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北京地鐵站頻有“醫托”行騙 專選外地求醫乘客

北京地鐵站頻有“醫托”行騙 專選外地求醫乘客

兩名“醫托”組團,在北京地鐵阜成門站、積水潭站、西直門站等站臺處,尋找求醫者攀談,利用話術騙取信任後,將乘客帶到指定醫院去看病,從中抽取高額提成。8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民警將兩名“醫托”控制,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工作中。

“醫托”地鐵站作案被當場控制

“您是來看病的吧?我們也是。上次的藥效果一般。這次準備去房山一家醫院,聽說那邊有特效藥,我們好幾個老鄉在那看好的,您要不要一起去?”8月13日上午8時許,地鐵2號線積水潭站,一男一女偽裝成母子兩人,正在與一名手拿X光片的乘客攀談,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西直門站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

近日,北京公交總隊接到報警,在地鐵阜成門站、積水潭站、西直門站站臺上,有“醫托”向過往的乘客行騙。

“這些地鐵站點緊鄰阜外醫院、積水潭醫院及人民醫院等多家知名三甲醫院,是醫托涉案高發地。”民警說,通過警企聯動機制,北京地鐵工作人員在值班室的監控屏幕上,發現有兩名“乘客”行為異常,符合“醫托”特徵。

視頻監控顯示,在早高峰的積水潭地鐵站,一男一女看似母子二人,但列車到站後,兩人並不上車,而是在角落裡觀察往來人群,時不時就移動到某一旅客身邊說些什麼,而這些旅客手裡,往往都提著印有醫院名稱的就診袋。

地鐵站工作人員與負責站區安全的派出所民警取得聯繫,在固定證據後,8月13日,民警將兩名違法嫌疑人控制,並帶回派出所做進一步審查。

從診費與藥費中抽取高額提成

經民警審查,兩名“醫托”分別是嫌疑人張某(男,40歲,河北人)和李華(化名,女,54歲),今年4月份,因當“醫托”曾被公安機關處理過一次。

張某供述,16歲開始,自己就在裝修隊務工,後來覺得工地幹活太累,周圍有鄉親在北京做“醫托”,說是掙錢快又不費力氣,幹得好月收入可以上萬元,便開始跟著李華一起行騙。

李華則自稱平時在老家幫女兒看孩子,因為暑期放假,女兒帶外孫女外出旅遊,在家閒的沒事,就來到北京幹起了“醫托”。

在行騙過程中,他們兩人一組,互相配合。一般早上5點左右,就在阜成門站、積水潭站、西直門站等地站臺處,尋找手裡拿著X光片或者明顯求醫的外地乘客,作為目標進行搭訕。

“一般第一個人先上前詢問乘客是否來北京看病。在得到肯定的答覆後,則會稱他自己或者親戚曾經也看過這個病,且是在某某醫院看好的,那裡都是名醫坐診。”民警介紹,此時,第二個人看時機成熟,上前表示自己也在那個醫院看過病,效果特別好。在騙取乘客信任後,再帶他們到指定的小醫院去看病,最終從患者的診費與買藥費用中抽取高額提成。

目前,兩名嫌疑人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 案例

內蒙古老人來京治眼疾被騙2000餘元

據公交總隊西直門站派出所副所長杜曉睿介紹,“醫托”一般為團伙作案,老闆負責聯繫醫院,然後將地點告訴手下少則十幾人、多則幾十人的“醫托團隊”。“熟手”在將受騙乘客帶去醫院後,這些小醫院會將所收錢財,按照比例與老闆分成,最高時老闆能拿到70%。“醫托”再從這70%中,抽取一部分作為酬勞。

杜曉睿介紹,此前,他們剛為一位老年患者追回被騙的2000多元現金。

這位老年患者是從內蒙古來京,想要治療眼疾,後被一夥“醫托”忽悠到某小型診所,診所醫生將老人隨身攜帶的2000餘元現金全部用來開藥,而所謂的“良藥”只是一些中成口服藥劑,對眼疾並沒有什麼太大幫助。

回到老家,老人親屬懷疑上當受騙後,報警求助。西直門派出所民警通過大量工作最終抓獲了這夥騙人的“醫托”,並將老人被騙的醫療費追回,老人回到了正規醫院掛號就醫,眼疾得到了妥善醫治。

民警提示,廣大就醫患者要通過正規渠道掛號就醫,切忌病急亂投醫,勿輕信陌生人關於某某醫院治療效果好,有特效藥等謊言。在陌生環境下切勿與陌生人過多攀談,注意保護個人隱私與信息安全。

■ 律師說法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認為,醫托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托通過向別人宣傳介紹的方式為醫院拉病人,本身相當於一種廣告的形式。一般情況下,醫托對醫院的宣傳介紹,包括醫生醫術高明、藥到病除等,都是誇大不實的虛假宣傳。根據醫療廣告法相關規定,醫療廣告和藥品廣告不得出現病人或者醫師的形象,不得進行療效宣傳。醫院利用醫托進行此種宣傳,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工商機關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其次,醫托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醫院利用醫托發佈虛假非法的醫療廣告,散佈虛假信息,詆譭其他醫院聲譽,誇大自身優勢,不僅違反了商業道德,還擾亂了醫療市場秩序,侵犯了其他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嚴重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如果醫院利用醫托拉病人的情節嚴重,獲利巨大,有可能構成詐騙罪,可追究醫院的刑事責任。如果醫院為騙取被害人錢財,以醫托方式拉客,以醫術高明、藥到病除等虛假宣傳為幌子,千病一方或者不對症下藥,提供虛假醫療服務,那麼醫院的行為則涉嫌詐騙。

常莎表示,醫院和醫托合謀,對受害人實施瞭如下行為,則兩者構成詐騙罪共同犯罪,需要共同承擔刑事責任。一是從看病環節來判斷。醫院醫生沒有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醫生並不是“對症下藥”,而是“千病一方”,虛假行醫。二是從核價環節來判斷。醫生並非按照藥價來核價,而是按照被害人所帶錢款來核價;醫生所定藥價遠高於市場價格。三是收入分配環節來判斷。並非正常的從醫收入,而是根據收取藥費的多少按比例就地分贓,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如果情節輕微,只涉及虛假宣傳,患者可起訴醫院,主張醫院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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