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 「三農研究」鄉村振興需完善鄉村治理結構!

外部干預已經構成了鄉村發展中不可忽視一個因素,從20世紀50年代的政治干預到21世紀的發展干預,從幹部包村到駐村幫扶,外部干預對鄉村的發展產生了持續的影響,規定了鄉村的發展方向。

外部干預不僅是現實,也是鄉村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這是因為20年代80年代以後,中國鄉村的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經濟脫嵌是鄉村社會一系列問題產生的原因,農村經濟在重新形塑農村的社會形態,在這種背景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將面臨著三個主要矛盾,第一,鄉村振興需要國家提供更好的服務,但是目前村級的行政能力弱化;第二,鄉村需要推動更好的社會發展,但是能夠承載社會發展的鄉村社會組織發展緩慢;第三,新的市場關係與市場服務的缺失。鄉村振興需要推動國家的直接服務、農民組織水平提高和推動新型市場關係的發展。

「三農研究」鄉村振興需完善鄉村治理結構!

一、如何理解鄉村的變化

要理解鄉村振興戰略的必要性和道路選擇必須首先理解鄉村問題之所在,而要理解鄉村問題之所在就必須理解過去40年中國農村發展的軌跡。在過去40年的發展過程中,國家推動的市場化過程在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提高的同時也全面地型塑了農村的社會結構,併成為鄉村發展不平衡的主要誘因。

農村改革是以重新恢復家庭的生產功能和建設村民自治機制來替代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這種制度的設計很好地適應了人民公社解體之後的農村社會。首先家庭經營符合農業生產規律。由於農業生產具有較長的週期,且其勞動投入很難監督,不管是公社或公司經營都缺少監督農業生產的有效手段,而家庭融生產與消費為一體,可以大大降低監督成本,增加農業收入,因而成為最適合農業的經營單位。其次,家庭經營保證了勞動力效用的最大化。由於農業生產受到生產季節的影響,每年投入農業的勞動力時間有限,從而形成勞動力隱性失業。家庭經營的方式給了農村勞動力以很高的彈性,農民可以利用農業生產的剩餘時間從事家庭副業或外出務工以增加收入。第三,家庭間的親屬網絡為農村生活提供了有效支持。親屬、朋友的關係網絡構成鄉村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農民無論在生產和生活上都可以得到親屬朋友的支持,大到資源獲得,小到生活物品的借用,農民無不生活在社會網絡之中。

如果說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的必要性,那麼村民自治制度則很好地適應了農民生活的鄉土社會屬性。由於農民長期聚村而居,形成了邊界清晰的社區,在一個鄉土社會中,需要農民組織處理社區內的公共事務,最早的村民自治就是為處理村內糾紛和組織村民維護社區利益、防止外來侵害而建立起來的。比如1980年自發產生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合寨村委會就是由村民選舉,以村規民約為基礎,治理村莊內部事務。此後村委會的體制被國家所接受,被寫入憲法,並制定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法律層面上,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村民委員會的基礎上構成了中國“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許多研究對村民委員會制度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但是村民委員會制度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村莊是一個鄉土社會,村民長期比鄰而居,有著許多共同的利益和價值,村莊在滿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家庭經營和村民自治是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農村改革留下的重要制度遺產,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商品化,鄉土社會日趨瓦解,農村經濟在重新型塑村莊的社會結構,家庭經營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而建立在家庭經營和鄉土社會基礎上的村民自治也受到了越來越嚴重的衝擊。人口的遷移和土地的流轉日益普遍,留守家庭和空心村日益增加,儘管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民家庭承包制度依然存在,但是在經營層面,土地流轉和土地拋荒現象的同時存在已經表明家庭經營難以為繼;在村莊層面,儘管一些村莊還保留了一些儀式和制度,但是村莊共享的價值和互助的傳統已經日漸衰微;村莊治理或者嚴重低效,或者變成強人政治。作為村莊治理首要力量的村幹部一方面不斷抱怨其工作付出日益增加而報酬過低,另一方不斷出現小官大貪或村幹部變成村霸。所有這些現象的產生源於村莊結構的變化,不論是通過引入更多的民主監督機制或加強黨對村莊的監督和管理,都不足以解決目前村莊層面的管理困境。

