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律師對當事人有哪些義務和應盡的職責?

哎喲___喂


我國《律師法》第1條規定,我國律師任務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這一規定表明,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最基本的性質,是律師職業的普遍性。律師進行業務話動是根據當事人委託,而不是國家授權。律師委託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律師的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一,律師的業務範圍

根據我國巜律師法》第25條的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甲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委託,參加調解和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法律諮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件。

由於律師業務的廣泛性,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的職責和義務也不盡相同。下面就律師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如何向委託人履行責職和應盡義務作一簡述。

二,律師在刑事訟訴中的職責與義務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內容主要包括,1,在到事訴訟各個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2,公訴案件在公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律師幫助。3,公訴案件自進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4,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根據上述規定,如一個犯罪嫌人被捕入獄,他委託了律師為其進行法律幫助,那麼律師的法律幫助以偵查階段就可以介入了。

A,律師在偵查階段法律幫助

在刑事公訴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犯罪嫌疑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審等話動。在偵查階段,由於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識,對合法與違法,罪與非罪,故意與過失等分辯不清,對法律規定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不甚瞭解。在羈押期間,有無公安人員,檢察人員對其人身汙辱,刑訊逼供,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有無符合取保候的情況,這些都需要律師進行法律幫助,也是律師維護犯罪嫌人的合法權益應盡的職責。

B,律師在起訴階段的法律幫

1,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訴訟文書,一般是指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提請逮捕書,批誰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技術簽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律師通過對上述文書查閱,著重查閱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尤其注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犯罪情節,手段,後果是否可信,對犯罪的定性是否正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指控適用的法律是否適當,對犯罪的定性是否正確等。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於進一步確定委託關係,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對指控罪名的意見,詢問,查找有關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給犯罪嫌疑人以法律上幫助。

3,調查

我國《律師法》,《劇事訴識法》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取證是辯護律師的一項法定權利,也是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

4,提出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經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並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後,應當從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角度,向審查起訴機關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當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各項情節時,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依法不起訴,終結訴訟。當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處理,當案件經審查起訴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應當要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嫌疑人雖然犯罪情節較重,但確有悔改表現的,如積極退贓款贓物或積極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等,辯護律師應當將此情節向公訴機關提出,要求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加以反應,要求審判機關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可能發生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或人身侮辱行為,辯護律師應當代表委託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5,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

辯護律師如果認為人民檢查院決定不起訴的理由不當,應當積極協助被不起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說明申訴理由,要求人民檢察院糾正錯誤的決定。以體現辯護權對公訴權的制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C,律師在審判階段的法律幫助

1,在庭審前,審閱起訴書和本案指控犯罪材料。

為了瞭解被告人指控犯罪的情況,瞭解公訴機關的觀點,意見,為出庭辯護作準備,認真閱讀起訴書,從中發現問題,確定辯護策略。除此外,還要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實十材料,注意各種材料中有可能存在相互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掌握主要證據和事實,為法庭上質證和反駁作準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又查閱了起訴書及有關指控犯罪事實材料,應當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了基本認識。在此基礎上會見被告時,應當核實起訴書在論述案情和援引證據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詢問被告人是否還有新證據,要求被告人進一步提供可供律師調查核實的線索。聽取被告人本人對指控犯罪辯護意見,瞭解有無法律規是無罪,罪輕或者可以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詢問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看法。問被告人告知律師辯護準備工作和初步辯護要點,聽取被告人意見,研究律師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時的分工和協調。如果意見不一致,可以作解新。如意見分岐較大,律師可以堅持自己觀點,將有分歧的事項交由被告人自行辯護。向被告人交待法庭審理中的注意事項,便被告人瞭解在法庭上享有的訴訟權利,鼓勵被告人在法庭充分行使自己的辯護權,告之在法庭上忠於事實真相,如實回答訊問。

3,調查核實證據

為了做好出庭辯護準備工作,在查閱案卷材料和會見被告人基礎上,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調查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會見或拒絕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律師可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律師何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進行調查需經人民法院許可並經上述人員同意。

4,撰寫辯護材料,作好出庭準備

辯護律師經過會見在押被告人,查閱案卷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後,就要確定辯護方案,構思辯護要點,撰寫辯護材料。確定辯護方案,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從以下角度去考慮,1,無罪辯護。被告人未實施被指控的罪行,被告人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被告人雖然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不請,證據不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無罪辯護。

2,罪輕辯護。如果被告人實際犯罪的性質比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性質輕,或者指控的罪名不恰當,或者混淆了此罪與被罪的界線,就可以根據具體案情提出被告人罪輕的辯護。

3,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辯護。如果被告人有法律規定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

4,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如果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具有巜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例如,犯罪己過追訴時效,依照法律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辯護律師應當作不追究刑事責任辯護,要求終止審理或作無罪判塊。

5,程序違法的辯護。對於訴訟過程中,如果存在違反法律程序,可能影響審判的公證。如偵查階段搞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超期羈押,或者偵查,檢察人員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等。在法庭上,辯護律師在對實體法進行辯護時,指出程序法方面的違法問題,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律師在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託,提供法律幫助應盡的職責。

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義務

1,根據事實和法律,忠於職守,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對於在執業過程中,悉知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以及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守秘密。

3,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服從審判長指揮。

4,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證據,偽造無罪,罪輕證據或者幫助串供,不得引誘證人改變真實證言或者作偽證。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檢察官,法官,不得向其請客送禮,行賄,或指便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6,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委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接受當事人財物。

7,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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