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離婚三年後,她一審被判要背前夫近3000萬的債,再審後她不用還了

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記者 邵巧宏 通訊員 趙豐香

“這次法院,真是救了我一條命!”看著原告在自願放棄的《和解承諾書》上簽名,作為被告的張燕(化名)不禁眼眶發紅。

這份確認書意味著她不用再揹負前夫欠下的近3000萬元鉅額債務,終於可以迴歸自己的正常生活。

今年1月,張燕發現自己名下一套房子被查封,這才發現自己在4個月前因前夫欠債3000萬元而被告上法庭,隨後張燕因缺席一審被判支付近3000萬元債務。對鉅額債務不知情也未受益的她隨即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前天(6月19日),在法官的調解下,原告簽下確認書,不再向張燕追討其前夫所欠債務。

記者瞭解到,這也是今年1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以來,寧波此類案例再審後獲得成功的最大標的額案例。

離婚快4年

寧波女子被判支付前夫近3000萬債務

40多歲的張燕是寧波人,她是2010年和前夫劉強(化名)認識3個月後閃婚的。當時,兩人都是再婚,在婚姻介紹所認識。雖然男方比張燕大10歲,但考慮男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兩人又都想要個孩子,就匆忙登記結婚了。

張燕說,婚後兩人努力了一年依舊沒有孩子,感情開始慢慢變淡,男方也經常不著家,後來就分居了。3年後,兩人最終不歡而散。離婚後,因為沒有孩子,經濟上也沒有瓜葛,雙方不再聯繫。

然而,就在今年1月,張燕名下的一套房子被法院查封。她這才知道,去年5月自己和前夫被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上一段婚姻期間前夫所欠的債務,本金1650萬加上利息近3000萬元。

當時因張燕未收到法院傳票而被缺席審判,法院根據《婚姻法》第24條規定的“債權人就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認定這3000萬元為兩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並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知道這件事後,我三天三夜沒有睡覺,真是欲哭無淚”,張燕告訴記者,從法院的判決書上,她才知道,前夫曾在2011年底到2013年向朋友李偉(化名)借款1850萬元炒股,後在2014年還了李偉200萬後就消失了,再也聯繫不上了。

再審認定女方從借款中受益可能性比較小

雙方庭外和解,原告自願放棄追債

前夫借錢炒股,完全是在張燕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她也從來沒花過一分,不甘心當“背鍋俠”的張燕向寧波中院提起再審。

前天早上,在經歷了近半年的審理後,原被告雙方再次來到法庭,這一次張燕等來的是一個天大的喜訊:

原被告雙方在法庭簽訂了《和解承諾書》,原告自願放棄向張燕追還3000萬元的訴權,並撤銷了因該案對張燕個人涉案財產的保全。

一審法院將張燕和前夫婚姻續存期間炒股欠債的3000萬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何寧波中院並不支持呢?

承辦法官趙法官告訴記者,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判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我們最終落腳點還是根據《婚姻法》17和41條等法律,看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平衡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而非機械地運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特別是今年1月17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與該解釋相牴觸的從1月18日起不再適用。這對我們來說,更是一個有力支撐。

“對於這個案子,債務數額巨大,遠遠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沒有共同生產經營情況,更沒有夫妻共同合意,況且多項銀行轉賬證據證明男方借款用於槓桿炒股,並虧損,再結合其他證據,女方從中受益的可能性比較小”,趙法官表示,就算原告不放棄訴權,法庭結合查實的證據也很可能判定女方不用支付債務。另外,該案還存在訴訟時效問題,這也是債權人同意和解的關鍵點。

趙法官還曾審理過其他幾個類似案件。比如有一起涉及10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女方被要求歸還婚姻續存期間丈夫借的10萬元,一、二審法院判處女方還債,新解釋出臺後,女方以“已離婚未受益”為由申請再審,再審期間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女方與前夫出雙入對的照片以及與其在原審法院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法庭認為女方很可能為避債而假離婚,故駁回了女方訴求。

新規後,寧波中院審查首批涉夫妻共同債務申請再審案件調撤過半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後,寧波中院涉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申請再審數量明顯增多。為更好處理相關案件,經過多輪調研、反覆研討,達成統一共識,最終確定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再審審查的具體審理思路:嚴格執行上級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有關通知精神,務求儘量通過調解、和解方式化解此類糾紛。

在第一批結案的22件涉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中,有12件以調撤結案,調撤比例超過50%,調解撤訴案件總體金額達19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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