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3 「監察法釋義(64)」處理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的規定

「監察法釋義(64)」處理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本條是關於處理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控告權和檢舉權,保證監察人員行使職權不受非法侵害。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報復陷害包括監察對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實施報復陷害等行為。控告權、檢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監察人員在辦理監察事項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觸動一些人的實際利益,會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為了逃避制裁和出於受到制裁後的怨恨,而對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實踐中,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打擊報復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誣衊陷害,圍攻阻撓,謾罵毆打,無理地調動工作,壓制提職晉級和評定職稱等。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這主要是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他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為。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止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對於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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