家庭經營和鄉土社會是互為表裡的兩個方面,以家庭為經營單位的小農戶構成了鄉土社會的根基,而鄉土社會為小農戶提供了保護。在這個社會中,有相對穩定的人口、共享的價值和社會規範,公認的權威和與之相適應的生計活動。維持鄉土社會的存在是鄉土社會中制度和社會活動的目標,比如任何一個社會都離不開經濟活動的支持,但是在鄉土社會中,經濟活動主要表現為生計活動,其目的在於維持鄉土社會的生存;同樣在鄉土社會中也存在鄉土政治,但是這種政治是基於鄉土社會內部的治理需求。當然鄉土社會也同樣會受到市場經濟和行政力量的衝擊,但是這些力量往往是外在於這個社會的。比如農民也需要向外銷售其農副產品,甚至外出打工,但是這些活動本質上是擴大了鄉土社會的資源,而不是消解了鄉土社會,這不同於近年來的大規模外出和市場化。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鄉村變遷在消解鄉土社會,經濟成為社會的中心,與鄉土社會相適應的價值、規範迅速地趨於瓦解,國家的行政力量透過村莊直接作用於村民,來自政府財政的項目、補貼和政策對村莊生活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

「三農研究」鄉村振興需完善鄉村治理結構!

首先,市場經濟改變了農民的生計方式。農民生計活動是為了滿足農民生活需求而進行的生產活動。然而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部分村莊已經被市場所裹挾,成為全國市場的一部分。農民的生產活動主要不是生產生活所需的產品,而是為了獲得貨幣收入生產商品。即使是小農戶的家庭經營,農業生產也主要不是為了家庭消費,而是為了出售。當農民被裹挾進入到全國性的市場以後,市場風險左右了農民的生活,無論是非農業用工需求的增加或減少,農副產品市場的價格波動,都會嚴重影響農民的收入。市場經濟改變了農業生產方式的選擇,比如傳統的農業強調作物的多樣性和分散性,因為多樣和分散不僅可以滿足農民的多樣性需求,而且可以規避自然風險。農民往往傾向於在不同的地塊種植不同的作物,因為降雨不可預測,不同地塊的多種作物可以保證不會絕收。但是當農民不得不為市場生產農副產品的時候,專業化和單一化就成為他們必然的選擇,不僅每一個農戶會生產單一作物品種,而且一個地區也會形成產業特色,因為市場更偏好單一和批量的生產。我們要看到,當今中國的農民已經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小農,他們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馬鈴薯,也不是村落共同體成員,在變幻不定的市場面前,他們更多地表現出機會主義的特點,抓住有限的機會,增加自己的收入。儘管農民有貧富之分,但是我們看到,在當今農村,不管是貧困或相對富裕的農民都處於市場風險中,對其生計缺少穩定的預期,這是理解農民行為的關鍵。

其次,農民缺少穩定的預期並進而採取機會主義的生計方式,這直接導致了鄉土社會的瓦解。村莊的自然資源原本是滿足其成員的生存需求,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資源並非是為了滿足其成員的生存需求,而是為了滿足市場所需,資源不足或資源短缺的現象就相應出現。農民外出務工和農業低收入經常被看做是人均佔有資源不足造成的,但是我們看到隨著大量農村人口外流,人均可利用資源無疑在迅速增加,但是農村並沒有隨著常住人口減少和人均可利用資源增加而變得富裕,農村有限的資源並沒有被充分利用,反而是出現了土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等現象,這說明農村貧困和農業低收入在很大程度是市場邏輯代替鄉土社會邏輯的結果。在市場經濟邏輯的支配下,村莊的資源不足以維持村莊的生存,因此一方面出現了大量人口大量外流,尋找更多的資源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在村莊內部,資源競爭的原作替代了互惠經濟原則,無論是來自政府的項目或本村內的資源都被各個家庭競爭,有實力的家庭獲得更多。

