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PPP+EPC”模式可行性研討——實務工作坊微錄

4月16日晚,小編參加了崔志娟教授第55期《PPP模式實操班》的實務工作坊,該課程主要是對PPP項目操作進行模擬和現場答疑。這次課程主要討論問題之一——“PPP+EPC”模式可行嗎?

“PPP+EPC”模式可行性研討——實務工作坊微錄

討論環節

根據實際工作中政府和社會資本認為這種操作模式是否可行的疑問,討論分為三個環節:首先,崔教授引導學員各抒己見,分別對這種模式的可行性發表各自意見。各位學員根據自己的工作感受、或者參考網絡文章的觀點等發表自己贊同或不贊同這種模式的意見,有的學員做過類似的項目,並且查到第四批示範項目中也有使用這種模式的項目因此認為其可行,有的學員則認為EPC是進行設計、採購、施工,最後交鑰匙的工程承包行為,而PPP的核心應該是運營,因此EPC並不能給PPP提供實質性的幫助。到底這種模式是否可行呢?大家都非常期待崔教授的答案,但教授並未直接給出答案,而是直接引領大家進入到討論的第二環節。

在第二環節討論中,崔教授讓大家思考支持或不支持這種模式的依據,找到PPP模式和EPC模式的政策文件和內涵,按照教授的引導,學員們紛紛尋找支持自己答案的依據,首先大家找到了PPP和EPC模式的概念,如國辦發[2015]42號文中提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定義,即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係,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以及住建部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範》對EPC(工程總承包)界定:“EPC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通過對PPP模式和EPC模式內涵的對比,進入到討論的第三環節,大家針對不同模式所能解決問題不同,分析不同模式的運用,以及“PPP+EPC”是否可行。有的學員認為EPC在“交鑰匙”後會產生一些後續問題,例如維護等問題,而PPP模式的社會資本方運營則可以幫助解決這些問題。也有的學員認為PPP模式本來就可以解決EPC所存在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將這兩者結合在一起,這種模式是一種偽創新。經過三輪討論,大家對PPP和EPC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使得大家更加期待崔教授的答案。

教授觀點

最後,崔教授向學員們講述了自己的看法,總結如下:眾所周知,PPP項目參與主體包括政府方、社會資本方、金融機構等,其中政府方和投資方會以新設項目公司(SPV)形式運作項目,中標的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簽署包括投資、建設(或包括施工)、運營、移交等環節的全流程項目合同。由項目公司直接承擔項目的融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責任,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政府或政府授權實施機構重新簽訂PPP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實際上PPP項目本身已經包含了融資、設計、建設(或含施工)、運營、移交等全流程服務。即政府和項目公司簽訂合同時,本就包含了設計、施工等內容。若社會資本方同時作為施工方,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也就是說如果是重工程項目,使用招標的方式本來就可以解決了兩標並一標的問題。

經過這次討論,小編認為重點不僅僅在於理解這種模式是否可行,而是學會一種思考方式。當我們看到一種創新模式時,一定要理解它的本質,對其進行思考,不能有先入為主的想法。現如今PPP市場發展迅速,在規範PPP運作時,各方要審慎思考,做真正高質量的創新,促進PPP質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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