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合夥加盟網紅店,最後卻成了山寨店

合夥加盟網紅店,最後卻成了山寨店

一家名為喜茶的網紅奶茶店備受用戶追捧,3名年輕人由此發現了商機,斥資加盟了南京一家公司,開了一家“喜茶”奶茶店。然而,3人加盟的奶茶店卻是山寨版,被舉報後,3人被處以行政處罰。

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3人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8月14日,浦東法院公開審理該案,駁回原告起訴。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合夥加盟網紅店,最後卻成了山寨店

2017年6月17日,這三人與案外人南京凱之美餐飲公司(下稱凱之美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餐飲服務協議》(下稱加盟合同),餐飲項目標識為“港座喜茶”。奶茶店開張後,生意不錯。

2017年10月16日,有市民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市民服務熱線投訴稱,上述“喜茶”奶茶店為山寨版,涉嫌商標侵權。原來,“喜茶”的商標權利人是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美西西公司)。3人承認,在簽訂加盟合同前,只審查了凱之美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授權書、開店資格證等文件,並沒有對“港座喜茶”商標相關的文件進行審查。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下稱浦東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對涉案奶茶店進行檢查發現,店招、店內宣傳橫幅、價目表及奶茶杯上均標有“HEAKCAA喜茶”字樣。

涉案奶茶店使用的“HEAKCAA”字樣,同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號的註冊商標“HEEKCAA”相比,均由大寫英文字母構成,僅存在字母“E”和“A”的區別,兩者構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此外,3人未經許可,在其店招及裝潢上突出使用“喜茶”二字,故意縮小“港座”兩字,並放在“喜茶”字樣的右上角,其顯著部分即“喜茶”二字,與美西西公司第13595312號註冊商標文字一樣,兩者構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2017年12月15日,浦東知識產權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3人各處罰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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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駁回起訴

在浦東知識產權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3人不服,向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人認為,被控侵權標識由凱之美公司授權使用,原告並不知情,沒有主觀侵權故意。浦東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浦東知識產權局辯稱,其依法履職,行政主體適格,合法有效。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內容適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庭審中,對於原告的侵權行為,被告的執法資格、執法程序合法,第三人商標權利等情況,各方均無異議。合議庭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上是否正確、處罰金額是否合法。

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奶茶鋪的加盟商,簽訂協議時未對被授權使用的項目標識進行嚴格審核,主觀方面存在較大過錯。涉案奶茶店開業至被告上門執法檢查時經營月餘,已然侵犯了美西西公司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原告在執法檢查以後,才將被控侵權標識的店招、裝潢全部撤下,不屬於及時糾正的情形。可見,原告並不滿足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要件。

至於處罰金額,被訴決定以3人的投資、收益分成比例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主觀過錯等因素予以罰款,未違反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的規定。

據此,浦東法院認為,3名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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