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大数据时代,还有隐私可言吗?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

你的隐私真的

被“隐藏”了吗?

科普 | 大数据时代,还有隐私可言吗?

我们经常能看到,明星工作室针对恶意信息侵权行为发布声明。这些侵权行为大多表现为从艺人的社交账号搜集过往所谓的“黑历史”,再加以丑化艺人形象,随后广泛传播。

或者是这样的情况,由于各种在网络上的争执,普通用户的各种社交账号,甚至是家庭住址、身份信息被扒出并公之于众,随后导致各种恶劣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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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可谓是细思极恐,大数据时代为信息查找搜集带来便利的同时,是否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困扰呢?

国内cookie隐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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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

朱烨诉称,利用百度网站对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后,会在特定界面出现与键入的关键词高度相关的广告。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隆胸”、“减肥”、“人工流产”关键词后,再进入“500看视”和“4816”网站时,会分别出现与减肥、流产和隆胸相关的商业广告。

朱烨认为,百度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其线上行为进行追踪,并将其行为偏好、生活需求等信息披露给相关商业网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知情同意的规则,也侵害了其隐私权。朱烨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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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朱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裁判理由如下:首先,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其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而未与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性,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识别性要求;

其次,虽然百度利用跟踪技术提供了个性化推送服务,但其并未直接向合作方披露用户信息,也未对外宣扬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责任中对“公开行为”的要求;

再次,个性化推荐服务具有协助互联网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功能,用户在享受免费且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对该项技术持一定的宽容度;

又次,在用户知情同意与用户选择权方面,网上跟踪技术是互联网普遍采用的一项信息技术,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对该项技术的使用

已有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了选择退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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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背景下,朱烨仍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公司个性化推送行为的默许。综上,南京市中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南京中院的裁判理由中,最为关键且排在首位的理由是个性化服务推荐中信息

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法院参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斟酌百度推送信息的情况,认定其在向用户推送广告的营销中,没有将信息的推送与个人身份进行关联,这成为法院判定个性化推荐服务不侵犯用户隐私的最为重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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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是否真如百度所言是匿名的,不具有身份的可识别性?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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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步入的世界,信息的价值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一个关于信息的海量生成、分享、挖掘、分析、应用的数据时代正在开启,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正在发生变革的时代,是一个传统与前沿交替的时代。很多国家把大数据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美国政府更是把大数据看作“未来的石油”,大数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资产,如同货币或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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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大数据的时代,似乎是一个人人为保护隐私而恐慌的时代,其实却是一个绝大部分人乐在其中不觉奇怪的时代。

我们向互联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换取便利,我们向国家敞开胸怀以获得保护,我们把数据信息存储在云端,我们将个人的生活点滴在社交网络上进行分享,而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信息碎片,广泛存在于虚拟与现实的世界里。

当大数据技术成为一种革命力量席卷全球时,不论是在商业还是公共领域,大数据的运用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挑战:对互联网用户网上行为的定位与跟踪,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记录与采集,数据预测分析带来的不公与歧视,云中信息的安全顾虑与公权力机构的窥视,个人信息的频繁泄露与黑市买卖,网络侵权与电信诈骗以及信息跨境转移的法律冲突与数据壁垒……都使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使用目的及影响后果日趋失控,个人信息的保护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洪荒之地,面临严峻威胁。

面对这样的挑战,传统框架下用以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核心技术与法律手段呈现出有效性不足的特征。信息保护的最小采集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停留在纸面,没能在信息采集、传递、使用的过程中真正起到约束作用。而知情同意、匿名化、模糊化等传统隐私保护策略已不能有效保护个人的信息与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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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交流、传递和获取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自由和迅速。在互联网带来的社会变革中,我们能便捷地获得商品与服务,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获得新知,交流与分享观点。

这些发展革新了我们的自我表现,强化了我们的自由,为处于动态发展中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为主体构建一个能自由呼吸的空间,它为人们的自我属性与社会性属性进行着边界管理。

伴随着都市化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觉醒,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时代已豁然降临,面对这汹涌而来的时代浪潮,我们该何去何从。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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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大数据时代,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信息的保护面临典型风险,而规则手段又难以应对时代的挑战。“知情同意”处境尴尬,匿名化、模糊化技术遭遇瓶颈,传统信息保护理论有效性不足。当信息保护的边界日益模糊,超出原初目的的二次利用成为常态;当信息中潜藏的价值,使得政府、企业走上如饥似渴的追逐个人信息的道路;当公众问责、政治理性和商业实践使得信息隔绝存在难度,个人的有限理性与业态现状使得个人信息控制权被严重削弱时;我们需要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追求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保护间寻求平衡。

李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担任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课程授课老师,发表论文10余篇。主要研究领域:合同法、网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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