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李某等2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毒品案公開宣判,以李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及其他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決。
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以來以李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持續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組織勢力,為非作惡,大肆破壞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通過非法放貸,暴力討債,插手棋牌室經營,控制地下賭場,敲詐勒索財物等多種形式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嚴重擾亂了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壞了隴縣的社會穩定,造成了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對各被告人均判處相應刑罰,首犯李某獲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公開宣判在隴縣第二高級中學多功能報告廳進行,被告人家屬等二百餘人參與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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