫌疑人的遺體找到,也使得空姐遇害案最終成功告破。

滴滴公司公開發布的懸賞公告的行為屬於要約,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廣告人以廣告的方式發佈聲明,承諾對任何按照聲明的條件完成指定事項的人給予約定的報酬。任何人按照廣告公佈的條件,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即對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涉案救援隊屬於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救援隊實施打撈行為也屬於公益支援公安局儘早破案,由於事發地水域河流流速較大,且水底堆積物較多,搜尋難度非常大,救援隊的專業打撈行為無疑相比一般人而言更加專業。

救援隊通過日夜搜救,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遺體並通知公安機關,最終使得該案成功告破,救援隊的這一線索無疑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滴滴公司應當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向救援隊支付相應的報酬。

滴滴發出懸賞廣告的目的本就是讓更多公益之士、知情人員、社會組織和個人都積極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線索,從而幫助警方儘早破案,早日懲治違法犯罪人員,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個人認為紅十字救援隊也不應當區別對待,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


法律知道


參與搜尋嫌疑人劉振華的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律師向滴滴提出懸賞支付,我認為是合理的。

1、滴滴公司公開發布的懸賞公告的行為屬於合同要約,在法律上有履行義務。

5月5日晚,祥鵬航空的空姐李明珠下班後從機場乘坐滴滴順風車回家,途中被殺害。在案件告破前,滴滴曾發佈公告,稱將會視線索重要程度,向提供線索者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5月12日凌晨,鄭州市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配合警方在鄭州一河渠內打撈出滴滴順風車司機的屍體,警方確係是殺害空姐的兇手。現救援隊向滴滴要求兌現獎勵。應該說救援隊打撈是有公益的一面,但滴滴有這個懸賞公告,因此只要救援隊符合這個條件,滴滴就應該按照公告支付獎勵。

2、救援隊需證明打撈行為與案件告破重大幫助的有效、直接證據。

可想而知滴滴一發布懸賞公告後,會有很多人提供可能對案件告破嫌疑人信息的,比如發現嫌疑車輛、疑似嫌疑人行蹤等等。案件告破後,要求滴滴兌付獎勵的訴求人很多,這種情況下滴滴回應稱:“在尋人啟事發出後,兩天時間裡平臺接到了三千多條線索,我們選取了當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隨時同步給公安部門,由於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我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也是合理的。因此救援隊要想獲得相關獎勵,提供證明材料是必須的。當然其他提供有效信息對案件有重大幫助的個人或團體,只要能提供有效證據,也應該可以獲得相應獎勵。

3、滴滴履行獎勵兌付,既是自身長期積累的負面形象的正面舉措,是危機公關;救援隊獲得獎勵,對今後公益活動更好更高效的發展也是一種積極有效的幫助。

綜上:我認為滴滴應該兌付獎勵,但具體金額要看證據有效性到底有多高;而且對其他提供有效信息對案件有重大幫助的個人或團體,只要能提供有效證據,都應該兌付相應獎勵。


風起堂主人


先來答疑:5月10日,空姐李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事引發關注。當晚,滴滴發佈懸賞通告,懸賞100萬元尋找嫌疑人劉振華。滴滴稱,對於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5月12日4時30分許,“空姐乘滴滴遇害案”正式告破。近日,參與搜尋嫌疑人劉振華的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律師向滴滴提出懸賞支付,再次引發輿論關注。滴滴回應稱,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他們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申領人儘快提供有效證據,經公安機關確認後,會盡快將獎金髮放。

滴滴這麼回應:

在尋人啟事發出後,短短兩天時間裡平臺接到了三千多條線索,我們選取了當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隨時同步給公安部門,由於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我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網友這麼看:

@Sunny丶shoes:有一說一,這錢不應該給打撈隊。

@耕種鋤耪一魯人:警察找到了線索,然後叫來打撈隊打撈,打撈後,警察查明屍體就是兇手,打撈隊只是出了打撈的力氣吧?

@零崎翼識Zerozaki:我覺得這個錢滴滴應該出,不過應該補償給受害人家屬而不是救援隊。

@Me周寧波:沒錯,滴滴敢承諾,就要敢擔當。

@土老老老冒兒:支持救援隊!

@JCL1Q84:滴滴公司如果聰明點,就該主動表示捐一百萬給這支公益打撈隊,算是做個慈善。

@lo洛lo:打撈隊說了他們做的是公益,但滴滴有承諾在先,滴滴是應該兌現的,至於兌現後這個錢怎麼分配,給誰,那得看了。

“義務”救援為何還“要錢”

受救援隊委託的付建律師解釋稱,水上救援隊屬於民辦非營利性企業,救援和打撈都是義務的。但這次

滴滴是為提供“重大線索”懸賞,與幫助死者家屬打撈的性質是不同的。義務救援隊是利用自身的設備工具和人員發現嫌疑人併成功打撈,並經過公安機關鑑定,確定嫌疑人身份。具備協商支付懸賞金的資格。

“空姐遇害案”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100萬懸賞獎勵,你覺得合理嗎?你怎麼看呢?(X)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