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 「焦點新聞」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 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

「焦點新聞」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 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3日訊 23日下午,2018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舉行。會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證監會相關人員進行發言,重點介紹了當前非法集資形勢特點、相關法律政策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教育部財務司副處長黎慧發言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明確要求,密切關注民辦教育機構等新的風險點,加強風險監控。教育部高度重視加強民辦教育機構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兩個方面工作:

一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國辦發電〔2018〕2號)和201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精神,發文(教財廳函〔2018〕5號)督促各地對民辦教育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全面開展自查。此次專項自查工作將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含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都納入自查範圍,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自查自糾有關情況報告擬於4月底前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另一方面,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加強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防範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行為。一是落實法律規定,加強分類管理。2017年9月1日,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為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提供了法律約束,不僅確立了民辦學校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原則,還對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等行為的民辦學校,對其法律責任進行了重申。《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管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非法集資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推動條例出臺,規範辦學行為。2017年,我部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全面啟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立法程序,擬對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行為作出更明確禁止,進一步為民辦教育健康規範發展提供法律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擬於近期公開徵求意見。三是督促各地落實《意見》,健全監管機制。2016年12月29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截至2018年3月,已有遼寧、安徽、甘肅、天津、浙江、上海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實際出臺了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四是開展專項督察,防範經濟風險。我部在部署各省開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全面自查的基礎上,於2017年11月至12月組織各方力量,選取安徽、廣東、四川、浙江、雲南和北京等6個代表省份進行實地督察,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防範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經濟風險。

下一步,教育部將按照國發〔2015〕59號文件要求和本次會議精神,進一步督促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教育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同時,督促各地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配套文件,推動各地出臺和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制度文件,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切實做好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工作。

本文源自: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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