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老照片:直擊清末民初司法活動百態


這是民國時期遊街示眾的兩名犯人,他們胸前掛著招牌,低頭掩面,羞愧難當。

清朝建立後沿襲明制,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法定刑罰。其中,笞刑是隋唐以後的封建刑罰體系中最輕的一種,它是用竹板或荊條抽打犯人,主要目的在於羞辱罪犯。吊打實質上也應該是笞刑之一種。這是一張被吊打的犯人的圖片,從圍觀群眾的表情來看,犯人是罪有應得。

桎、梏均為刑具名,分別指腳鐐和手銬,即“在足曰桎,在手曰梏”。這是手腳被禁錮的犯人。

“鎖”即鐵索、鐵鏈,也是中國古代的刑具之一。據史書記載,西漢時已開始用“鎖”;南北朝以後,歷代對於鎖的規格和使用都有規定。圖為清朝被判處枷號並被聯鎖在一起的兩名犯人。

這是清朝時被判處枷號且被聯鎖在一起的三個犯人。

枷號與監內戒護性質的帶枷不同,它是在監外帶枷示眾並揭露犯人罪狀的一種刑罰。清朝時,枷號常被用來懲治事關倫常、風化的犯人,即讓犯人帶枷立於衙門口或公共場所,既處罰、羞辱犯人,又教訓警戒他人。這張圖片是被上海縣衙判處枷號的犯人。

“站籠”是“立枷”的俗稱,是明清兩代使用的一種刑具,即讓犯人套重枷而直立。被施用此刑的犯人無不死亡,因此,它也是處決犯人的一種殘酷刑法。圖為判處站籠死刑的犯人。但從犯人相對平靜的面部表情可以斷定,他們在籠中是直立的而非懸空的,因而死去的過程要相對緩慢一些。


清朝西安騾馬市刑場行刑時的場景,照片上可以看到向前擁擠的圍觀人群。

法國旅行家喬治·拉比在中國旅行時拍攝的義和團團員被梟首的照片。

清代官吏與外國人會審中國犯人的情景。租界內會審的審判官與中國會審官“會同審理”案件,但審判權實際上完全操縱在外國人手中,而且會審是根據西方法律處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這就極大地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但這種制度也對中國司法制度的近代化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

1908年中國會審員關炯之與德國副總領事會審刑事案件。會審是鴉片戰爭後在租界內形成的特殊司法現象。從1864年起,各地的租界先後設立會審公廨,專門審判中國居民為被告的案件。會審公廨於1927年被宣佈撤銷,但1949年以後才被徹底廢除。

法國旅行家喬治·拉比在中國旅行期間拍攝的通州某衙門審訊犯人的照片。

清末光緒年間的照相館模擬當時法庭的審判場景所攝圖照。

晚清法庭審訊的場景。

1924年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後,與張作霖等人共同入主北京政權。但不久馮玉祥就被段祺瑞和張作霖排擠出北京。馮玉祥於1926年1月1日宣佈下野,所部也撤退到西部。張作霖遂於6月17日宣佈自己為大元帥,並組成軍政府。圖為永定門內警察所前國民軍撤退、奉軍入城時的情形。

民國時期為維護社會治安,在擴充警察機構和擴大警察隊伍的同時,還在中央和地方設立了警官高等學校、警官學校、警士教練所三級警察教育機關,加強對各類警務人員的教育和訓練。這是兩張北平警士教練所化裝警察的照片。


巡警是武裝警察的一種,包括水巡隊、騎巡隊等。圖為北平騎巡隊。

鴉片戰爭之後,受租界內西籍、印籍警察的影響,中國內地警察的裝束也開始多樣化,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西方警察制度在各方面對中國警界的影響。這是四川省內的歐化警察。

偵探類似於現今的刑事警察。在租界內,部分華人偵探因工作需要,經常著便裝或化裝成某些行業的勞動者深入各種場所調查案情、蒐集證據,這樣既有利於案件的儘快偵破,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自身的安全。這些華籍便衣暗探對租界的治安有著外籍偵探所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清朝末年,全國各地的警察學堂紛紛出現,除較正規的警察學堂、警務學堂外,還有巡警教練所、警務傳習所、警士學堂、巡士教練所等不同名稱的短期警察培訓機構。與此同時,一些州縣也設立了巡警傳習所。圖為黑龍江呼蘭縣的巡警傳習所學員合影照。

巡捕是西方殖民者在舊中國租界內設置的警察。巡捕房開設於1854年,最初的巡捕一律由西方人充任,但西捕往往很難深入辦案。特別是在刑案數量隨租界人口劇增而不斷上升的情況下,西捕辦案不力的弊端更加突出,於是從19世紀70年代起允許華人充任巡捕,簡稱華捕。

上海工部局成立於1854年,下設管理各種事務的委員會及處室,其中警察處的規模較大。1854年的土地章程中有僱傭“更夫”之規定,此即為警察之濫觴。後警員構成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即除原有的西籍警察外,又增加了華籍警察以及俗稱“紅頭阿三”的印籍警察。(更多正能量資訊,敬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感光時代”,歡迎留言點評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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