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補發工資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實務中經常會遇到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補發當月往往有數萬元的工資,本是一件幸事,但是工資到手的時候往往會大吃一驚,到手的比預料的要少很多,到財務部一查,稅款就是大幾千,讓人叫苦不迭。也有人提出異議,這是我前幾個月的工資為什麼不能分攤計稅呢?那麼到底是什麼情況呢?下面蘑菇就來說一說》。

首先看國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發[1995]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支付時,按照每月收入額減除3500進行申報。

目前大部分地區是按照這樣的方式進行處理,即補發部分一併在當月計稅。但是此種方式確實有不合理之處,例如單位遇到資金困難數月不發放工資,後來一次性發放,那麼相當於數月工資至扣除了一次3500,顯然不合理。

部分地方如廈門出臺關於規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補繳(更正)申報的通知,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出臺關於補發工資等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明確可以進行分攤。

因此作為辦稅人員還是要本著維護職工利益出發,就一些不合理的事項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一方面避免出了政策未被利用,另一方面為制度的完善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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