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勞動者只有社保清單,能證明勞動關係嗎?(附判決書)

導語:

勞動者只有社保繳費清單能否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必然存在勞動關係?法院判決告訴你結果。

勞動合同法以實際用工作為勞動關係的建立標準,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二條意思再明確不過了,只有實際用工,才會建立勞動關係,即使訂立了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也不能認為建立勞動關係。

但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者手裡只有社保繳費記錄,一定能認定勞動關係嗎?

如果認為是,那就錯了!社保繳費記錄,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作為證明有勞動關係的證據,但還是不夠充分,比如,現實中存在很多掛靠社保的情形,但實際上並沒有真實用工,顯然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下面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二審判決書,供參考。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289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銘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上訴人黃某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銘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黃某與銘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黃某提交了《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清單》,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雖然銘某公司自2011年1月起至2011年8月止為黃某購買了社會保險,但此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其與黃某玲產生了勞動合同關係。

從本案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來看,銘某公司係為申報物業管理企業三級資質而提供了黃某玲的技術證書,從而

為了完成資質證書的申報幫黃某購買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並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黃某為銘某公司提供了勞動,黃某亦認可未為銘某公司提供勞動。故黃某主張其與銘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依據不足,黃某提出的關於支付拖欠工資、支付年休假工資、支付代理費的主張,理由並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黃某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妥當,應予維持。

審判長 蔡 **

審判員 王 **

審判員 陳 **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葉*(兼)

另外,還是要提醒以下幾點:

第一

不要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繼續為離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種做法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在我們掌握的案例中已經多有涉及用人單位“好心辦壞事”的情形。

第二

第勞動關係終止後,如果雙方還有利益來往,應當簽訂相應的協議,以避免相關風險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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