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生效判決拒不履行?判!掇刀區檢察院辦理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羅光旭)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終究得到法律的懲處!9月25日,經荊門市掇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掇刀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當庭宣判,判處陳衛國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6個月。陳衛國表示復判、不上訴。

2015年7月,陳衛國駕駛車輛與孫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孫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7月,掇刀區法院判決陳衛國賠償孫某各項經濟損失76373.35元。判決生效後,陳衛國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2016年9月,孫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陳衛國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後,陳衛國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前後兩次對陳衛國進行了司法拘留,其始終未履行給付義務。法院以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陳衛國歸案後,懾於刑罰強大壓力與孫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的全部內容。經掇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掇刀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檢察官提醒,陳衛國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檢察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