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虛假陳述被法院拆穿後撤訴,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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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是指案件當事人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故意陳述虛假案件事實,或者故意虛假否認、虛假自認,嚴重影響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有:

1.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這是虛假陳述的典型形式。部分當事人利用案件證據不充分、無法證明當時客觀事實的情況,在訴訟中故意陳述有利於己方利益的案件事實,以達到有利於本方的訴訟目的。

2.虛假否認,這是純粹意義的虛假陳述。表現為一方對於對方當事人指出的案件事實毫無誠信地矢口否認,即使對方提交了充分證據或者法院依法調查取證也予以百般抵賴。

3.虛假自認。民事訴訟上的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和提交的證據表示認可接受。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制度,法官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可作為裁判依據。

4.訴訟欺詐。訴訟欺詐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或串通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偽證,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

當事人在法庭上如果出現上述幾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2015年10月22日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中,由於上訴人鄭某虛假陳述,被法庭當場判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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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視情節嚴重程度,可判承擔訴訟費、公告費、鑑定費或其它因虛假陳述而增加的訴訟費用;也可判拘傳、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虛假陳述通熟的講就是原告,被告或代理律師等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對案件事實作虛假、誤導性陳述,妨害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一般訴訟中,法官都會告之各方參與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一方為了自己私利說假話,這就有點"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當然會承擔必要的後果。

強調一點,不是單純的開庭時說假話叫虛假陳述。偽造、變造證據以獲得有利於自己的結果,對自己簽名、蓋章的書證拒不承認,仍申請鑑定阻礙訴訟,這些行為也是虛假陳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如果是代理律師虛假陳述或指導當事人虛假陳述,法院還可以將情況向管理律師的行政部門通報,這樣對他本人的代理職業也是會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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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允許不真實陳述,不真實陳述沒有騙過法官,承擔的後果可能的是不利的判決結果或不採納,不採信。但不真實陳述騙過了法官,被法官採信而且被判決書確認為事實,並據此作出判決結果的,不真實陳述性質就轉化為虛假陳述,虛假陳述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法官也要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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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依法應當定性為‘’妨礙訴訟‘’!

其中情節較輕的後果是不予採信。

其中情節嚴重的構成違法,可以依法給予司法處罰。

其中情節非常嚴重的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糊塗時塗糊不


我們是觀眾,法官才是主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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