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以案釋法」員工遲到、早退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

「以案釋法」員工遲到、早退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

未請假早退,發生交通事故

「以案释法」员工迟到、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崔某是某公司員工,實行的是綜合工時制。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在上班期間外出離開必須得到當班主管簽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顯示,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時間為當日20時至次日早上8時。4月20日凌晨4時許,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請假及未取得主管領導批示放行條的情況下離開公司。當日凌晨4時2分左右,崔某駕駛無號牌自行車,通過人行橫道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後崔某被送到醫院醫治,診斷結果為:“重度­腦損傷,閉合性胸部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崔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不予認定工傷,員工起訴

「以案释法」员工迟到、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在申請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公司向區人社局提交了其認為崔某的受傷不是工傷的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公司《出入公司大門管理規定》、《保安工作內容》、《考勤管理制度》、《通知》、《勞動紀律》、以及公司員工蘭某、陳某、周某、李某的出具情況說明和《調查筆錄》等。區人社局基於以上證據,向崔某和公司分別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崔某不服,將區人社局告上法庭,請求工傷認定。

法院:崔某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崔某當日的工作時間為20時至次日早上8時,公司規定員工在上班時間外出必須得到批准。崔某於凌晨4時離開公司,未按公司規定請假,且在其他員工阻攔的情況下,強行離開公司,顯然並非正常上下班的行為。崔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因此,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崔某不服一審判決,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解讀

對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要點有二:

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崔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條件。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崔某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受傷。

「以案释法」员工迟到、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判斷“上下班途中”的依據,除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外,還包括“合理的上下班時間”。本案中,崔某是在距離下班尚有4個小時的情況下,不顧其他員工的阻止,違反公司的規定強行離開公司,其行為顯然已超出了正常上下班時間的範疇,因此不符合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件,不予認定工傷是正確的。

那麼,對於日常工作中發生的遲到、早退等情形,如果在路途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呢?我們傾向於認為,如果是合理範圍內的遲到、早退,仍然屬於正常上下班時間的範疇,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反之,則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河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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