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股票特停後復牌大跌,投資者是否可以索賠因此造成的損失?應該找誰索賠?

上帝的眼睛32276062


今天2018年的9月13日,是IPhone新品發佈會的時間,也是樂視網和中弘股份的復牌日子,兩隻股票在開盤不久都紛紛觸及跌停,最高跌幅達到了10%,目前維持在一個8%左右的跌幅!可以說就是提問者所提出的股票特停後,復牌大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的真實寫照了!

其實對於這種特停在股市裡屢屢出現,非常平常,而造成所謂的損失也不會得到所謂的賠償,因為這是股市的一個普通規則而已!要知道身為在股市裡最底層的散戶投資者而言,接觸的消息面一定是最多的,但是也是最雜最不可信的,往往那些股票特停的消息都是我們不能預計的,所以每當出現特停之後發生大跌,常常給散戶投資者造成嚴重的損失,並且難以彌補!

那我們怎麼做才能避免這種特停後的虧損出現呢?

1.有明顯主升浪大漲的個股不要碰!

2.有風險提示的個股不要碰!

3.處於下降通道初期的個股不要碰!

4.高位出利好消息的個股要懂得減持!

5.業績存在不穩定,甚至連續虧損的個股不要碰!

如果你能做到這五個方面,那就可以大大減少特停後帶來的損失,要知道特停帶來巨大損失的情況往往發生在高位,所以一定要避免!在低位特停後就算是有利空,也更多的是一種底部區域的藉助利空打壓股價,但是之後一定會有所拉昇!所以我們只要摸透了主力的心思,就能有效減少特停的傷害!最後提醒一句,像樂視網和中弘股份這類風險提示那麼多的個股,你還在博弈,那麼特停後的虧損純屬自找的 !!!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打字很辛苦記得點個贊!!我是股市裡的長線價值投資者:張大仙!加一波關注,帶你讀懂主力真正的意圖!


琅琊榜首張大仙


股票特停復牌大跌。投資者自然有損失。但是一般而言沒有任何可能得到賠償。

像最近樂視網和中弘股份因為股價異常上漲,被停牌核查,但今天覆牌股價大幅震盪,樂視網跌停,中弘股份也一度跌停,這樣的投資損失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賠償的。

因為市場有風險投資要謹慎,風險和收益都是自擔的,不可能說有了收益歸自己有了虧損找賠償。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上市公司有虛假陳述而且被證監會認定並作出處罰,投資者就可以向上市公司提出賠償,這種民事賠償是百分之一百可以勝訴的。

筆者是不太認可股價上漲就停牌核查,沒有太多的意義,停牌核查不如探尋有沒有市場操縱,沒有市場操縱就讓股價上漲好了,何必一上漲就怕呢?反正是自負盈虧,投資者願意炒就讓他們炒好了。但有市場操縱,就應該及時出手,並予以嚴懲。


杜坤維


投資者可以向上市公司及被處罰的關聯方主張賠償損失,投資人損失的計算方式如下:

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投資人的實際損失為限。投資人的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投資人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其中關於買入證券平均價格的和關於賣出證券平均價格的認定以及印花稅和佣金損失、系統風險造成損失計算如下:

1.關於買入證券平均價格的認定

(1)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買入證券的成本-賣出證券收回的資金)/現持有證券的數量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買入證券平均價格,係指投資人買入證券的成本。投資者在虛假陳述被揭示之前,即揭露日之前,賣出股票而收回的相應資金屬於投資者提前收回的投資本,應當在總投資成本中予以扣除。【(2012)滬高民五(商)終字第16號】

在判決中,這種計算方式與加權平均法存在一些差異。若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則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買入證券成本/買入證券總數)×現持有證券數量。

(2)移動加權平均法

佛山照明案【(2013)穂中法金民初字第1254號】,廣州市中院認為,投資差額損失按照先進先出原則的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買入證券平均價格=(每次買入證券的成本+原本持有證券的成本)/(每次買入數量+原本持有證券的數量)。

二者間區別: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均為法律認可的企業成本的計算方式,但移動加權平均法的計算結果更為準確。

而上海市一中院認定的買入證券平均價格的計算方式既不是移動加權平均法,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加權平均法,因此對於其計算結果的準確性表示懷疑。此外,在第一種計算方式中,扣除的金額為投資人賣出證券收回的資金。在股票價格上漲的情況下,這種計算方式不僅扣除了投資人已賣出證券部分的成本,也扣除了這部分投資帶來的收益,相當於額外縮減了投資人買入證券的成本,降低了買入證券平均價格,會減少投資人的損失,甚至會影響投資人是否遭受了實際損失的判斷。因此,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證券平均價格更為合理。

2.關於賣出證券平均價格的認定

上海市一中院及上海市高院認為:賣出證券平均價格,系以投資人在揭露日之後基準日之前賣出證券的價格為計算依據。對於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存在買入和賣出情形的,對於賣出的系揭露日之前持有還是之後買入的股票,根據“先入先出法”,應當對揭露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先行衝抵,直至將賣出股票衝抵完畢或將揭露日之前股票衝抵完畢,賣出股票的賣出均價應當為:(1)若賣出數量小於之前持有數量,賣出證券平均價格=實際賣出總價/實際賣出數量;(2)若賣出數量大於之前持有數量,賣出證券平均價格=實際賣出總價/揭露日之前持有股票數量。

投資人在揭露日當日賣出的股票而收回的相應資金,不應作為收回的投資成本在總投資成本中予以扣除,而應當將投資人該賣出股票的行為視為“在基準日前賣出股票”,賣出股票的價格作為計算賣出證券平均價格的依據。

3.關於印花稅和佣金損失

上海市一中院及上海市高院:以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為基數,根據相關規定,酌定投資人的印花稅和佣金損失。

4.關於系統風險造成損失的計算

佛山照明案【(2013)穂中法金民初字第1254號】中,佛山照明經批准在深交所上市,B股證券,法院確定以深證B股指數作為參數,系統風險致損金額=買入平均價×損失計算數(1-賣出時深證B股指數/買入時平均深證B股指數)


股票索賠俞強律師2019


這個問題很多投資者都會有這樣的疑慮,在我客戶中也有很多出現過這樣的情況的,這裡能否索賠要看具體情況的。

第一種情況:股票短期出現較大波動,特停自查,自查並沒有查出有什麼問題。也就是說公司一切運營正常,消息披露也都是按照正常流程在做,公司沒有任何違規的地方,並且並沒有發現有惡意操作股價情況。這種情況是沒有可能索賠的,監管機構正常行使權力,公司正常運作,市場正常交易。沒有任何違規的情況,是不可能得到索賠的,遇到也只能自認倒黴!

第二種情況:同樣是短期波動較大,特停自查,但是期間查出了很多問題。公司違規披露,股價被惡意操縱了等。如果是這樣,那麼公司違規披露或者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這個是可以索賠的,這裡的索賠對象主要是違規違法行為的主體,也就是上市公司或者參與上市公司近期異常運作的相關個人和單位了。一旦被證監會認定為違法違規行為,那麼就可以作為證據為自己維權,申請索賠。

最後結合你自身情況,如果可以申請索賠的最好連續更多的投資者,一起進行,這樣會進展更快。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在評論區發給我,我會及時回覆!


實戰A哥


股票市場買賣股票都是自願.行為進入股票市場首先就對客戶作了提示,風險評估等。股市有風險,操作者自負,還真沒聽說過找誰退培的。再說你去找誰,股票的風險是成在的只能是自己規被風險。找錢了自己得,虧錢了自己負,誰會管理。也只能是用錢買教訓,注意風險調控,自己保護自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