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離職員工狀告原東家索要補償金 公司倒閉 這筆錢也躲不了

2018-09-11 13:16 | 紹興日報

离职员工状告原东家索要补偿金 公司倒闭 这笔钱也躲不了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企業因為經營不善瀕臨破產,員工被迫離職,那還有沒有經濟補償金?近日,諸暨市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典型案例:公司就算倒閉了,被迫離職的員工也可索要經濟補償金。

離職員工狀告東家

駱某在諸暨某公司從事珍珠養殖管理工作,年薪5萬元。2012年2月,公司因經營困難停業。對此,公司卻沒有給員工任何說法或交代。沒有活幹,沒有工資,駱某無奈“辭職”。但公司認為駱某屬於自行離職,雙方就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存在較大爭議。同年5月,失業在家的駱某決定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利益,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之後,因對仲裁不滿意,又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諸暨市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物質條件、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案中,駱某因公司經營困難、停產停業而離職,系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駱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判決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4166.67元計算12.5個月,支付經濟補償金52083.38元。

如此耍賴絲毫沒用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本案具有相當的典型性。目前,有部分企業因重組、合併或轉型升級,需要裁減員工,但又不肯承擔高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往往採取這樣的辦法: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給勞動者工作任務,也沒有工資;等勞動者被迫離開,公司再以勞動者擅自離職、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以此逃避法律義務。現在勞動合同法已經打破了企業主這個規避的幻想。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8種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官表示,本案中的用人單位就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針對企業停產停業、影響勞動者生計的情形,浙江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如“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原標題《諸暨一離職員工狀告原東家索要經濟補償金公司倒閉,這筆錢也躲不了》。原作者何丹、楊敏兒。編輯金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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