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丈夫瞞著妻子私自舉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過山小豬


王女士在離婚後過著平靜的生活,突然有一天前夫的朋友張先生突然找上門來,要她還錢!王女士一頭霧水,自己也沒有和張先生借錢啊。張先生說這是她和前夫婚姻期間借的錢,所以要王女士還。王女士覺得十分冤枉,這借的錢直接壓根就不知情啊!

1990,李某和王某結婚。剛開始,兩人生活和睦,勤勤懇懇地過著小日子。然而,隨著生活瑣事的增多,兩人的矛盾不斷升級,最終在2015年離婚。但是在婚姻過程中,丈夫李某曾向朋友小張借了35萬元,並且只還了3.3萬元。


離婚後,小張向李某要錢未果,反過來向妻子王某要錢,但是王某又說這筆錢她根本不知情,而且兩人已經離婚,讓和誰借的就向誰要。小張沒有辦法最終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夫妻兩人起訴至法院。

所以結婚的時候一方瞞著另外一方借的錢現在離婚了,應該誰來還呢?也就是說這筆錢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我國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能夠證明是個人債務除外。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具備這樣的一些條件:

(一)該債務是發生在婚姻存續階段,如果是婚前就欠下的債務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該債務是用於婚後的生活;

(二)該筆債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在本案中,王某對這筆錢是毫不知情的(經查證,這筆錢被李某的哥哥用在別的地方),所以這筆錢並沒有用於夫妻兩人共同生活,也證明了這筆錢是李某個人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小張的請求,只判李某自己承擔債務。

法律這樣規定一方面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保護了夫妻一方中的權益。既然債款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即使是僅以個人的名義,夫妻雙方都應該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夫妻兩人追討債務。


當然,這筆債務如果不是用於共同生活自然也就沒有理由讓兩人共同承擔,這是公平的體現。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很難去證明“上述擔書條款”,也就是沒借錢的一方很難去證明這筆錢沒有用於家庭用途而是另外一方的共同債務。原因很簡單:一方就在外面借了錢如果不告訴家裡人,至於花到哪裡去了家裡人更不可能知道。但是為了儘可能保障善意人,法律也有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是因為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負的債務,也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然而生活遠非如此,往往更為複雜。當自己無緣無故陷入共同債務的糾紛時,最好的辦法是用盡一切辦法去證明這筆債務的用處與自己,與家庭無關,讓自己擺脫負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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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關鍵是要看兩點:一個就是該債務,是否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根據共籤共債的原則,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舉債,肯定是共同債務。

但是這裡面的共同舉債指的不單單是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債務,比如,一張借條簽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這顯然是共同債務。但是假如一張借條上只簽署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並沒有簽字,這就一定不是共同債務嗎?我們說也不一定。關鍵就要看另一方配偶對該債務是否知曉?或者即便不知曉,但是事後知道了以後也沒有予以否認或者提出異議,那麼這種情況下依然是屬於共同債務。

所以這就引出了第二點,就是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關鍵是要看該債務,另一方是否知曉,並且在事後進行了追認?如果知曉或者追認就是共同債務,如果沒有知曉或者追認,那要進一步看該債務的用途是什麼?是否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如果是用於了這些也是屬於共同債務,否則就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一個人將該債務用於賭博,吸毒,或者其他違法事件,那麼也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

所以你題目當中所說的丈夫隱瞞妻子私自舉債,到底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參考上面的這些條件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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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白雪春光,丈夫瞞著妻子欠債,如果用於日常生活了,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幾種例外情形:

一是丈夫或妻子跟別人借錢時,與債主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或者有書面文字證明個人欠款,再者債主能證明丈夫借錢不想讓妻子知道,也可以不算夫妻共同債務,由借款人自己還。


二是夫妻有“約定財產製”併為出借人知曉,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雙方結婚時書面約定誰欠債誰還,與另一半無關。這種約定在中國人看來缺乏人情味,但很有必要。

三是該筆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想證明很難,必須兩個人已分居,或者一方已起訴離婚而分居,需要村委或有關部門的書面證明,還要有感情不和的書面證明,或錄音錄像證明。

四有人說賭債,不用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這是賭債,錄音錄像,或公安機關提供證明。再者除非是債主自己承認是賭債,這個可能性很小。

總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那麼就無須為配偶的債務“買單”。但是發生債務糾紛,能提供以上情形證據的人很少,認定難,舉證為艱。所以在選擇結婚對象時,一定要慎重,人品為上。


  


白雪春光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收入為共同財產,雙方因生活,投資所欠債務為共同債務。

以此來看,隱不隱瞞其實不影響其債務成為共同債務,決定能否是共同債務的關鍵是,這錢是不是為了生活,投資,如果是,那就是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如一方用於賭博,吸毒,個人揮霍,那就是個人債務。

只要共債共籤不出臺,就不會出現一方欠債就絕對是個人債務的可能。不管隱瞞與否,因為你很難證明他這個錢是用於個人還是家庭。

誰主張誰舉證,你說他用於個人,你得把證據拿出來,很多時候是拿不出來的。這就是廣大網友呼籲共債共籤的原因,雖然近來婚姻法在改寫,但還是老樣子,沒解決掉這個問題。但是,看到過一個案例,很可喜,就是哪個法院判了一個,讓債權人舉證,證明借債人借的債是用於家庭了。當然這對債權人打擊相當大,因為債權人也很難證明,明明用於家庭了,但還是拿不出證據。所以共債共籤很必要!


含笑谷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的關注,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需要分情況而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存在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否是夫妻合意舉債;二是否用於共同生活。

若另一方能舉證上述兩點,則非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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