作為市場經濟的推動者,政府通過反哺農村而對農村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村莊原本是一個有著清晰邊界的共同體,有著共同資產和利益,以及村莊內部的公共事務。任何一個村莊都有清晰的邊界,邊界之內的自然資源是屬於村莊共同體的,因此土地和山林是以村莊為單位承包到戶的,比如不同的村莊因資源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則,但是在同一個村莊中卻需要按照同樣的原則進行分配。村莊與政府之間既有密切的關係,同時又有相對的獨立性,村莊內的公共事務受到村內的不成文的規則和權威的制約,而政府也將村莊視作一個整體進行管理,許多事物都是透過村內權威來實施,村民自治的制度村落共同體的結構相互適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由於農村經濟的迅速市場化和地方政府過度依賴農民繳納的稅費維持財政支出,在一段時間內造成了農村危機並因此導致農民上訪的迅速增加。進入21世紀以後,國家開始增加對農村的投入,政府承擔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社會福利和促進農業生產的責任。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不再僅僅滿足於通過村莊來管理農戶,而是透過村莊直接作用於農戶。

當政府成為農村發展的直接推動者以後,政府的規則與村莊的規則就產生了許多矛盾,典型的如農村低保,政府的低保政策是建立在清晰地把握農民收入的基礎上,而這個政策進入到村莊以後,不僅因為農民收入信息的不準確而難以準確實施,更重要的在於村莊的領袖在實施過程中加入了許多村莊政治的考量,因此出現了執行過程中的許多變形。在這種衝突的背後可以看到,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責任以推動農村發展,同時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制定了越來越多的規則,直接作用於村莊的日常事務。近年來政府推進的農業補貼、扶貧、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都是以農戶為對象,村莊層面越來越成為政府政策的執行者,而不再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鄉土社會。

在一些地方,政府還通過空間的重新佈局改變了鄉土社會,包括村莊的合併、村莊的搬遷和村莊的重新規劃,這些空間的重新佈局在很大程度上是便於行政管理,減少管理成本。這些重新佈局往往都會打破原有村莊的界限,將不同村莊的村民統一安置,在這樣安置以後,鄉土社會的鄰里親屬關係被進一步淡化,政府的權威被進一步加強。比如在一些移民村,由於村民來自不同的地區,相互之間不很熟悉,在選舉村幹部的時候往往會更多依賴鄉鎮政府的主導。在空間佈局改變以後,儘管也會逐漸發展處鄰里關係,但是並不能形成原有意義上的鄉土社會。經過空間佈局的改變,政府在村莊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典型村莊,地方政府和黨委通過直接委派幹部的方式對村莊直接行使權力。

在市場和國家的雙重作用下,鄉土社會在瓦解,建立在鄉土社會基礎上的村民自治遭遇了越來他越多的困難,為了適應已經變化了村莊結構,村級組織的功能被扭曲,進而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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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農民和市場的缺位

村民自治適應了鄉土社會,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的村民委員會來管理鄉村公共事務,但是隨著鄉土社會的瓦解,村級組織的職能被扭曲,與原初的設計相去甚遠。

