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地下停車位出租20年,開發商物業還能收取“管理費”嗎?

徐州文藝範


地下車位出租20年,開發商物業還能收取物業管理費嗎?

先明確一點,物業管理企業對所有的車位都會收取管理費(即使少數別墅明不收,車輛管理成本的也計入了物業管理費)。本題所說的開發商出租車位,從理論上這個車位屬性有兩種:一種是可以用於出租的人防車位,還有一種是可辦理產權的專屬車位(開發商就是不賣僅供出租,當然也有可能暫時賣不掉)。


以上這兩類車位一旦交付使用,其車位管理費的繳費主體為開發商。但是從實際操作來說,開發商與承租人簽訂定的車位租賃協議,會明確的決定:合同收取出租車位費用不包含車輛管理費,管理費由承租人自行繳納。為什麼這麼做呢?

1、在履行合同的20年期間,車位管理費有可能會調整,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開發商將此管理費從租賃車位費用中剝離。

2、日常的管理中,直接發生聯繫的是物業企業和承租人,開發商如果承擔的繳納管理費的義務,那麼在互相溝通現場矛盾中,開發商有可能無數次牽扯進來,再傻的開發商也不會幹這事兒!

從法律上來講,出租車輛(位)管理費繳費主體確實是開發商,這個從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出租價格表中可以看出地下車庫的停車服務價格,一般分兩種說明。例如某城市物業服務價格表(下圖)


專用車位即是產權車位,表中的服務費為50-80元,租用車位的150至300元的價格中就包含了50-80元的服務費。

我們以300元和80元兩個價格舉例子。開發商在簽訂車位租賃協議時,只按每月220元收取車位費,同時在合同中約定80元服務費由承租人自行向物業管理企業定期繳納,遵守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車輛管理規定等。這樣開發商就將自己從車輛管理矛盾中抽身出來,只是到期了向租客收租而已。

總之,業主租用車位除了本身租金,還要繳納車位服務費,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老包有時不在線


停車問題,是如今很多小區最大的問題之一。其中一是車位問題,二是秩序問題,三是維護停車場設施問題。對於地下停車位,基本不存在在個體的車位問題了,也就是說業主單個是有車位的。但是,根據各小區的不同,並不能保證所有的車主都有車位,這就引來了秩序問題,也就是亂停串停的問題。這點,在我們小區的地下停車場也出現了。比如說,你回家的時候,發現你的車位上停了別人的車,那麼,你說需要管理嗎?顯然是需要的。那管理就需要人吧。還有,即使鄰居也是有車位的,難免不會有親戚朋友來串門,也開著車來,那朋友不可能有車位的,可能就會有亂停的問題。同樣的,這也就引出了第三個問題,既然是地下,那需要照明嗎?需要監控嗎?需要打掃衛生嗎?需要通風嗎?還有,肯定是有消防設施在裡面的,如果沒有,開發商也驗收不了。

上述種,顯然都是需要管理的,更是需要維護的,也是需要費用的,這些就得收費了。至於收取的是什麼名稱,那就不一定各地都一樣。比如我們小區,叫照明費+衛生費。

上面說了,收取一定的費用是合理的,也是合情的。但是這又涉及標準問題。我們的原則是,通過總體進行測算,以基本能保本微利為原則。當然,這是需要有小區業委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並且要進行監督的,這樣的機制,業主的信任度高一些,如果僅是由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來定價,業主的信任度低一些。總之,以微利為原則。

對於小區治理的經驗和總結,我都會逐步寫出來跟大家分享,但請你關注“銳眼說小區”。實踐下來,小區事務真的是很複雜的,要有一個長期的探索總結呢。


銳眼說小區


其實這個問題來說,既然業主已經租了20年,費用一定不低。所以,即使產生和物業的管理費也要開發商掏的。



但是,現在很多地方的車位出售以後,物業還是要收管理費,這個管理費其實就和你租房子一樣。物業費還是需要交的。

房東沒有交物業費的義務對吧。所以說,如果開發商和物業不是一個集團的,那麼就會有利益衝突。所以,這個問題應該三方協調。如果租金高,那麼開發商應當承擔管理費。如果租金低廉,業主自己掏管理費也是可以的。


房產老J


有的觀點:用 租賃車位業主對停車位的使用 與業主同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相類比,得出結論認為“租賃車位業主同樣需向提供停車管理的物業支付‘管理費’”,我認為是不成立的,是將業主對“租賃車位”的使用與小區物業管理混為一談。


這個問題涉及到: 開發商或其(前期)物業出租停車位供業主使用 所應盡 “租賃合同義務”的問題。


作為對小區停車位使用權及物業服務始終關注的律師,我認為:出租方開發商應當承擔保障其所出租停車位的正常使用狀態的“管理費”方面的支出,及地下車庫位內設施的維護。

理由是:

開發商或其(前期)物業 進行停車位出租,業主同其簽訂《停車位租賃合同》,所指向的是車輛正常停車,開發商有義務保障租賃業主對於車輛的安全、有序停放。


作為《停車位租賃合同》出租方的義務 應主要包括如下兩方面:

1、提供一個能夠妥善停放車輛的車位;

2、提供一個能夠有序、安全停車的停車環境。


開發商達不到以上兩條件的,構成合同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筆者在以前的同類問題的答覆中曾打過一個比方,現再將其複述給大家參照:

比方我租你的房子居住,你要保證我房屋內的照明、櫥櫃、水電等的正常使用;如果上述情況出現問題,你房主應及時給予修復以保證我對租賃房屋的居住使用吧!——推及

停車位,我租你的停車位使用,你得保證我停車的正常使用吧!如果我不能進行正常、安全、有序停車,你開發商作為出租方應當對停車位庫進行有序安全停車的管理,及設施維護(照明、消防、通道…)等方面的工作吧!







因此,作為停車位出租方的開發商,應當保證停車位能夠供租賃業主正常、安全、有序停車,這屬於出租方開發商應盡的租賃義務與責任。


如果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為開發商 作出管理地下車庫位車輛保障停車秩序等事務,那是為開發商“出租停車位” 作出的相關服務事務,相關“管理費”應當由其聘主——開發商予以支付。。。


吳疆


地下停車位租賃,與開發商簽訂《停車位租賃合同》租期20年,你繳給開發商的是車位使用租賃費!

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公司,可以再收取業主“管理費”。因為物業公司收取的是

服務費用包括消防系統,照明系統,監控系統的運營費用以及清潔和安保等人員工資費用。



車位租賃費與物業管理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我住三環南


應該可以,出租和管理是兩個概念,出租是車位可以給你使用,而地下停車還是會有管理的問題,至少會有清潔、維護、職守、巡查等工作要有日常的支出,是需要有管理費用的,當然還要看業主和物業的相關合約的約定。


御風kgb


這就引伸一個問題~開發商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在賺錢,難道讓業委會花錢請來的物業公司無償幫開發商管理停車場? 甚至動用公共收入去幫開發商換燈、修監控、出電費丶滲漏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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