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社保時效已過既不補繳也不給賠償,是不是就應該放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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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社保時效已過,那麼如果不能補交也不給賠償的話,確實是應該放棄,但是你社保時效已過,實際上如果說是在自己勞動合同關係之類的話,應當由所在的企業單位來進行補交,當然企業單位明確拒絕補交的話,你也可以自行來進行補交,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社保時效實際上他指的是一個法院申訴的一個時效。如果說過了這個時效,你確實是不能享受申訴的一個待遇問題。但是正常的補交是不會受到限制的。只不過就是再補交的過程中,補交主體由企業單位還是由你個人補交,這一點是很難認定的。所以說企業單位拒絕補交的話,那麼你可以自行申請補繳這筆費用也是可以的。

本身來講,如果說你具備補交的條件,那麼你的中斷年限補交上以後達到累計繳費年限15年,實際上你可以直接辦理退休的。當然,如果你還沒有到達退休年齡,如果自己也不想補交之後用的話也是沒有問題的,從現在開始往後交,只不過就是累積年限,相對來說會少一部分。


社保小達人


確實勞動者在遇到社保沒有交的時候,很無奈。

有的單位就是這樣拖著既不給補交,也不給賠償。

遇到這樣的事情,是不是應該向法院起訴呢?

社會保險徵繳職能,在法院看來屬於行政機關的職責,法院一般不會受理社會保險費的案子。

因此,我們一般也不能通過法院來申請賠償。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中,只有勞動部門確認不能補交的,人民法院才會受理,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所以,勞動者首選應當向勞動部門維權。


勞動監察有兩年的有效期,勞動仲裁有一年的有效期,是不是拖過了時間,我們就應該放棄了呢?

勞動監察的有效期是這樣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是連續持續性的,那麼應當從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維權有效期。

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兩者的勞動關係是持續的話,勞動維權有效期就會一直存在。只有用人單位跟職工解除了勞動關係,或者用人單位給職工開始繳納社保,才開始計算維權有效期。

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是這樣做。確立勞動關係之後,就可以補交社保,而確立勞動關係,沒有有效期。即使過去10年20年,只要證據確鑿,一樣能夠確立勞動關係的。這是勞動法對職工的保護。

確立了勞動關係,如果超出了兩年的維權有效期,是不是就只能放棄呢?

社保繳費實際上是沒有補交時限的。雖然勞動監察部門有維權有效期,實際上還有一個部門叫做社會保險徵繳部門。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一般是由稅務機關或者社保專門機構承擔。

2017年人社部對人大代表的答覆中,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二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要按程序進行受理。

同時人社部明確,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從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

所以,社會保險費的是沒有追訴期一說的。不要放棄維權,但已通過確立勞動關係之後,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徵繳有關社保,就能夠維護我們的權益了。


暖心人社


您說的時效已過是指的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已過吧。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時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中止或者中斷。如果勞動仲裁委以超過一年時效為由不受理,你可以持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決定,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已經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但是單位欠繳社保的事實,沒有改變,您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至於是否放棄是您自己的權利。律師只說利與弊,決定權在於您。


王澤成律師


不清楚題主說的時效是指什麼,是指仲裁時效嗎?如果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那麼如果過了,且用人單位對此抗辯的話,那麼補繳社會保險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對於要求賠償的問題,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符合這種情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法微匠


為什麼要放棄。勞動保障監察時效兩年,勞動仲裁時候一年,去法院要賠償。時效三年。時效指當事人知道自身權益被侵犯時開始計算,如果有持續和繼續狀態的情形,從勞動合同終止時算起。


淨荷聽風語


能補繳指的是在經辦環節可以經辦,社保機構只能對勞動關係存續期不超追訴時效的欠費進行追繳,但並不代表社保機構可以無限期進行追繳。因為強制追繳需要法院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後續配合,而這兩個部門都是要審查時效的。


A箭在弦上A


去法院要賠償!



百年魚頭王


不放棄,誰理你?


痴叟漢江


只有走法律程序維權!我當地社保局出規定,20190101開始不再接受單位給員工補交以前社保。員工要補交走法律程序。員工憑勞動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到社保局辦理補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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