首先,基層政府對村級組織的決策進行干預,在一些地方,村級組織的工作重心是完成鄉鎮政府所佈置的工作。鄉鎮政府的主要工作是農村工作,儘管在停止徵收農業稅費以後的一段時間,鄉鎮政府似乎已經成為懸浮的政府,但是隨著城市反哺農村,中央政府制定了越來越多的惠農政策,實施了越來越多的惠農項目,基層政府要保證這些政策和項目的實施,就需要實施更有效的村莊治理。近年來,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地方政府更多地介入了鄉村的日常生活,既有惠農政策的實施,也有推動產業發展,招商引資,以及對鄉村空間的重新規劃,所有這些任務的完成,都離不開村級組織的配合。村級組織是執掌村級權力的機構,因此鄉鎮政府要想實現村莊層面的有效治理,必然要對村級組織的決策實施影響。鄉鎮政府通過影響村幹部的人選、向村級組織下達任務和對村幹部進行考核來影響村級組織的決策。在很多時候,村級組織必須要配合基層政府的中心工作,比如20世紀後期的計劃生育和徵收農業稅費,21世紀初期的新農村建設和精準扶貧,在完成這些中心工作的過程中,村級組織的獨立性逐漸弱化,與基層政府逐漸形成了工作共同體。

其次,村級組織還承擔了經濟職能。與基層政府不同,村級組織是村級財產的所有者,也是村經濟活動的組織者,同時還是經濟實體的掌控者。村莊最重要的財產是其所擁有的土地和資源,這些資產是是屬於村級集體的,而村級組織經常成為村集體的代表,對這些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比如土地和山林的承包經營,必須要得到村級組織,或者說是村幹部的同意。在土地、山林被確權到戶以後,村級組織的作用更多地表現為推動土地和山林流轉,在流轉過程中體現其管理者的作用。在農村現實生活中,村級組織和村幹部還承擔了村莊經濟活動的組織者職能,特別是來自政府或外來企業的投資進入村莊的時候,村級組織的生產組織功能被強化,比如組織專業化生產、實施政府項目,以及與企業進行溝通。在一些集體經濟活動比較活躍的地方,以集體的名義組建了合作社或公司,村級組織和村幹部就成為這些企業或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我們可以看到,由於村集體的存在,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經濟活動越活越,村級組織的經濟職能越顯得重要。

由於其政治和經濟職能,村級組織獲得了一個超然的地位,對於基層政府來說,村幹部的身份是農民,他們並非是基層政府,沒有被納入到公務員體系,因此基層政府要使村幹部能夠積極配合基層政府工作,往往會同時兼用感情、利益和制度等多種手段,比如日常與村幹部保持較好的關係,對村幹部的一些利益也適當照顧,同時也可以以上壓下。對於基層政府開展農村工作,最困難的就是如何處理與村級組織或村幹部的關係,不管是村幹部能力不強,不能很好地完成村內的工作,或者村幹部具有過強的獨立性,對基層政府工作不積極配合,都會導致政府工作不力。因此村級組織和村幹部與基層政府的關係經常帶有交換的色彩。但是這並意味著村幹部完全是村的代表,在農民面前,村幹部是領導,甚至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代表了基層政府的意旨和權力,特別是在各種資源進入村莊的背景下,村幹部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資源的分配權。村級組織同時具有的政府代理、經濟管理和農民組織的身份造成了在村莊中的權力獨大,多重身份的存在不僅使他們既可以參與村莊所有事物的管理,也可以放手不管任何事情,這種可選擇性就造成了一些地方村級組織渙散、工作不力,同時另外一些地方村級組織權力高度集中,村幹部在村莊事務中強勢存在。

