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 財稅〔2018〕32號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

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

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

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

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

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