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發生事故後未及時申請認定工傷 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被駁回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張某起訴被告市人社局的勞動、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的案件。

原告系某製藥公司員工,2016年10月,原告張某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在安源影視城附近與皮某駕駛的小車發生相撞的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皮某駕駛小車左轉彎行駛時,未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未確保安全行車,負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2017年12月,原告張某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市人社局審查認為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受理條件,並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原告張某不服,認為被告未審查原告是否存在耽誤申請時間的合法、正當理由,遂向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源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張某在事故發生一年後申請工傷認定。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之日起1年內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已明顯超過1年的期限。且原告耽誤申請時間不屬於法定情形,故法院認定被告所作決定並無不當。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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