鄉村振興,村莊仍然是一個最基本的振興單位,是國家、市場和農民共同發揮作用的地方,但是在現有權力格局下,村莊層面面臨著國家、市場和村民組織三重發育不足的問題。

近代以來,國家在農村一直髮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卻缺少適當的表現形式。中國在20世紀中葉開始積極推動國家工業化,而國家工業化的資金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剪刀差從農村汲取的,要想從農村汲取資源就需要強有力的國家介入。國家介入農村採取了兩種不同的手段,首先是常規手段,也就是強化基層政府對村級組織的影響來實現國家的意旨。在農村改革前後,許多縣都會定期召開“三級幹部會”,將村民組(生產隊)、行政村(大隊)和鄉鎮政府(公社)的幹部組織在一起開會,通過三級幹部會,一方面可以貫徹上級指示,同時也強化他們對幹部身份的認同。在村民委員會代替人民公社體制以後,為了能夠影響村幹部的行為,鄉鎮政府往往需要軟硬兼施,軟的方面主要是讓村幹部在完成政府工作中得到一些實惠,硬的方面則是通過一些制度來控制村級的財務,從而對村幹部形成約束力,比如鄉鎮政府直接控制村級財務支出。其次,政府也採取派駐工作隊的方式以應對一些特殊問題,完成一些村級組織所不能完成的任務。從20世紀50年代到90年代,各個地區都曾經向農村派駐工作隊,工作範圍涉及到農村的生產、黨建、衛生等等方面,特別是針對一些工作中存在各種困難的所謂問題村、落後村,派駐工作隊更是一個被經常使用的方式。在20世紀90年代逐漸開始的鄉鎮幹部包村制度也體現了政府對村莊的直接管理。在進入21世紀以後,隨著政府在三農領域投入的增加,地方政府需要更多地介入到農村日常生活和事務中,需要深入到農戶家庭層面,典型的如精準扶貧,需要清楚地瞭解每個貧困家庭的狀況,這絕非依靠村幹部所能完成的,因此派出了規模更大的工作隊。隨著中央政府對農村工作的重視,出臺了越來越多指向農戶層面的政策,這就需要政府與農戶建立直接的聯繫,在實施這些政策的過程中,政府不僅要依靠村幹部,更需要政府的直接介入。比如即將開展的休耕補助計劃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那也就意味著農民可以自主決策是否休耕,要保障補助資金真正進入到休耕農戶就需要更精準的信息,這給信息的統計、核查和補貼發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政府在村莊層面的執行能力要相應提高。

事實上隨著基層政府大量工作下沉進入村莊層面以後行政工作增加,基層政府在自己的權限內採取了兩種措施以解決村級組織工作,繼續原有的包村制度,確定鄉鎮主要領導對村莊層面的工作負責,並指派年輕幹部擔任包村幹部,充分掌握村莊的信息,與村幹部建立密切聯繫,幫助村級組織完成各種任務;其次,村幹部行政化。隨著村莊的工作增加,需要村幹部投入工作的時間也相應增加,一些村建立村幹部的上班或值班制度,鄉鎮政府將村幹部作為準行政幹部來管理。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都不斷推動駐村工作隊制度。為了落實中心工作,駐村工作隊的傳統被進一步發揚,用於幫助村莊解決各種問題,其中以精準扶貧所動員的駐村工作隊人員最多,任務最明確和管理手段最完善。來自國務院扶貧辦的信息表明,從中共“十八大”以後,前後有277.8萬幹部被派駐到12.5萬個貧困村。

儘管採取了這些措施,但是我們看到,國家在村莊層面並沒有穩定干預機制,駐村幫扶的幹部仍然是流動性的,只是短時間配合政府中心工作進入村莊,由於駐村有期限且對村莊情況不熟悉,多數駐村幹部會利用自身資源幫助村莊解決一些實際困難,但是對於村莊的長久發展和持續的治理,作用有限。而包村幹部因為本身就是在基層工作,熟悉村莊,但是他們多是鄉鎮政府基層工作人員,因此在村莊公共事務中,缺少話語權,更多的時候是協助村級組織解決一些具體問題。鄉村振興意味著國家將在鄉村採取更有利的措施,這必然增加層級的行政工作,現有的村莊組織結構很難適應振興鄉村的要求,無論是基層的包村幹部或不斷循環的駐村工作隊,乃至將村幹部進行行政化管理,都不能成為國家在村級層面上的穩定機構。村莊層面需要穩定的行政系統。

