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相處到你儂我儂的時,總會千方百計為對方規劃,就有朋友問:我想給男(女)朋友買份含身故保障的壽險,不知道行不行?如果我們最後沒有結婚,這份保險還管用嗎?還能理賠,拿到理賠金嗎?
這就涉及一個保險關鍵名詞:保險利益。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簡單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要有利益關係,被保險人生病了、住院了、患重疾了、身故了,需要理賠的時候,投保人是有損失的,損失可以是經濟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再換句話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有比較親近的關係,從投保那一刻開始,投保人一點都不希望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去理賠,否則不能投保!
那麼到底投保人對哪些人員有保險利益呢?能給哪些人購買保險呢?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5)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從法律意義上講,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什麼關係,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購買保險,都可認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
但在實際的保險購買中,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
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係等。
所以,在投保時,保險公司都會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那麼:情侶關係的投保並不在保險利益的劃定範圍內。
但如果在投保中已徵得對方同意,在法律意義上又具備了保險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能不能為對方投保呢?
看保險公司的規定!
情侶關係的投保,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還要求對方在投保單的被保險人簽名處親筆簽名確認,尤其是含身故保障的產品,更要徵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是所有保險公司都願意承保的,畢竟有一定的風險。
沒有保險利益的雙方,在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購買保險前,去詢問保險公司是否願意承保;同意則可投保,不同意不能投保。
如不詢問,購買後,以後真理賠時,這點可能會成為拒賠的理由。
畢竟,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怎麼可能會理賠給你呢。
保險公司為什麼要設置保險利益呢?為什麼不能想給誰買保險就給誰買保險呢?
為了防範道德風險!
為了讓大家清楚明白,簡單舉個例子:
假設說,投保人M和被保險人W之間沒有(保險利益)關係,但投保人M為被保險人W買了一份壽險(或含身故保障的其他保險),受益人為投保人M,那麼投保人M就有可能或動機導致被保險人W身故,以此來騙取保險金。
其實,在保險公司的理賠案例中,卻存在此類騙保的事件,在這裡就不多說了。
所以,保險公司為了防範此類道德風險案件的發生,為了讓這個世界充滿愛,就設置了保險利益。
謹記:不論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未徵得他人同意而為其投保死亡保險的,合同無效。
沒有保險利益的投保,必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和保險公司是否願意承保,誰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意見為準。
PS: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投保人給另一個人買保險的。
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投保告知、投保要求等信息,在確認符合各項要求後再進行購買。
不要到真正要理賠那一刻,才發現買了一份自始無效的保險,那麼你的錢當真是白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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