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老人去世前有遺囑所有財產給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有權要一部分嗎?

平凡人44943966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某一個法定繼承人單獨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也就喪失了繼承資格,自然無權要求分一部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即充分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不干涉他們對自己私人財產的處分。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我們的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意思自治的同時,也對弱者表達了人文關懷。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那麼被繼承人應當分一部分財產給他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另外,為了保障未出生胎兒的權利,法律規定了“特留份”制度,即被繼承人如果有尚未出生的子女的,應當在分割遺產時給胎兒留下必要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冰焰


路過,老人去世前有遺囑所有財產給了一個膝下子女,生活周圍這樣的事很多。如果老人生前所立遺囑是合法有效性,其中遺囑公證,口頭遺囑(按口頭遺囑多人在場及相關規定),那麼其他子女從法律上是無權力申述遺財份額。

老人遺囑可以分三個方面,一遺囑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如相關的法律機構),二遺囑財產可以給家裡一個人及多人分享,三遺囑財產可以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文所示的老人如果遺囑財產給其中膝下一個子女,如果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其他子女要求得到遺囑財產的份額,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這樣說來有點殘酷,但是法律是講規矩的,不是講親情的。我只是想說,老人有權力處置自己身後的財產,也許有錯,但無法改變。我們做子女分享是老人養育之恩,能不能得到最後的財產,是個幸運的機緣,同時重要的是,拿到老人最終的財產的子女,適宜對其他人懂得分享為好。


生活的路很長,生活故事很多。當我們需要幫助時,人情寶貴,親情珍重是多麼重要。也許不會“雪中送炭”,但願也許會“錦上添花”,也許是默默陪伴。法律無情,真情無限。


山人品茶


首先可以明確回答你,如果老人去世前有遺囑在前,而且是老人清醒自主時做出的決定,那麼其它子女是無權要求其它的。雖然你們也是老人的子女,但老人的財產只屬於他們自己,處置權只屬於他們,這和血緣倫理就沒有直接聯繫了。

如果老人是在神智不清、外力誘導或脅迫情況下做出的無奈選擇,那要另當別論,你們如果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收集證據呈堂示眾,從法律角度主張自己份內的權利,爭取屬於自己的繼承份額。

從這個問題上,其實你們也應該認真反思,是什麼讓老人做出了這種看來違背常理的決定,你們是否盡到了做子女的義務,是什麼原因讓老人這樣做。因為現實中類似例子太多了,盡孝時不見身影,卻在事後財產上爭先恐後。你們也許有一大堆的理由,但若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我認為就沒有什麼好疑問的。


元芳有看法


背景材料不完整,只能按常規來分析。既然是將全部財產給一個子女,說明他的老伴已經先於他亡故。而在他老伴死亡時,第一次繼承已經發生,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按法定繼承處理,家裡的一半財產由配偶、子女平均繼承。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發生後,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動產部分可能因訴訟時效而無法勝訴,但一般家庭財產最主要的部分---房產,作為不動產卻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所以說,老人的這份遺囑還是有些問題的,其他子女可以起訴獲得全部遺產的那個“子女”,要求“析產”,獲得自己應有的房產份額。


見性不留佛1


首先要確認遺囑的真實性,還要有二個三個見證人簽字和按手印,並羅列出財產的明細(其中也包括欠款)。最重要的是在立遺本人意識清醒的時候所立遺囑。並有委託人來辦理後續的遺囑事宜,也有委託律師辦理,如果遺囑財產數額巨大,可能還需要到公正處公正,加以對遺囑的法律效應更加的明確和真實。如果這樣的遺囑確認把所有財產只給遺囑指定的一個人,那麼其它子女是沒有權利去要求分得遺產的。反之如果遺囑指定人放棄繼承遺囑,那麼遺囑也就自然作廢,遺囑中的財產也就變成遺產,有所有子女繼承。我不是律師,不是很懂法律,這只是本人的想法


危險品17


作為其他子女,應該檢討自己是不是對老人盡了最大的關心和孝順,而不是爭奪老人的剩餘遺產。

我認為,如果老人的遺囑能代表老人的真實意願,其他子女就應該尊重老人的選擇,不應該再要求分遺產。


春風融化冰水


很正常。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是不可能的事。老人覺得做到了,子女覺得做不到。每個人觀點都不一樣。所以,只能是“我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偷不搶,光明正大,我就自己分配”。我給了生命給你,還要將我的骨頭炸成灰給你?沒這個義務。


user7523641809647


你好。老人的遺囑是什麼類型的呢,遺囑多種形式的。

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強的,是需要公證機關證明過呢;還有口頭遺囑,這個需要兩個或以上非直接或間接受益人在場證明;還有自書遺囑,即是自己手寫的;代書遺囑,即是找別人寫的,當事人口述;再有就是錄音遺囑了。

現在不知你說的是那種遺囑了呢,當然我們的遺囑問題最大在於執行,因為不管那一種遺囑,其實都是要所有繼承人簽字同意後,才能進行分配的。

即使生前立有遺囑,也很容易讓在世的人因利益分配問題反目成仇,除非真的是大家覺得合理,同意了分配方案,否則這是一項長期的協商溝通的事情。

如果想讓財產隱蔽定向地傳遞,其實可以選擇保險和信託這兩種金融工具的。

你說到的其他子女有沒有權要一部分,就看遺囑的類型以及真實有效性了,無論如何,也是需要其他子女同意了,才能繼承的啦。


秦批文


若真想要:父母不會同去世,檢查遺囑是否為父或母個人財產。一人去世在前,後去世老人有50%+1/N(老人+子女人數),後去世老人有權處理份額。

剩餘其他為“子女份額”。“子女份額”法律上子女可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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