鄉村振興還表現為與市場進一步融合的過程,但是目前鄉村的市場發育水平還不能滿足鄉村振興的需求。首先,市場機制的單一化很難滿足村莊層面多樣化的市場需求。隨著農業生產的市場化轉型,資本或企業逐漸成為聯繫農民與市場的主渠道。各地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動公司+農戶的發展模式,並在此基礎上增加內容,形成公司+N(如基地、合作社等等)+農戶的產業化運作方式,通過這種方式,將公司的營銷和農戶的生產結合起來。實際上不管是資本下鄉推動的產業化開發,還是通過各種銷售商形成的農副產品收購體系,都是以服務外部市場為主要目標,並基於外部市場需求來調整農村的產業結構。這種市場機制與農村資源和產品的多樣性存在著內在的矛盾,農業生產者只能被動地適應市場的快速變化,不斷調整產業結構,這給鄉村發展增加了不確定性。在政府推動的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產業化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農民的不配合或不響應,原因也在於農民無法跟上快速變化的市場節奏。其次,過於單一化的市場主體也影響了農村和農業的發展。在單一市場機制的背景下,唯有掌握了銷售渠道的公司才成為市場的主體,在這個主體的壟斷下,不僅農民成為市場鏈的被動適應者,而且真正的消費者的消費需求也無法得到滿足。農產品的經銷商一方面將市場與生產聯繫起來,但是同時也壟斷了市場,切斷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多樣性聯繫。市場鏈是單一形式的,這導致其他市場主體也不得不採取類似的方式,比如農民合作組織是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產業化的背景下,許多農民合作組織逐漸蛻變為商業公司,遠離了農民合作的原則。

單一的市場機制和市場主體在解決農產品銷售問題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這種機制本身所帶來的問題,首先,由於單一市場機制切斷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聯繫,農業生產和消費的多樣性被抑制。由於自然和社會的原因,農業生產具有多樣性,這種多樣性對於保持農業和農村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樣,農產品消費也存在多樣性,但是單一的市場機制無法滿足這種多樣性的交易,因此農業的多樣性被市場的單一性所抑制,各地的農業發展出現了高度雷同的現象。其次,單一市場並沒有減少交易成本,反而因其壟斷性而造成人為的物價波動,並使消費者和生產者同時遭受損失。近幾年來出現的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背離的現象就反映了這種市場機制所帶來的問題,一方面因為收購價格低,農民很難賺錢,另一方面消費者又面臨著農副產品不斷漲價。

我們要知道,當今的農村、農業和農民都與市場密切地聯繫在一起,對於多數鄉村來說,退回到鄉土社會時代依靠鄉土社會的保護而遠離市場,已經是不可能實現的夢想,但是現有的市場機制制約了鄉村的發展,因此鄉村振興需要更多樣的市場機制和市場主體參與農村市場的運行。

「三農研究」鄉村振興需完善鄉村治理結構!

最後,我們還要看到,鄉村振興主體是農民,但是農民參與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鄉村的有效治理。在鄉村事務中農民參與不足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是鄉村精英的流失。鄉村政治並非是一人一票的政治,更多是鄉村精英之間的博弈,當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流,他們不再依賴鄉村的資源,也很少參與鄉村的政治,這是造成農民參與不足的客觀原因。同時,現有的村級組織的制度安排也是村民參與不足的制度原因。村級組織是農民的自組織,村級組織本身就是農民參與的重要渠道,但是從前面我們的分析看,由於村級組織承擔了許多並非農民組織所應承擔的功能,村級組織出現異化,很難作為村民參與的渠道而存在。近年來,無論是農民或政府都意識到村級組織所存在的問題,採取了多種措施以提高村民的參與,並在部分地區取得了效果。比如村民創造一些自己的組織形式參與村莊的公共事務治理,典型的如老人會、鄉賢治村等,希望通過民間組織的建設提供農民參與鄉村事務決策的能力;一些地方政府也推動成立一些相應的村民議事機構,如村民議事會等等,試圖從組織和制度上推動農村更多地地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的決策。但是這些工作往往事倍功半,其原因就在村級組織,特別是村委會本來是農民的自組織,但是卻沒有真正發揮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能。隨著村級組織日益正規化和行政化,村級組織越來越成為一個準行政機構,而非農民的組織。

推動農村發展和實現鄉村振興,需要在村莊層面上同時強化國家、市場和農民的三重作用。

三、改革鄉村治理結構

中國農村發展的經驗表明,鄉村振興需要國家、市場和農民的協同努力。在中國農村發展中,政府、市場和農民之間並不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而是需要同時加強。首先,需要強有力的頂層設計才能推動中國探索出城鄉共同發展的一條新的道路;其次,鄉村振興意味著鄉村經濟與市場的更好融合,有更多樣化的市場;第三,鄉村振興需要農民的積極參與,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因此解決鄉村振興需要解決在村莊層面國家的弱化、市場的單一和農民缺少參與的問題。

首先,實現鄉村振興需要頂層設計順暢地變成鄉村層面的行動,這需要行政系統向村莊層面的延伸。在農村改革以後,行政系統向村莊層面的延伸就一直受到關注,也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我們看到,強化村級組織的行政功能不僅不能強化政府在村莊層面的影響,反而會促進村級組織失去其村民自治組織的本質特徵,而實施鄉鎮幹部包村或派駐工作隊都帶有臨時性和外來者的特點,難以在鄉村層面持續發揮作用,因此需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完善村莊層面的行政職能。可以綜合借鑑第一書記、包村幹部和駐村工作隊的做法,有基層政府向村莊派駐穩定的行政性村級主要領導以承接村莊的各項行政工作。行政性村莊幹部在充分了解村莊情況的基礎上保障國家的惠農政策按照政策要求在基層得到實施。

鄉村振興的核心在村莊,因此可以改變目前大量幹部沉積在鄉鎮政府的局面,將鄉鎮幹部投放到村莊層面從事與農民直接打交道的工作。允許素質良好的農民擔任行政性的村幹部,但是在享受公務員待遇的同時,也按照公務員管理,要求異地任職。行政性村莊主要幹部是受國家委派,代表政府在村莊實施管理職能的,其個人收入來自國家財政資金,其主要任務也是向國家負責,這樣才能保證鄉村振興的頂層設計能夠順暢地在村莊層面落地。

其次,建立順暢的農民參與決策渠道。為了推動農民參與村莊事務決策,各地推出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措施,包括村民議事會制度、老人會等等,並在一些地區取得成效。但是我們要看到,村民委員會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要建立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因此村委會本應是最有效的村民參與村莊事物的組織途徑。但是在發展過程中,村委會承擔了過多的角色,作為村民自我管理組織的職能反而弱化。剝離村委會的行政職能,強化村委會村民自組織的職能是提高村民參與村莊事務決策和管理的最有效方式。因此未來村委會應弱化其準行政組織的職能,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切實履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職能。在此基礎上,不排斥多種形式的村民自組織的建立,如老人會、議事會等自組織予以保留,從而進一步提高村莊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三,建立多元的市場體系。由於單一化的市場機制和市場主體無法滿足農業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多種需求對接,因此在推動產業化發展的同時也要鼓勵農村發展多種市場主體和市場渠道。無論在中國還是在發達國家,在推動生產者與消費者建立多樣性聯繫方面已經形成了一些經驗,這些經驗對於推動鄉村振興可以發揮積極作用。這些經驗表明,在傳統的市場機制之外,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可以建立互惠、多樣和穩定的關係,鄉村和城市可以實現更深入地融合。在新的生產消費關係中,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實現相互信任、風險共擔、多元服務、共同參與等等,這些在傳統市場中所無法實現的功能。

完善政府在村級的服務機制、提高村民參與能力和建立多元化的市場關係,村莊成為多種關係的節點,這將有利於村莊聚集資源,實現振興。

文 / 王曉毅(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農村環境與社會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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